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法的逻辑:现代金融交易对商法的冲击与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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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为金融创新的信用违约互换(CDS)

(一)CDS的定义与交易模式

“信用违约互换”是1995年由摩根大通首创的一种互换合约,以转移特定贷款上的信用风险为目的。在CDS合约下,一方(信用保护买方)向另一方(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一笔金额(CDS权利金[3]),以获得后者针对特定债务的信用风险的保护。当CDS合约中指定的参考债务(贷款、债券或者某种指数等)发生了违约或其他信用事件时,合约终止,CDS卖方向买方支付参考债务价值下跌的损失。[4]图2-1是对CDS合约基本内容的一个展示:

图2-1

例如,2008年年初,雷曼发行的五年期高级债券的CDS权利金水平为5%左右,雷曼破产后,该债券经国际互换及衍生品协会(简称ISDA)拍卖,100美元债券的市场价值仅为8.625美元,贬值了约91%。因此,CDS卖方向CDS买方就每100美元雷曼债券支付了91美元的差价。[5]

需要说明的是,CDS合约下的信用保护并不仅限于违约或破产等严重的信用风险,也可以包括信用评级下调、债务重组等情形,这取决于CDS合约中对“信用事件”的具体约定。[6]例如,中国国债也是国际市场中一些CDS合约的参考债务,其中以5年期中国国债为参考债务的CDS合约的权利金为140美元/年·万美元,即CDS买方为获得信用保护,对每1万美元的中国国债每年须缴纳140美元的CDS权利金。[7]中国国债从未发生过违约行为,因此这些合约中约定的“信用事件”主要是中国的主权评级下调或其他重大事件。

此外,当发生信用事件时,CDS卖方向买方的赔付方式有两种:一是支付参考债务面值与信用事件发生后的市值之间的差额,称为“现金结算”;二是真正的“互换”,即CDS卖方向买方支付相当于参考债务面值的金额,并从后者手中取得贬值后的债券,即“实物结算”。

(二)CDS合约的功能与创新意义

以经济实质论,CDS合约类似于一种保险。CDS买方通过支付权利金,将特定债权资产上的信用风险转移给卖方,如同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当发生信用事件时,CDS卖方按照合约的规定履行支付义务,相当于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投保人的赔付。

CDS合约的转移风险功能对金融业的风险控制意义重大。[8]众所周知,信用风险——即债务人不能还本付息的风险——是贷款、债券等信用融资业务中最核心的风险。传统上,银行等金融机构主要依靠多样化或者担保来分散信用风险,但担保作为一种法定程序,操作成本较高。过去几十年间的金融创新所提供的各类新型风险管理技术,也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局限。例如,信贷资产证券化虽然能够让风险资产“出表”,但对贷款的“真实出售”与“破产隔离”,却损害了银行与客户之间传统的密切关系。[9]保险公司提供的信用保险(credit insurance)[10]或履约担保(surety bond)虽然可以降低银行信贷资产的风险,但毕竟专业保险商数量有限,且市场准入严格,无法满足巨大的债务市场需要。银行业内部的互保机制——“风险参贷”(risk participation)[11],虽然能够转移主贷款银行的信用风险,但整个信用风险依然保留在银行系统内部。

CDS似乎克服了上述风险管理工具的局限。[12]CDS使得银行在保留资产的前提下,将贷款或债券等资产的信用风险剥离出来,经过市场定价后转移给愿意承担风险的投资者。这样,银行一方面可以实现贷款资产的信用风险的转移,另一方面还保留对该资产的所有权,不至于影响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同时,CDS作为一种合约,可以在银行与任何有承担风险能力的市场主体之间缔结,极大地拓展了信用风险分散的范围。正是在这个意义上,CDS被认为是一次意义深远的金融革命。

CDS这一金融创新的价值也得到了监管者的认同。不仅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高度评价CDS对于降低美国金融体系风险的意义,[13]巴塞尔委员会的《新资本协议》也正式允许银行使用信用衍生品作为信用风险缓释的工具,从而刺激了更多的银行应用CDS等信用衍生品。[14]此外,CDS的出现也为证券化产品的创新,特别是CDO、合成CDO、CDO平方、CDO立方等复杂金融衍生品的流行提供了强大的动力。例如,合成CDO本身就是以CDS为资产池架构的;[15]而CDO系列的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都是各类债务,包括高收益债券、MBS、ABS等资产支持证券以及CDO本身等,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特征,但投资者相信可以通过购买CDS把基础资产的违约风险转嫁出去,从而不必担忧资产池的质量优劣。

然而,CDS的广泛应用并不必然意味着金融体系信用保障的增强。正如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在2005年的一次讲演中指出的,“通过衍生品进行的风险转移能够实现的必要条件,就是受让风险的当事人能够履行他们的合同义务。”[16]恰恰在这一点上,CDS这一金融创新很快出现了异化的迹象,大量不具备履约能力的主体成为信用保险的提供者,不拥有参考债务的机构或个人也参与CDS交易,导致CDS规模的畸形膨胀,最终令这一旨在管理风险的金融创新蜕变为巨大的风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