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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美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法律规制
随着南纺股份3.44亿元虚构利润案的曝光,人们发现上市公司业绩造假成本太低——对该公司的处罚仅50万元![1]“阳光之下,没有新鲜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在中外资本市场都很常见,但不同国家的处罚却差异较大。笔者选择资本市场最为发达的美国为比较对象,试图通过比较分析我国法律存在的不足。
需要交代的是:本文所称之“中国上市公司”,是指在中国大陆(内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不包括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上市的中国公司。同理,“美国上市公司”,是指在美国境内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而不论其母国是不是美国。因此,像百度之类的公司,视为美国上市公司,而不视为中国上市公司。另外,本文只研究公司上市后的财务欺诈,而不研究公司为了上市而造假的案例(即“欺诈发行股票”)。财务欺诈主要是指上市公司通过披露虚假的财务报告的形式欺诈投资者。虚假的财务报告所涉及的科目很多,收入、成本与利润,资产、负债和所有权权益,均有可能含有虚假信息。由于这些财务科目是相互关联的,因此,虚假的财务报告往往是多个科目存在虚假。由于净利润关乎上市公司的市值,关乎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因此,财务造假的主要目的是虚增利润。当然也有上市公司隐瞒利润,这主要是为了MBO或管理层账外分赃(在境外市场,有的公司为了降低私有化的成本也可能会隐瞒利润)。本文主要研究虚增利润类业绩造假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