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欺诈规制的实证研究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四、风格与逻辑、启示与对策

(一)中国证监会执法的总体风格

中国证监会基本上形成了独特的执法风格,每年的执法数量在均衡和稳定中保持逐步增长;执法力度一直较轻,但近年来有加重处罚的趋势;执法的及时性在逐步增强,处罚间隔越来越短,但平均仍在2到3年之间;执法效果不尽理想,威慑性不足,主要表现为同一违法行为的再犯次数较高,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退出率较低。

(二)提高查处及时性的对策

中国证监会比美国证监会执法的范围要窄得多,像海外反腐败法、庞氏骗局等,都是美国证监会的执法范围,但却不是中国证监会的执法范围。尽管如此,中国证监会的执法效率仍显不高,一些案件甚至过了处罚时效才被发现,致使不能对其加以处罚。

中国证监会的执法效率不高的原因,时任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已经明确指出:[5]

违法案件越来越多,执法资源相对紧张。近年来,违法案件呈多发高发态势。2009~2012年,案件增幅年均14%,2012年同比增长21%,2013年上半年同比又增加40%。目前,内幕交易案件数量超过一半,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案件在快速上升。同时要看到,一方面,还有为数不少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得到查处;另一方面,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市场规模将继续扩大,违法案件还会增多。

面对这一形势,尽管近年来执法队伍不断加强,但在监管角色尚未转变到位的条件下,人员不足、投入不足、缺乏激励的问题还长期存在。受编制、经费等各种限制,中国证监会系统目前专司执法的人员不到600人,不及职工总数的20%。而美国证监会经过2011年部门重组,执法部门人员达到1236人,占总数的32%。此外,成熟市场都在利用先进科技装备搜索调查违法行为,节约大量人力。我国在这方面投入不足,科技执法还跟不上形势发展。

违法手段越来越复杂隐蔽,执法手段相对不足。随着金融产品创新步伐加快,混合型、交叉型产品越来越多。借助互联网,违法者可以轻易实现跨市场、跨边境作案。当事人反调查的意识越来越强,内幕交易开始向隐名化、集群化、跨界化、多层传递演化,市场操纵出现短线化、多点化、合谋化和跨市场化的趋势。部分案件的社会关系复杂,不仅涉及上市公司、中介机构高管人员,还涉及金融机构、党政机关干部。这些都对监管者提出了挑战。

与此同时,行政执法普遍存在案件发现难、取证难、处罚难、执行难的问题。资本市场案件查实率只有60%~70%,主要就是因为执法手段不足,调查困难。当事人往往不配合调查,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

显然,解决问题的首要办法是增加执法投入,包括人力和财力投入。在人力方面,有两种解决办法,一种是增量办法,即对外招聘,新增执法人员,另一种办法是存量调整,即在证监会系统内部,将审核部门的人员调整到执法岗位上去,从而也有利于监管角色的转变。在财力方面,中国证监会与美国证监会的差距很大。2013财年,美国证监会的预算是7.76亿美元,折合人民币48亿元,用于执法的为98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亿元。[6]但整个中国证监会系统2013年的预算才9.68亿元人民币,用于证券期货稽查办案、现场检查、信息系统建设、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等项目的“金融部门监管支出”合计约3.27亿元人民币。[7]中国证监会与美国证监会的预算相差38亿元人民币,美国是中国的大约5倍,而中美两国2013年GDP相差不到1倍,财政收入基本相当,上市公司数量相差大约1倍。[8]中国证监会比美国证监会用于证券稽查办案的支出预计至少相差3到4亿元人民币。增加中国证监会执法预算是十分必要的。

(三)加重处罚力度

中国证监会似乎很替违法者考虑,担心罚款额度太高对方交不起,因此,罚款的倍数通常只有一倍。须知,侵权案例中流行的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是2倍或者10倍。国外甚至有500倍、1000倍的极端个案。[9]在我国目前证券诉讼机制不太畅通的情况下,如果公共执法的罚款数额不足,则难以遏制日益猖獗的违法行为。因此,应大胆适用定格5倍的罚款处罚,而不用担心威慑过度的问题。

从执法经济学来看,惩罚的威慑效果(即惩罚的预期损失)相当于惩罚额度与惩罚概率的乘积。[10]换言之,如果惩罚概率是50%,即社会上有100个违法犯罪而50个都会被惩罚,则惩罚的额度应是损害的2倍。中国证监会适用的一倍罚款(加上没收违法所得)实际上是假定惩罚概率是50%。肖钢主席则指出:“近年来证监会每年立案调查110件左右,能够顺利作出行政处罚的不超过60件。每年平均移送涉刑案件30多件,最终不了了之的超过一半。”[11]这说明,即使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案件,惩罚概率也就50%左右。如果考虑加上那些没有被中国证监会掌握线索、立案调查的违法犯罪案件,中国证监会惩罚概率肯定是低于50%的。不断重复的再犯已经说明了这一点。因此,从执法经济学的意义上,中国证监会应提高惩罚力度。

当然,在执法经济学家看来,适用5倍罚款(加上没收违法所得)实际上是假定惩罚概率是16.67%。笔者认为,中国证监会应通过大规模的问卷调查来对其惩罚概率做出估计,然后适用一个符合执法经济学原理的惩罚性罚款倍数。不过,在惩罚概率未得出的情况下,也不必担心威慑过度的问题。在美国,上市公司就不断抱怨执法者太多,有美国证监会、州的证券监管者、司法部、州检察长、自律组织金融行业监管局(FINRA)、集团诉讼、衍生诉讼等。[12]但美国并没有因此而减轻执法力度。也正是这样高强度的执法才保证了美国资本市场的强大。我国目前与美国的惩罚强度相差很大,因此不必要担心惩罚过度的问题。

但是,中国证监会要提高打击的精度。目前,中国证监会对很多虚假陈述类案件的处罚政策都是“一个也不能少”:发行人、券商、律师、会计师、发行人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券商的签字保荐代表人、项目主办人、投行业务负责人等等,[13]全部受罚。但境外发达资本市场却并非如此。例如,轰动全球的安然造假,独立董事、律师等等都没有受罚;震惊香港的洪良国际造假,也没有处罚独立董事和律师,会计师则因举报有功而不了了之。总之,讲究的是“精准打击”,处罚就要针对“关键人”“主使人”,而一旦处罚,处罚的数额就要是非常高的。而中国证监会“轰炸一片”的处罚,尽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但一定就比美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的处罚更能震慑、吓阻违法者吗?其实未必。因为根据心理学原理,处罚面太大,会降低真正违法者、主要违法者的耻辱感。根据法律经济学原理,处罚面过大,人们会付出过多的防御成本,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不是最优的处罚策略。因此,在提高惩罚幅度的同时,降低惩罚的面积,“精准打击,稳、准、狠”。


[1]收集时间为2014年4月8日,但由于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与公布的时间并不一致,截至2014年4月8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的最晚时间是2014年3月14日,但这是一份有关短线交易的案例。笔者未将短线交易作为证券欺诈加以研究。与证券欺诈有关的行政处罚的最晚作出日期是2014年2月28日。

[2]截至2014年4月8日,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共604份,其中证券欺诈458份,占比约76%。

[3]2005年10月修改的《证券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4]Mark S.Beasley, Joseph V.Carcello, Dana R.Hermanson, Terry L.Neal, “Fraudulent Financial Reporting: 1998-2007--An Analysis of U.S.Public Companies”, www.coso.org/documents/COSOFRAUDSTUDY2010_001.PDF.

[5]肖钢:“努力构建符合国情的资本市场执法体制机制”,载《求是》2013年第15期。

[6]See Antoinette Lynch, Stephanie Bryant, Jacqueline Reck, “Fraudulent Financial Reporting: An Update on SEC Investigations”, Journal of Forensic & Investigative Accounting, Vol.3, Issue 1,p.115.

[7]详见“2013 年度中国证监会部门预算”,载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1304/P020130418628067509669.pdf,2014年4月1日最后访问。

[8]2013年中国GDP总量为94335.8209亿美元,美国GDP总量为165675.1687亿美元。2013年中国全年全国公共财政收入12.91万亿元人民币,折合2.1亿美元,而美国2013财年的财政收入为2.7亿美元。2013年中国上市公司数量为2500家左右,美国为5000家左右。

[9]参见邢会强:“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完善我国市场监管法的借鉴”,载《法学》2013年第10期。

[10]Gray S.Becker,“Crime and Punishment: An Economic Approach”,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68,p.76.

[11]肖钢:“努力构建符合国情的资本市场执法体制机制”,载《求是》2013年第15期。

[12]Amanda M.Rose and Larry J.LeBlanc, “Policing Public Companies: an Empirical Examination of the Enforcemnt Landscape and the Role Played by State Securities Regulators,” Florida Law Review, Vol.65,2013, p.396.

[13]奇怪的是法定代表人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