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便捷高效的人民调解运行程序
人民调解的“福田模式”具有独特的调解主体,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调解室分布科学,运作流程清晰。调解室设置,在体现人民调解自身特点的同时,着重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相互衔接。
(一)明晰各类调解主体的职责
人民调解“福田模式”的参与主体包括司法局、律师事务所、人民调解员,各主体分别具有不同的但比较清晰的角色、任务及目标。
作为组织策划者,深圳市司法局的主要工作包括四个方面:(1)谋篇布局,设计人民调解的推进思路。根据深圳市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部署,深圳市司法局因地制宜,积极探索。针对人民调解工作长期以来存在的不足和服务质量较低等实际问题,结合福田区丰富的律师资源,启动了向律师事务所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打造独特的人民调解“福田模式”。(2)负责人民调解室的合理布局,与派出所、法院、交警队、劳动局、医院等单位的工作衔接,落实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条件的配置。(3)作为发起方和采购方,负责统一招投标工作,向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购买法律服务。(4)对人民调解工作室和人民调解员进行日常规范管理,开展月度、年度考核,并制定了《福田区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室工作规范指南》《福田区人民法院、福田区司法局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确认的若干意见》等管理规范。对于人民调解的各项具体工作进行统一规范,如人民调解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和发证;对档案台账管理、卷宗管理、公章管理等各个环节都作出统一的规定,并付诸实施。
此外,深圳市司法局还特别注意汇总经验,编制人民调解的成果。例如,深圳市司法局编辑出版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指南》《深圳市福田区人民调解典型案例评析》等人民调解系列丛书。至此,福田区大调解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基本成型,运作成效良好。
值得一提的是,深圳市司法局统一配备了办公设施,方便人民调解工作的进行。例如,安排独立的办公室、调解室及档案室,一般由各司法所和派驻单位多次协商,专门腾出两至三间房屋,分设调解员办公室、调解室及档案室。此外,还对调解员的食宿问题作统一协调和安排。而且,调解室统一配置电脑、传真机、打印机、档案柜和桌椅,统一设计了牌匾,制作了调解规范制度。此外,调解室所需的笔、纸、文件夹等一些办公用品,一般都由所在派出所、交警队或者医院提供。
总之,司法局的日常工作,主要通过街道司法所展开,对调解室和调解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重点是指导和监督调解员执行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制度,规范调解档案和调解文书的管理。
通过招投标渠道,深圳市福田区目前主要有8家律师事务所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即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广东震鹏律师事务所、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广东首胜律师事务所和北京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中标后,和福田区司法局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根据协议,律师事务所派遣律师或者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去中标的人民调解室值班。律师事务所负责对人民调解室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对相关工作予以协调。
按照协议规定,人民调解室的调解员可以依法调解人身权益、生产经营、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民事纠纷,可受邀参与由民警主持的治安案件的调解。但是,不受理只能由专门机关处理的纠纷、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及法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解决的纠纷。服务合同对具体工作的要求是:完成案件受理、调查、实施调解、制作调解书、回访且记录履行情况、制作案卷等日常工作内容,律师事务所每周、每月、每半年、每年向司法所报送工作报表及遇到特殊情况需及时向司法局报告。
按照合同约定,律师事务所派出的调解员必须是法律从业者。律师事务所应组织调解员学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熟悉人民调解的程序和要领;调解员不得挑拨当事人诉讼,但对于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引导当事人依照法律途径解决;服务合同要求调解员做到公平合理,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依法调解,不得徇私枉法;推行调解员过错追究制,连续2次违反调解纪律的调解员,将不得继续从事调解业务。
其中,律师事务所的职责是对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完成调解的程序管理、工作行为的规范管理和调解室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律师事务所重点以调解例会为平台,以会代训,促进调解人员知识的更新,提高解决疑难纠纷的能力,开展调解文书的质量检查。
人民调解员由律师事务所聘任律师或者具有法律专业学历教育背景的人士担任。一个人民调解室通常需要6—8名调解员,律师事务所会选择其中1名较有经验者担任人民调解室组长;调解员一般2人为一个小组开展工作,全天候24小时值班,为基层群众提供专业调解服务。
自2008年10月24日以来,福田区先后在派出所、交警大队、区法院、区劳动信访局、医院等地设立人民调解室,配备专业调解人员,从事矛盾纠纷的解决工作。调解员属于编委配备的辅助性管理雇员编制,是专职的人民调解员。调解员虽然是一个职业,但调解员也是流动的,原因在于:其一,调解员个人进步和发展的需要。相比而言,调解员的工作辛苦,收入不高,因此,一般不太可能吸引法律专业人员,尤其是通过司法考试者长期从事这一工作。其二,律师事务所也需要不断吸纳新的专业人士,促进调解队伍的合理发展。对于那些社会阅历尚浅、涉世不深、靠律师业务难以完全维系生存的初出茅庐的法律专业毕业生来讲,在律师职业真正开始之前从事一段调解工作,不仅可以获得一定收入,而且可以跟资深的调解员或律师学习,在实践中积累为人处世、与当事人沟通的阅历和经验。当然,从有利于工作开展的角度,调解员要有一定的稳定性,流动性不能过快。
(二)合理布局相关的人民调解室
福田区人民调解室布局的基本思路是“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调解”。在该思路的指导下,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不断完善。如表2-1所示,截至2013年10月,福田区已经设立了27个人民调解室。其中,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负责9个调解室,即驻华富派出所、八卦岭派出所、园岭派出所、景田派出所、福强派出所、梅林派出所、法院、天安派出所、北大医院人民调解室。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等7家律师事务所负责18个调解室,即驻沙头派出所、南园派出所、香蜜湖派出所、福田派出所、莲花派出所、福保派出所、华强北派出所、区综治信访维稳大厅、福田交警大队、口岸交警大队、北大医院、市二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院、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区第二人民医院、区慢性病防治院人民调解室。
从人民调解室的设置来看,基本涵盖了矛盾纠纷较多的区域,主要分布如下:
(1)派出所(14家):驻沙头、南园、香蜜湖、福田、华强北、华富、八卦岭、园岭、景田、福强、梅林、莲花、天安、福保派出所人民调解室。
(2)区综治信访维稳大厅(1家):驻区综治信访维稳大厅人民调解室。
(3)交警队(2家):驻福田交警大队、口岸交警大队人民调解室。
(4)人民法院(1家):驻区法院人民调解室。
(5)医院(9家):驻北大医院、市二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院、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区第二人民医院、区慢性病防治院人民调解室。
表2-1 2013年福田区派驻人民调解室调解工作人员数量统计表
需要指出的是,调解室的设立经过了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为2008年至2009年底,为起始阶段。2008年10月24日,福田区在华富派出所设立了第一个人民调解室。这是全国首家以政府通过向律师事务所购买服务方式而成立运作的人民调解室。此后的一个月内,福田区其他的13个派出所人民调解室先后挂牌成立;2009年2月24日,广东省首家驻交警大队人民调解室在福田交警大队成立。
第二阶段为2010年以后,为发展完善阶段。《深圳市医患纠纷处理暂行办法》自2010年2月22日开始实行,根据司法局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要求,福田区正式启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试点工作,在辖区内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深圳市中医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医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并从2010年3月份开始受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另外,由4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民调解员进驻的福田区法院人民调解室于2010年9月15日成立。驻法院的人民调解室主要调解法院立案大厅分流或者导引出来的诉前民事纠纷。其他诸如驻劳动局、驻建设局等单位或者部门的人民调解室也先后成立,并投入了运行。
与传统人民调解室的设置不同,“福田模式”人民调解室的设置体现了以下三个特点:
其一,驻派出所和驻交警队的人民调解室体现了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携手合作。[70]从案件性质上,派出所受理的案件既有违法案件、治安案件,又有不少根本构不成治安案件的细微琐事冲突,还有纯粹的民事财产纠纷。当然,还有不少根本算不上案件的纠纷。例如,较为激烈的言语争吵、夫妻之间的家庭矛盾或者是情感纠纷等。其中,打架、斗殴等较为常见的案件,部分可能构成治安案件,但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是派出所的一种选择。也就是说,进入派出所人民调解室的案件,实际上性质很复杂,甚至有时候还存在很难定性的纠纷。
在参观人民调解室的过程中可以发现,民警不时过问调解的进展情况。当询问民警为什么要过问这些案件时,警察的回答是:这些案件主要属于治安案件,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尤其是侵害人不愿意对受害人进行赔偿,那就有可能对他们进行依法拘留。由此可见,警察给予当事人施加适度压力,有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如此看来,调解既是“自愿”的合意结果,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对违法行为的强制成分,应当实现“理”与“力”的结合。
人民调解室进驻派出所,对派出所会带来什么好处?不知名的2位警察表示,人民调解室的调解员减轻了他们的工作压力,将他们从大量繁重的调解工作中解放了出来。如果有调解员参与,他们就可以集中主要精力办理治安或者刑事案件。
另外,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室的调解员,还具有警察调解不具有的优势,那就是调解员相对来讲更为中立,更容易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当然,就调解的“场景”来说,行政调解和民事调解的有机结合,有助于警察和调解员发挥各自角色优势,即“一方唱红脸,一方唱黑脸”。在这种“场景”里,案件当事人都可以从不同角度反复思考案件本身、事实经过、自身的过错,有助于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场景”里去思考和权衡,甚至是重点考虑何种赔偿是自己愿意接受的;如果不接受调解,可能的后果如何;等等。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有机结合,有助于促进当事人调整过高的诉求,从而使赔偿的最终结果得以达成,但人民调解室并没有因此丧失其独立性。
其二,驻人民法院的调解体现了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结合,是“诉”和“调”的有机统一。虽然这种结合的力度很弱,但驻法院的人民调解室完全是独立开展工作。从案件来源上看,案件主要源自法院的工作“分流”和业务“导引”。实际上,来自法院立案庭分流或者导引的民事纠纷,往往都是具备立案条件的;如果调解不成,则会将案件再次转入诉讼程序,使之在“诉与非诉”之间往返流转。这类纠纷主要是债务和财产纠纷,法院不可能给当事人施加压力,调解程序完全由调解员主导。
其三,驻医院、驻劳动局的调解则是较为纯粹的人民调解。这些案件完全由调解员主导,调解室所在位置的选择主要是为纠纷的解决提供空间的便利。
(三)规范人民调解的流程
人民调解的“福田模式”建立了特色鲜明的运作流程,形成了高效、快捷的调解工作机制。
人民调解室24小时值班,便利了矛盾纠纷的调解和解决;调解员不仅能随时开始矛盾纠纷的调解,而且对调解结果的履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经派出所、法院分流,或者是交警队委托,或者是在劳动局、医院里当事人自愿选择进入人民调解室的调解案件,由人民调解室审核是否符合受理标准;符合受理标准的案件,则进行立案调解。在此过程中,对每一宗纠纷的调解,都必须严格遵守合法、自愿、尊重当事人诉权的原则,确保正确区分和有效衔接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严格遵守人民调解的程序。
经调解成功的案件,制作调解笔录,签订调解协议。对有金钱给付义务的调解结果,调解员应督促当场履行,或者引导当事人去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司法效力,以确保调解协议得到履行。
对于不符合调解的案件以及调解未成功的案件,调解员会给予纠纷解决上的法律指引。当然,即便是个别未最终调解成功的案件,人民调解员耐心的劝说、提供的法律咨询、给出的纠纷解决建议,对纠纷的最终有效解决,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保持了人民调解自身特点的同时,人民调解的“福田模式”着重体现了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对接。时间上的全天候服务,空间上的合理布局,均方便了当事人。而且,省时、快捷、方便的特点,在人民调解“福田模式”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