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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为什么研究金融商法
——2008年金融海啸的反思
虽然2008年的金融危机已经尘埃落定,但学术界对金融海啸的反思仍未停止。各国政府或金融监管者出台的各种救市与改革措施无疑是人们当时关注的焦点。加强金融监管似乎已经成为理论与实务界的一致共识。但是,法律界的反思,尤其是监管法以外的反思似乎尚未展开就结束了。
英国《独立报》在评论2008年的G20全球金融峰会时曾尖锐地指出:“我们所有的只是一个没有议程的峰会,讨论的是一场起因没有达成共识的危机,聚集在一个政府已经没有决策能力的国家。”[1]这一评论实际上也点出了当时金融危机的法律应对所面临的三大难题:危机起因不确定、改革方向不确定、主导者不确定。其中,危机起因的不确定源于金融危机本身的复杂性,而改革方向与主导者的不确定则源于国与国之间的利益分歧。法律是解决实际问题、平衡利益冲突的工具,只有先弄清楚问题的实质,才可能采取行之有效的法律对策。从这个角度来看,尽管当时关于金融危机法律应对的讨论很热烈,但大多将各国救市措施与制度改革混杂在一起,道德批判、政治清算与法律责任追究之间界限不清。[2]也许是时候从法律上对金融危机做一个深度的思考了。
笔者将在本章中展示,即使不考虑金融海啸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它本身就包含了三重危机,即次级贷款危机、金融衍生品危机以及金融全球化危机,它们分别处于基础金融环节、金融衍生市场以及国际金融市场。这三种危机之间有联动效应,但彼此可以独立开来进行分析。相应的,它们对法律提出的挑战也各不相同,不仅涉及国内法、国际法两个层面,而且覆盖金融监管(公法)与金融商法(私法)两类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