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刑法的体系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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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这是最好的时代,这是最坏的时代。”

——[英]查尔斯·狄更斯[1]

“潘多拉魔盒”给人类带来幻想,同时也释放出“飘过世纪的乌云”。网络在给人类带来前所未有的便捷与技术革命的同时,也为犯罪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产生了一种新的犯罪类型——网络犯罪,并日益成为困扰世界各国的一个全球性难题。可以说,当前以网络技术变革为代表的“技术革命”席卷全球时,网络以迅猛之势广泛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不仅使人类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飞跃,而且使得传统型犯罪[2]迅速蔓延至信息技术所型构的网络空间之中,为传统型犯罪插上了腾飞的翅膀。20 世纪60年代以来,网络技术迅猛发展。此后,随着信息网络发展的逐步加快,网络犯罪问题日益严峻。但是,与日益严峻的网络犯罪极不协调的是,网络犯罪立法严重滞后,无法满足应对网络犯罪的需要。面对汹涌澎湃的网络犯罪浪潮,世界范围内展开了针对网络犯罪的立法运动,刑事立法领域展开了立法的变革与更新。

劳伦斯·莱斯格的《网络犯罪法规和相关法律》(Code and Other Laws of Cybercrime)一书中,莱斯格首先描述了现实社会中规范人类行为的四种约束:法律、规范、市场和代码(code)。[3]虽然劳伦斯教授只是从宏观上展示了当前社会运行的核心要素,但也在另一个层面上展现了以“代码(code)”为基础的社会背景。笔者正是基于这一背景的思考,全文围绕“网络犯罪与信息网络安全”“信息时代的刑法理念与刑事立法”“信息时代刑事司法的转型与发展”“信息时代网络犯罪的惩治与罪名体系构建”等议题展开。

一、研究背景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信息技术已经发展到了令人惊叹的水平,信息网络在人类社会以及国民经济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1987年9月20日,中国向全球发出了第一封电子邮件,1994年5月正式完成中国联网工作。经过整整20年的发展,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拥有网民数量最多的国家。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6年1月发布的《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50.3%。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6.20亿人,中国网站总数为423万个,“CN”下网站数为213万个。移动互联网塑造了全新的社会生活形态,“互联网+”行动计划不断助力企业发展,互联网对于整体社会的影响已进入新的阶段。[4]由此可见,随着信息网络迅猛发展,中国网民数量、网站数量迅猛增长,网络购物、信息消费产业异军突起,互联网已经成为中国当下重要的生产、生活工具,中国也随之成为毫无疑问的“网络大国”。与之伴随,中国也成为网络攻击的主要受害国,有数据显示:“仅2013年11月,境外木马或僵尸程序控制境内服务器就接近90万个主机IP,侵犯个人隐私、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5]

图1 中国网民规模与互联网普及率

(数据来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一)信息时代的梦魇:网络犯罪呈现高发态势

对于信息网络及其引发的网络犯罪,有英国学者曾经预言:2015年,互联网犯罪将主宰全球。对于这一魔咒,不管是乐观论,还是悲观论,但不可否定的一点是当前网络犯罪态势已经日益严峻。

1.犯罪的“漂移”:从现实转向网络

随着网络空间的逐渐成熟,现实社会中的任何行为都得以在网络空间予以实现,传统利益在网络空间的延伸也使得犯罪与之伴随延伸到网络空间之中。可以说,现实社会中的所有犯罪形式几乎毫无保留地“漂移”到网络空间之中。

世界第一起受到刑事追诉的网络犯罪案件发生在1958年,当时一位美国工程师将银行财务程序进行了窜改,进而以此为手段连续多次修改其存款余额,直至案发。此后的1964年,又有一家美国金融机构通过计算机伪造各种保单,并利用计算机变革保险统计数据的方式骗取保险金,在将近十年的时间内连续共骗取近20亿美元,这是全球首例法人组织利用计算机犯罪。[6]如果说20世纪中晚期的网络犯罪主要集中在美国等发达国家,那么随着信息网络的迅猛发展和普及,网络犯罪几乎成为全球范围内同时面临的世界性难题。

2.我国网络犯罪问题日渐突出

网络犯罪所表现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已经成为世人所公认的重大恶行,网络犯罪所带来的威胁和风险,几乎成为任何与网络相连的空间都可能遇到的问题。网络背景下,我们任何人都更加直接和最大可能地受到网络犯罪侵害的威胁。

我国第一起网络犯罪案件发生在1986年:“被害人李某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和平路支行取款时发现其存款少了2万元人民币,两个月后,该市迎春路支行也发生类似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该行计算机终端操作员陈某,利用银行内部的管理漏洞,通过计算机联网系统接通了分行的主机,查阅了上述两个账户的存款记录,之后陈某又在存折上打印了存取账目的数据并署以假名,并把盗抄来的账号录入存折上的磁条内伪造了两个存折,最终持伪造的存折到迎春路支行顺利地取走了存款。”[7]这一案件曾经在一定范围内引起了关注,但由于当时涉及网络的犯罪案件在数量上几乎微乎其微,因此,仅仅是作为一种新奇事物被关注。但是,随着我国信息网络的迅猛发展,网络在我国已经不再是新奇的“宝贝”,而是深入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此同时,与网络相关的犯罪也以迅猛的速度出现在社会公众面前。

根据《2012年中国互联网违法犯罪问题年度报告》《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显示,我国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7年、2008年、2009年全国破获网络犯罪案件数量分别为2740件、4545件、6633件、11614件、13650件、29000件、35000件、48000件,2012年则上升为9.8万余件。[8]另据报道显示:“我国2012年 8月至10月由公安部开展的深化打击网络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仅两个月时间就破获刑事案件44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900余人。”[9]

图2:1998—2012年全国网络犯罪案件变动趋势

(二)网络犯罪立法的滞后与脱节

网络空间中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大幅上升的现状,尤其是新型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出现、传统违法犯罪行为的异化现象更为突出,使得现行的立法难以适用、法学理论对于许多问题难以解释、司法解释无法涵盖诸多新型案件。立法、司法和法学理论在网络空间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基本属于真空。可以说,目前几乎在所有的部门法领域都面临着信息时代的转型与完善问题,对于日益涌现出的新型权益、新型侵权行为等都需要在立法层面上给出回应。当然,作为社会最重要防线的刑法面对着保护法益、惩治犯罪的新任务,也开始出现立法的脱节,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三)网络犯罪立法理论研究正在起步

对于网络犯罪评价体系的整体构建是必然的,立法明确规定的传统罪名的入罪标准,诸如数额较大,对于网络犯罪是无法完全涵盖的,当前需要营造氛围,网络犯罪专门法的制定仍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需要学术界予以关注。目前的现状是,仅有很少一部分的刑法学者去关注网络犯罪,在为网络犯罪的立法大声疾呼,尽管当前网络犯罪的研究充实起来,但真正的关于网络犯罪的刑法理论基础并没有建立起来,几乎当前所有研究全部陷于关于犯罪现象的窠臼之中,为现象立法、为现象设立研究方向成为当前网络犯罪研究的主要内容。实际上,传统刑法是可以套用网络空间的行为的,但是前提需要理论研究氛围的营造。

二、研究价值

鉴于当前网络犯罪的高发现状,以及相关刑事立法、理论研究的滞后与脱节,笔者从刑法层面上思考网络犯罪的未来应对模式,探讨未来刑事立法的罪名体系构建与时代转型,期冀对于今后网络犯罪的防治,甚至整个网络安全刑事立法的研究和实施产生积极效果。

(一)建构网络安全立法的理论基础

客观地讲,信息时代背景下,建构适应网络发展与网络犯罪现状的刑法应对体系,已经成为迫切的时代性课题。但实际的问题却在于,由于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型技术型犯罪,自身具有极快的变异速度,同时加之理论研究的长期忽视,使得当前源于农业时代、完备于工业时代的刑法学理论,已经开始滞后于网络犯罪的情势。例如,网络犯罪行为在主观要件上、客观行为要件上、共犯表现形式上、犯罪停止形态以及犯罪的定量评价方面,均产生了有异于传统刑法理论的变化,也凸显了笔者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因此,笔者关于网络犯罪刑法应对机制的研究,将全面揭示网络安全刑事立法应当具有的技术特征和法律规范方向,为相关规则的起草、司法解释的起草提供指导思想、理论基础和切入点。

(二)探究立法应对网络犯罪的模式与发展方向

复杂的因特网已经滋生出新一代犯罪分子,这需要全世界的执法机关提供迅速而有效的对策。[10]因此,揭示网络空间的特点以及快速进行的代际转型对传统刑法的实体影响与冲击,从整体上反思信息时代网络安全刑事立法体系的整体构建或者转型的必要性、可行性、建构路径等问题,在当前具有迫切的需求和现实意义。有鉴于此,笔者从网络犯罪的源头开始探究,研判其发展轨迹及其对刑事立法、刑法理论的本质性影响,从而在全面反思技术因素与立法的基础上,从网络犯罪应对的现实基础、正当性基础、立法模式与立法技术等发面展开研究,进而着力构建适应于网络犯罪规制与评价的刑法基础理论,确定传统刑法延伸适用于网络空间的途径,推进网络背景下刑事立法的时代转型。

三、我国网络犯罪及其立法的现状审视与解读

在信息时代背景下,刑法理论研究的转型已经为多数学者所认可,任何领域的研究如果和网络脱钩,都在某种程度上被视为落后时代的表现。客观地讲,目前我国理论界对于网络犯罪的关注和研究成果已经开始呈现井喷式增长,“言必谈网络”也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当前网络犯罪研究“火热”现状的写照。诚如网上所流行的一句话:“互联网就像一部让人‘垂涎三尺’的武林秘籍,得之可化腐朽为神奇,无论是小米、阿芙精油或是卖煎饼的黄太吉,都宣称自己用互联网思维取得了巨大的胜利。”[11]反映在关于网络犯罪立法的研究上,则体现为各个部门法对网络因素在不同领域的介入开始给予重视,争相进行网络因素相关领域研究,网络犯罪及其立法研究随之也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研究热潮。

(一)我国现有研究的基本格局

整体上来讲,目前关于网络犯罪的研究,理论基础的研究大部分集中在关于网络犯罪概念[12]认识、网络犯罪主要类型[13]、网络刑事法与技术制衡[14]、网络犯罪的综合治理[15]等方面的研究;刑事立法方面的研究则关注较少,主要集中在新型网络越轨行为入罪化[16]、网络犯罪对应刑罚的增设[17]以及刑事管辖权[18]等方面;刑事司法方面的研究,目前较为繁多,主要集中在以新型犯罪类型为基础进行的具体现象的研究[19]。从形式上来看,当前关于网络犯罪的研究领域及研究成果较为杂乱,分属于刑法学、犯罪学、社会学、刑事立法研究、刑事司法研究等各个层面,但如果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整体的梳理,可以从中发现一根红线将其连贯其中,这根红线就是对于“何为网络犯罪—为何应对网络犯罪—如何应对网络犯罪”的思考。具体来讲,当前研究成果整体上可以归为:网络犯罪是什么、应对网络犯罪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是什么以及如何应对网络犯罪、的回答和思考。[20]

1.何为网络犯罪

给网络犯罪下一个精确的概念是比较困难的,面对网络空间中如此复杂庞大的网络犯罪类型,很难找到一条明确的线索将其串联起来。尤其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网络几乎成为所有传统犯罪的平台和通道,网络犯罪的具体范畴更是变得扑朔迷离。实际上,梳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纷繁复杂的所谓网络犯罪案例,不难发现这些犯罪无非分为两种形式,即包括以信息网络为侵害对象和以信息网络为犯罪工具或者犯罪平台的两种样态,笔者将其统称为“网络犯罪”,“何为网络犯罪”作为本书研究的起点,构成了全文的研究基础和基本前提。笔者将网络空间的诠释、网络与网络犯罪的关系、网络在网络犯罪中扮演着何种角色以及网络犯罪的现实类型等层面对网络犯罪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的解读,力求在前人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网络犯罪的概念体系作出进一步的思考。

考虑到计算机(网络)本身在犯罪中既可以作为犯罪对象也可以作为犯罪工具存在,有必要根据现有刑事立法体系,对网络犯罪给出明确的概念界定,而这也是研究网络安全刑事立法的前提和基础。笔者认为,综合当前已有研究成果,对这一概念的澄清和诠释,关键在于需要对网络、网络空间、网络社会以及相关概念给出明确框定,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相关犯罪案件类型的梳理,明确网络犯罪的应有内涵。换言之,关于何为网络犯罪的研究,需要回答的问题在于,什么是网络空间,网络与网络犯罪关系是什么,即网络在网络犯罪中扮演着何种角色。

具体的概念界定方式,从目前研究成果的现状来看,一般属于“功能性犯罪定义”,对于网络犯罪的理解有必要在法定犯罪之外,还应涵盖尚未进入立法但因其严重社会危害性而“待犯罪化”的行为。此种定义模式,可以拓宽概念外延,又能解释概念本质。另外,网络犯罪的不同类型与现状影响着网络犯罪立法投放的方式与限度,对此,笔者根据网络犯罪的不同类型梳理网络犯罪的应对策略。这一网络犯罪类型的划分模式,虽然也是以相关犯罪与计算机之间的关系进行划分的,但没能更好地诠释网络犯罪的演变过程,笔者在此将网络犯罪概括为以网络为对象的犯罪、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以网络为空间的犯罪。

2.为何应对网络犯罪

为何应对网络犯罪,是指应对和解决网络犯罪问题的现实根据和正当性在哪里?20世纪八九十年代,由于网络犯罪尚在初级阶段,国内对网络犯罪的研究刚刚起步,那时候网络犯罪研究必要性和刑事立法应对的正当性还存在诸多的争议。但是,随着网络犯罪的增多和社会危害性的凸显,网络犯罪研究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已经为多数学者所公认,但具体地探讨网络犯罪刑事立法正当性的文章却在少数,这就使得对于网络犯罪立法应对的研究缺少理论基础论证和正当性支持,大部分的研究成果集中在关于网络犯罪现状研究领域。

综合现有研究成果可以发现,关于网络犯罪研究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本质即在于正在兴起的信息社会正在创造新的经济、文化和政治集会,但它同时也引发了新的风险。这些新的机会和风险正对我们的法律制度构成新挑战。正在显现的各种主题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即这些主题是否仅被一个公分母(即计算机技术)连接起来,或者它们是否导致了一个新的法律领域的出现。[21]这个法律领域可被称为“信息法”(Information Law)或者“信息技术法”(Law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并且拥有自己的对象和特征。在此背景下,网络安全刑事立法研究当然亦不可缺席。

3.如何应对网络犯罪

关于网络犯罪的应对模式,可以将现有研究成果分为三大类别,即保守观点、改良观点和折中观点。保守观点认为网络犯罪只是传统犯罪在网络空间中的简单翻版,不过是行为人利用网络或者针对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其犯罪模式与传统犯罪行为没有本质上的差别,传统刑法理论体系足可以应对。[22]改良观点则认为,网络犯罪无论从行为方式上讲,还是从危害结果上讲,都已经发生了不同于传统犯罪的异化,尤其作为网络犯罪发生平台的“网络空间”,更是与现实传统社会有着质的差别,在网络空间中发生的犯罪行为需要建立新的定罪量刑标准体系。[23]折中观点认为在保有现有罪名体系的基础上,区分情况不同应对,对于新型犯罪要积极入罪,对于传统犯罪则要保留现有罪名体系。[24]

因此,当前国内研究成果集中的另一个领域在于,寻求解决网络犯罪何种情况下需要立法更新,何种情况下是传统刑法足可以应对的问题。综合现有研究基础,笔者认为,关于网络犯罪的应对模式可以一分为二:其一,立法对于原发型的网络犯罪,需要着重思考的是,入罪化的依据及其合理性在哪;其二,传统型的网络犯罪,需要着重思考的是,对于哪些行为应予以入罪,哪些行为传统刑法罪名体系可以评价,如果不能评价应如何完善,采取何种形式完善,通过司法解释的应对方案是否可行,等等问题。努力使刑事立法不能随意出入人罪,减少和避免当前网络犯罪“刑罚不足”与“刑罚过剩”的难题。

(二)我国现有研究存在的问题与缺憾

客观来讲,我国当前关于网络犯罪研究虽然逐渐走向完善,但由于起步较晚,在取得成果上尚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在理论研究中,网络法律尤其是网络刑法没有获得相对独立的学科地位,它依附和从属于传统的法律部门,这导致人们往往将网络法律作为传统法律的附属和派生物,网络法学的研究中传统的刑法学、民法学等学科内部处于相对较为边缘的地位,相关的规则极其凌乱,相关的研究力量也非常分散,没有形成理论合力;第二,在刑事立法的理论研究中,缺乏对网络空间特性的深入理解,缺乏对网络法律体系的一揽子思考和整体性思路,应急性立法和部门化立法的痕迹明显;国家层面对网络空间的治理过于偏重技术手段,而忽视相应的法律规则的建设。同时,薄弱的理论研究现状也未能给立法提供足够的智力支持。

四、域外网络犯罪及其应对机制的研究现状与评析

网络犯罪作为全球性难题,早在20世纪中晚期就摆在了西方国家立法者的面前。正如德国著名学者乌尔里希·齐白教授早在2001年《信息法的诞生:法律新纪元的对象与特征》(The Emergence of Information LawObjec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a New Legal Age)一书中就提出的观点:网络犯罪不仅会导致诸多新的威胁,同样也会导致一个犯罪的新环境以及在刑法和刑事追诉领域的诸多新问题,更重要的是,网络犯罪的特性与传统法律的根本特征是完全对立的,刑法体系应当作出复杂而又全球化的改革方案。[25]

(一)西方国家的既有研究格局

在欧盟的多数国家,面临网络犯罪的日益高发,自20世纪八九十年代就开始着手审查其国内刑法对于使用信息网络技术实施的新型犯罪是否能提供充分的惩戒,或者其刑法是否需要修改、发展和补充。部分国家程度不一地对其庞大的刑法罪名体系进行了修改(如法国、德国、丹麦、奥地利、瑞典等国),还有一些国家则只是在计算机犯罪方面进行了增补(例如英国、葡萄牙、西班牙等国)。除了欧洲国家之外,像日本、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也制定了新的法规,美国联邦法律及州法律也做了许多修正。

2001年,由包括欧盟主要成员国、美国、加拿大在内的30个国家共同签署通过了《网络犯罪公约》(Convention on Cybercrime),这已经成为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范本。但是,受制于公约制定时的技术限制和时代限制,其已经慢慢滞后于网络犯罪罪情的发展,诸如美国、俄罗斯等均已开始制定新时代的网络犯罪立法规则。欧洲内部亦有学者质疑《网络犯罪公约》的公正性:《网络犯罪公约》制定的参与者多为信息网络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其在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方面有着先天的优势,出于维护本国或者本地区利益的考虑,公约制定者势必会维护本国或者本地区利益的最大化,这就使得该公约的公平性和普适性受到了限制。[26]

(二)域外研究对我国的经验与借鉴

无论我国现行刑法中所设置的网络犯罪罪名,还是2001年欧盟主导、多国签署的《网络犯罪公约》,无疑都将打击和防范的“假想敌”设定为“纯技术型犯罪”[27],《网络犯罪公约》的导言中甚至直接明确将网络犯罪界定为“损害计算机系统、网络和计算机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以及滥用此系统、网络和数据的行为”。这种罪名设置在10余年前无疑是急需的,也是必要的。但是,13年乃至17年后的今天,网络犯罪的态势已经发生了重大的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整个信息网络逐渐犯罪侵害的对象转变为实施犯罪的主要工具乃至实施犯罪的主要平台,犯罪行为人也早已从网络技术天才和“黑客精英”转变为任何的普通网民,网络犯罪的目的也从单纯的系统破坏转变为以谋财为主、多元并存的多种故意。可以说,网络犯罪当前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难题,几乎全球的司法当局者在使用传统刑法处理新型网络犯罪时都曾经或者正在碰到相似的困难,而且迫切需要国际间的合作。抑制这一新型犯罪,迫切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考虑:通过对现有的庞大的传统刑法进行修正和补充,约定何种行为构成犯罪;尽可能引用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条款进行有效的起诉,增强国际合作。

基于以上研究综述,可以确信,从传统刑事立法到网络刑法的研究,这将是一种时代性转换。网络空间是网络犯罪研究的基础和理论预设,网络社会理论是网络犯罪的社会基础,虚拟与现实相结合是研究网络犯罪的重要方法。[28]笔者起初将研究目标定位于网络安全立法原理的研究,但原理一词过于宏大,恐在研究过程中偏离网络犯罪及其立法的实际。因此,尽管笔者最终选题没有定位为网络犯罪立法原理的研究,但全文的基调仍然是在相关原理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展开的。根据上述理论基础研究,笔者的基本逻辑是:信息网络的发展,逐渐型构出独属于信息时代的网络空间与网络社会,同时也引发了日益高发的网络犯罪,尽管网络犯罪发生在网络空间,但对传统现实社会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和冲击,急需立法的规范和调整。综上所述,笔者研究目标有三点:第一层次的目标是构建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体系进行相应的现实立法基础研究和正当性研究;第二层次的目标是试图揭示技术与刑事立法这两大范畴背后的关联性以及某种规律性;第三次层次的目标是针对网络空间对传统刑事法律规则与体系的滞后提出对策性的解决意见。整体上来讲,笔者主要研究内容是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模式和评价体系建设,是对信息时代背景下刑法完善与网络犯罪防治的理论回应。针对当前日益高发的网络犯罪及其对信息网络安全所带来的冲击,笔者通过网络犯罪制裁体系的科学构建,为网络犯罪的防治奠定刑法基础。

基于以上研究思路,在研究方法上坚持三个结合,即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比较分析与归纳总结相结合、法律解释学与立法学相结合。在研究方法上,首先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一方面对网络空间中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梳理与提炼,寻找理论上的解决对策;另一方面充分收集涉及网络法律问题的民事、行政及刑事等方面案例,收集相关数据和新闻事例等,到相关单位进行实地调研,以充分掌握和细致把握当前涉及网络空间的法律问题的现状。研究将充分收集国外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关于网络行为的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借鉴国外在网络法律体系方面的先行先试经验与先进成果,借鉴国外在网络法律方面的研究成果,归纳出中外关于网络发展以及网络法律治理的共性认识,避免过高的司法成本和立法周期。在研究思路上遵循着两条路径,第一条路径是充分运用法律解释学的方式、方法分析现有的网络法律现象,力争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提出对网络法律问题的解释思路和解决方案,以满足司法实践中解决网络法律问题的现实需要,归纳、提炼有益的司法经验,实现传统法律体系在网络背景下的扩容。第二条路径是归纳现有网络法律体系的缺陷、不足,针对司法实践无法解决而又迫切的网络法律现象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思路以及具体的法律规则。


[1] [英]查尔斯·狄更斯著:《双城记》,石永礼等译,人民文学出版社2004年版,序言。

[2] “传统型犯罪”,是指信息时代之前存在的各种犯罪行为,其发生并不以信息网络为犯罪对象,也不以信息网络为犯罪工具。

[3] [美]理查德·斯皮内洛著:《铁笼,还是乌托邦——网络空间的道德与法律》,李伦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

[4] CNNIC:《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载http://www.cnnic.net.cn/hlwfzyj/,2016年2月20日访问。

[5] 江谷一:《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载《潇湘晨报》2014年3月10日。

[6] 王云斌编著:《网络犯罪》,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

[7] 于志刚主编:《网络犯罪定性争议与学理分析》,吉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8] 许剑卓:《中国网络犯罪情况分析》,载《信息网络安全》2005年第12期。

[9] 庄胜春、杨守华、周超:公安部严打网络犯罪 揭开小木马背后的大秘密,http://finance.jrj.com.cn/2012/10/16083114518661.shtml,2013年1月3日访问。

[10] [英]尼尔·巴雷特:《数字化犯罪》,郝海洋译,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序言。

[11] 参见佚名:《具备互联网思维必读的10本书》,载http://www.ito.net.cn/Industry/3857.html,2014年3月21日访问。

[12] 参见但未丽:《网络犯罪概念与网络犯罪的刑法调整范围》,载《网络法律评论》2006年第1期;王云斌编著:《网络犯罪》,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版;皮勇:《论我国刑法中的计算机病毒相关犯罪》,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2期。

[13] 参见孙景仙、安永勇著:《网络犯罪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151页;季境、张志超主编:《新型网络犯罪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78页。

[14] 参见刘守芬等著:《技术制衡下的网络刑事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7页。

[15] 张彦:《计算机犯罪及其社会控制》,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页;李双其:《网络犯罪防控对策》,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第21页。

[16] 参见于志刚、于冲著:《网络犯罪的罪名体系与发展思路》,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103页;于志刚著:《传统犯罪的网络异化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17页。

[17] 参见杨正鸣主编:《网络犯罪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许秀中:《网络与网络犯罪》,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29页。

[18] 参见刘广三著:《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页。

[19] 于志刚、于冲著:《网络犯罪的裁判经验与学理思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15页;刘守芬、王琪:《从犯罪学角度观察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主要形态》,载中国犯罪学研究会2004年第十三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20] 参见吴洪淇:《证据法的运行环境与内部结构》,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证据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21] 参见于志刚、于冲著:《网络犯罪的罪名体系与发展思路》,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17页;于志刚著:《传统犯罪的网络异化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83页。

[22] 参见张彦:《计算机犯罪及其社会控制》,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页;李双其:《网络犯罪防控对策》,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第46页。

[23] 参见于志刚、于冲著:《网络犯罪的罪名体系与发展思路》,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28页;于志刚著:《传统犯罪的网络异化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51页。

[24] 参见刘广三著:《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

[25] [德]乌尔里希·齐白著:《全球风险社会与信息社会中的刑法》,周遵友、江朔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3页。

[26] [意]劳伦佐·彼高狄:《信息刑法语境下的法益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建构》,吴沈括译,载《刑法论丛》2010年第3卷。

[27] 《公约》规定了两类共9种犯罪,非法入侵、非法拦截、数据干扰、系统干扰、设备滥用,这前5种属于第一类,即纯技术性的网络犯罪;而《公约》所规定的利用计算机进行伪造、诈骗、儿童色情、侵犯著作权等4种犯罪属于第二类网络犯罪,即通过网络实施的刑法已经规定的传统犯罪。参见于志刚:《“信息化跨国犯罪”时代与〈网络犯罪公约〉的中国取舍》,载《法学论坛》2013年第2期。

[28] 刘文富著:《网络政治——网络社会与国家治理》,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