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法的逻辑:现代金融交易对商法的冲击与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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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金融市场中的客体

——以证券为对象[1]

金融交易以资金融通为基础,融通的标的物就是货币资金或其转化形式——银行存款、票据、证券等。随着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以及金融科技带来的效率提高,人们不再基于货币资金的实物形态进行交易,而是依托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运用支票、银行卡、中介化证券等来进行支付、买卖、借贷、担保等金融活动。如今,金融中介以及账户几乎成为现代社会中金融交易须臾不可离开的媒介与工具。

从法律的角度看,当金融资产从具体的实物形态(如货币现金)转向账户化(如银行存款)状态时,其法律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前者是基于实物占有而产生的一套物权法问题,其权属表彰、转让、出质等都依照传统的物权法来解释;后者则形成了一组复杂的、以银行或券商的账户为中心的法律关系,“金融中介机构”与“账户”成为我们描述金融资产的特征时无法脱离的基本因素。可以说,相对于普通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客体,金融市场中的客体最大的特点是其账户化存在状态,由此也带来如何在法律上解释金融资产的性质以及持有人(如存款人、持卡人、持票人、证券投资者等)如何对该资产进行处分、出质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