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法的逻辑:现代金融交易对商法的冲击与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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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DS经济功能的异化:从保险机制到投机工具

(一)异化的路径:投资工具论

尽管CDS一开始是作为风险转移机制而产生的,但它很快被市场各方视为一个良好的投资品种,其中,出售CDS成为无本金而投资债券市场的重要方式。[27]两个方面的因素共同促成了对CDS的这种认识:一是实践的影响,二是理论的支持。

从实践层面来看,是由于2007年之前美国房地产市场以及实体经济的持续繁荣,各类债券的违约率都比较低。2007年之前的CDS卖方几乎是坐着收钱,获利甚丰,人们也就忽略了其作为保险人未来可能承担的责任风险。

从理论层面来看,现金流分析方法显示,出售特定标的债券的CDS的收益等同于融资购买该标的债券的收益,即出售CDS与投资标的债券是等效的。这里,笔者以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发行的五年期债券为例,展示金融圈流行的投资工具论的分析框架。假定投资人向银行融资需支付的利率为Libor,[28]出售CDS权利金的费率为50基点,福特债券支付的年利率为Libor+50基点。那么,投资者可以采取如下两种策略:

——融资购买标的债券

投资人向银行借款购买福特债券,每年收到福特公司Libor+50基点的利息,同时支付Libor利息给银行。五年后,福特公司偿付债券本金,投资人全数归还银行。因此,融资购买交易的最终结果是:投资人在五年中获得了250基点的收益。但是,如果福特公司债券违约,最终回收率为70%,则投资人收到70%的本金,但须还给银行100%的本金,这样,投资人在本金上净损失30%。

——出售标的债券的CDS

投资人出售福特债券的CDS,每年获得50基点的保费收入。如果福特到期正常还本,投资人无须承担保险责任,五年中共获得250基点的收益。但是,如果福特债券违约,最终回收率为70%,则投资人须履行保险责任,赔付CDS买家30%的本金,因此投资人的净损失额为本金的30%。[29]

这样,一个想投资于债券市场但又缺乏资金的投资人,既可以选择融资购买债券,也可以选择出售CDS。两种情形下的现金流一样,收益也一样。但出售CDS俨然比融资购买标的债券更合算,因为投资人不需要初始投入,也不需要向银行借钱,相反还可以先拿到投资收益,实际占用该笔资金。因此,合乎“逻辑”的推论就是:出售CDS是一个比直接投资债券更好的投资策略,尤其是对于缺乏资金的市场主体或投资人而言,出售CDS是一种最理想的投资方式。

(二)从投资工具到投机工具

然而,我们会本能地感觉到,“出售CDS是理想的投资”的论断与CDS卖方作为保险人的地位相矛盾,也与瑞银诉Paramax一案中Paramax的境遇有天壤之别。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答案是——上述分析混淆了投资与投机的区别。在上面的现金流理论分析中,出售CDS不是与正常的投资行为来比较,而是与融资购买进行类比,二者在投资收益上是等效的。但是,融资购买证券作为一种信用交易,天生就是一种高风险的投机行为。实际上,不论是融资购买证券还是出售CDS,在杠杆的压力下,都无法承受标的债券价值的轻微下跌,否则就会被融资方或者CDS买方要求追加担保品,直至割肉出局,遭受惨重损失。因此,出售CDS并非正常的债券投资行为,而是一种高风险的信用投资行为。省略“信用交易”这一前缀,把CDS直接等同于“投资工具”,把出售CDS直接等同于“投资行为”,如果不是金融专业人士的一种无意识的疏忽,就是对大众投资人别具用心的诱骗。

不仅如此,对于CDS买方而言,这一金融创新也很快演变为一种投机工具。CDS合约与传统保险存在着一个本质的区别,那就是传统的保险要求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30]但CDS买方不需要实际持有被保险的债券,且CDS可以被设计成与任何债券、实体或指数挂钩。因此,那些看空某个公司、某类资产或者某个国家的机构或基金大肆买入CDS,只等参考实体或参考债权价值下跌后收获巨额赔偿金。虽然做空是市场定价机制的一部分,但过度做空不仅造成市场急剧波动,甚至对相关企业正常运作形成恶意冲击。[31]即使是那些实际持有被保险的债券的CDS买方也可以通过对信用事件的灵活约定来达到投机甚至赌博的目的。这一点,在瑞银诉Paramax之前的几个CDS案件中也得到了体现。

保险法通过“保险利益”的要求来防范、限制的道德风险,在不受保险法约束的CDS合约中充分地暴露出来。CDS也就蜕变成为人们对某个公司、某类债券甚至某个国家下注的工具,赌博参考实体未来将陷入财务恶化境地的前景。

投资与投机从来都是硬币的两面,CDS这一金融创新可谓最淋漓尽致地展现了这一点。

(三)异化的结果:CDS成为新的风险源

将CDS定位于投资工具,不仅激发了专业债券保险商、一般保险公司的参与热情,而且吸引了众多基金,包括对冲基金、共同基金甚至退休基金进入CDS市场。主体的多样化表面上似乎实现了分散银行风险的目的,却导致CDS这种保险机制的基本功能受到极大损害,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更蜕变为新的风险源。

首先,基础资产风险转移初衷的落空。2007年次贷危机的爆发,首先引发了以次贷为基础资产池的CDO等证券化产品价值暴跌,随后又波及实体经济,引起大量公司债券违约,导致众多CDS卖方必须承担保险责任。然而,由于参与CDS交易的众多中小基金从一开始就忽略了未来保险赔付的风险,因此并无能力承担赔付责任。当作为CDS卖方的中小基金破产后,作为CDS买方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也丧失了信用风险保障,风险敞口重新暴露出来。它们被迫尽快抛出手中的次贷债券以止损,从而加剧了证券化产品市场的循环下跌。例如,“CDS第一案”中的原告瑞银集团面对无力偿付的Paramax,不得不重新确认13亿美元的风险敞口,最终导致2007年第四季度减记的次贷资产高达100亿美元。[32]

其次,CDS市场的庞大规模引发了CDS合约本身的履约危机。据国际清算银行统计,截至2007年年底,CDS全球市值估计达到45万亿~62万亿美元,远高于市场上流通的债券总额。[33]换言之,参与对赌的市场主体远远高于需要信用保护的市场主体,CDS市场已经演化为高度投机的市场。当市场出现大规模债务违约,基于违约债券的CDS待偿金额将出现数倍甚至数十倍的增加,引发巨大的市场风险,这充分显示出“大规模金融杀伤性武器”的威力。

最后,CDS的交易模式也让真正以保险方式运作的保险公司陷入营运误区,甚至破产的境地。CDS与任何一种场外衍生交易一样,为减少对手方日后履约风险,会要求对手方提供担保品,且担保品随着参考债务价值下跌或信用降级而增加。这与保险公司仅当保险损害发生时才对外赔付的运营方式完全不同,令保险公司遭遇巨大的流动性风险。例如,美国第一大保险集团AIG在次贷危机之前出售了4000亿美元的CDS。随着次贷危机的加剧,AIG不断被CDS买方要求追加担保品,高达数百亿美元。特别是,在雷曼公司破产当天,标准普尔等评级机构一起下调了AIG评级,此举意味着AIG必须立即给CDS交易对手补交至少180亿美元的抵押。这些担保品耗尽了AIG手头的现金,最终迫使美国政府出手接管该公司。[34]

综上所述,CDS从风险管理工具异化为投机工具,不仅未能有效地转移信用风险,反而因各种主体的介入而放大了信用风险,直至引发系统性危机。这不能不说是对金融创新的一种辛辣讽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