人民调解的“福田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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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福田模式”的基本做法

在保留司法所、治保会及依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同时,福田区根据“以事定费,购买服务”的供给模式,建立了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室、驻医院人民调解室、驻法院人民调解室、驻交警队人民调解室、驻劳动局人民调解室。本章从运行程序、管理机制及几种主要的进驻人民调解室的设立与运作程序等方面,全方位展现其基本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