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引擎驱动下的法学教育改革
王春业 刘添才[1]1
【摘要】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提出要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以适应多样化的法律职业要求。作为法律人才培养主渠道的法学院系必须按照卓越计划的要求,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加强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法学课程体系,改革教学方法手段,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为国家培养更多的卓越法律人才。
【关键词】 卓越法律人才;法学教育改革;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于2011年12月23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就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实施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工作措施、组织实施、政策保障等相关问题进行了部署,以期全面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实施给我国法学教育指明了方向,并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法学院系必须以“卓越”为引擎,加大对法学教育的改革,培养优秀法律人才,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一、卓越法律人才计划中“人才质量”的解读
(一)以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
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是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任务。2011 年4月24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突出强调了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紧迫性,讲话在对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和高等教育时代使命深刻分析基础上,对我国高等教育发展所处方位做出了科学判断,明确指出提高质量是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指出高等教育只有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全面提高质量,才能实现由大到强的历史新跨越,不断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提出,“提高质量是高等教育发展的核心任务,是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基本要求”、要“牢固确立人才培养在高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着力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因此,“以提高质量为主题,以加快转变高等教育发展方式为主线,突出把人才培养作为提高质量的首要工作,把内涵发展作为提高质量的核心要求,把体制机制改革作为提高质量的根本出路”[2]已经成为高等教育新时代发展的要求。而实施卓越法律人才计划是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的需要,是提高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重大举措,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培养法律紧缺人才的迫切需要。为此,卓越法律人才计划中明确提出:“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要“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充分发挥法学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努力“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二)培养多种类型的法律人才
卓越法律人才计划提出要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具体包括:
1.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应用型人才是指能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应用于所从事的专业社会实践、能熟练掌握社会生产或社会活动一线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主要从事一线生产的专业人才。应用型法律人才是具有法律专业素养,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具有法律实务操作的基本能力和技巧,能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人才。复合型人才是指在各个方面都有一定能力并在某一个具体方面出类拔萃的人。复合型人才不仅在专业技能方面有突出的经验,还具备较高的其他相关技能,包括知识复合、能力复合、思维复合等多方面。复合型法律人才是指具有基础厚、口径宽,既具有法学知识与技能也具有其他学科知识和方法的人才,具有超越一般法律人才之处,需要通过正规的学术训练、专门的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得来,[3]这种“复合”是为了防止把法学教育沦为单一的“职业培训”。
2.涉外卓越法律人才。有学者把涉外卓越法律人才作了如下的描述,即国际法律规则制定的参与者、国际法律理论变革的引领者、全球公共事务管理的决策者、涉外法律纠纷的裁决者、涉外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五个方面。[4]实际上,作为涉外人才,必须具备的素质:通晓外国语言文字,能准确表达自己的思想;懂得国际形势,国外市场,了解外国,了解世界;有爱国主义思想和民族主义精神,有严格的操守。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对涉外法律人才的描述为,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人才。这是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尤其是在我国加入世贸后,涉及国际间的经济纠纷,强烈需要优秀的法学人才为我国企业争取应得到的权利。
3.西部卓越法律人才。即能扎根于西部建设基层的法律人才。这种人才主要是面向西部基层政法机关,具有奉献精神、较强实践能力,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基层法律人才,以适应西部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需要。
其中,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是法律人才的基本要求,是所有法律人才类型都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而涉外型法律人才、西部法律人才是在此基础上的有所侧重:涉外法律人才主要面向国外就业或涉外业务;西部法律人才则侧重于拥有专业知识并能够愿意留在西部地区工作的人才,意在预防人才流,他们都必须具有应用型能力和复合型知识结构与能力。
二、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对法学教育提出的新要求
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从提高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培养法律紧缺人才的迫切现实需要出发而提出的,因此,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将是我国今后一段乃至更长时间内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该计划对作为法学教育的主要实施单位的法学院系,提出了更多的人才培养新要求。
(一)人才培养的实践性。
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目的是培养适应各行各业所需要的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人才,具体而言,就是适应“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高效高质量法律服务”的需求。这实际上也是我国法学教育的目的。关于教育目的,在教育领域有两种代表性观点:一是强调培育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各类人才,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就应生产什么样的人才;二是强调以人的自我完善发展为核心,主张培养体格健康、心智健全、人格完善的人。实际上,这两种观点并不存在非此即彼的矛盾,“社会的发展与个人的发展是互为自我价值实现的对象的历史过程:社会发展的价值,在于为每一个社会成员创造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个人发展的价值,在于承担社会任务更好地推进社会发展。”[5]卓越法律人才计划要求改革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实现培养与使用的结合,教育与行业的双赢。
法学本来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但长期以来,法学教育离行业的实际用人要求差距越来越大。首先,对于高校来讲,目前不少高校的法学教育对人才的实践性认识不足,再加上由于实践教学在教学经费上的高投入要求,客观上使各培养单位不能或不愿过多开展实践教学。例如,目前许多法学院系虽然建立了模拟法庭和法律实训室,但其设备和设施还不健全,硬件配备不足,设置不规范,使用效率不高等。其次,对教师而言,法学院系的大多数教师基本上都是传统法学教育的产品,理论知识丰富,但实践经验的欠缺,也影响了其进行实践性教学的积极性。[6]而且,由于实践教学在时间花费、教学条件准备等方面,比课程教学更加费时费力,而教师职称晋升主要以课堂教学课时数及科研成果为依据的客观现实,导致教师普遍不愿意从事实践教学工作。因此,无论是校内的实践课还是校外的专业实习,不但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时数少,理论讲授仍然是法学专业教学的基本模式,而且仅有的课时也大都被看成额外负担,实践课流于形式,效果不佳。再次,对学生而言,多年来的应试教育养成了学生学习上的应试心理,认识不到实践教学对专业学习的重要性,参与实践的习惯及意识严重不足。法学教育的“第一项任务,是要针对中国的社会发展需求,培养更多的合格的法律人”。[7]法学教育必须克服目前这种闭门教学的现状,加强实践教学,通过多种方式来提供学生的实践机会,培养法学的实践性人才。
(二)人才培养的多样性。
由于我国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呈现出多样性,社会对各类人才,包括法学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多样性。就法律人才而言,由于法律实践呈现出日益细化、多元化的特征: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岗位群对法律人才要求的标准及其类型不一样。[8]社会不仅需要在国际市场上驰骋疆场,既懂法律又懂外语、经济、金融的复合型人才,也需要能安心扎根在基层的法律工作者;不仅需要学术类人才,还需要大量的、从事实际工作的应用类和辅助类法律人才;不仅需要高质量、有特色的“高端精品”,也需要大量“中、低端产品”;不仅法律职业岗位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需要法律人才,其他的各行各业都需要法律人才,[9]“法学专业毕业生早已脱离了早年向‘公检法’定向输出的轨道,转而进入由司法机关、法律组织、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NGO组织等组成的多元化的就业环境”。[10]因此,尽管是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有一个共同性要求,这有利于保证该专业学生达到一个“基本水平”,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专业,但必须允许多样性,不能用一个标准来要求所有法学院系的法学教育。卓越法律人才计划提出的三种法律人才的培养分类是对法律人才多样性的肯定,不断细化的行业与职位向法学教育提出了越来越强的挑战,只有多样性的法律人才才能适应社会需求的多元化。为此,《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指出,“发挥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的作用,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克服同质化倾向,形成各自的办学理念和风格,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三)人才培养的特色化。
多样化人才培养对于每个高校而言就是自己的特色化人才培养。法学教育的特色化是指各高校法学院系根据所在院校的类型、功能、层次、历史传统、地域等方面的差别,充分结合本校其他学科资源,形成有自己特色和优势的人才培养模式。为此,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标准”方面,强调高校可以“根据人才培养类型和实务部门需求,研究制订本校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标准”,要研究制定分类培养标准,充分体现实务部门对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要求。法学教育的特色化与多元化并无明显界限,特色化本质上就是多元化。特色化形成的同时,多元化也必然形成,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依存。法学教育今后的生命将会因为有不同的特色而表现为多元。这个趋势目前正在进行中。[11]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缺乏的是特色化。许多高校法学院系在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上过于泛化,特色不够鲜明,呈现千人一面状态,“基本上是在高度理论化的气氛中培养出来的缺乏实践技能的、高度同质化、缺乏个性的人才”。[12]在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材的选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没有自己的特点,同质竞争,无法适应市场需求。因此,在法律人才市场呈现出的“过剩”和“短缺”的相互矛盾的现状,折射出人才培养结构的失衡,也凸显出人才浪费的深层次根源,即法学教育的特色化不够,无法为社会培养成适销对路的法律人才。因此,在培养“卓越”人才的过程中要实现差异化竞争,而不是重蹈“同质化”的覆辙。各法学院系必须参与法学教育市场的分工,只有根据自身的比较优势进行明确的市场定位,在参与法学教育市场分工的过程中,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才能突破目前面临的困境和瓶颈,走一条“以就业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可持续发展道路。[13]
三、改革法学教育使之与卓越法律人才计划要求相适应
(一)切实加强实践教学。
加强实践教学并不是停留在观念上和口头上,关键是落实在具体行动上。必须真正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改善目前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抓出效果来。要建立“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就是要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合作的方式包括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教材,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基地,并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联合培养机制。这里最关键的是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加强实践教学师资的培养和将形式多样的实践教学落到实处。对此,卓越法律人才计划都做了具体要求,需要各法学院系来具体落实。
1.加强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工作是法学实践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专门人才的基本条件之一。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将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促进法学院系与实务部门的深度合作,提升法学实践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和创造能力。首先,各法学院系要主动与法律实务部门联系,建设相应的法学实践教学基地,为法学专业搭建实践教学的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这就为法律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提供充分条件。没有稳定的、数量多的教学实践基地,所谓的实践教学将是空谈。此外,还要加强法学实验室建设、模拟法庭设备的配置。这里既包括法庭审判所需要的相关器材和物品,如法庭服饰、徽章、法槌等,有条件的还可以配置电脑、投影仪等先进设备;也包括案例库的建设和模拟法庭活动记录归档管理等资料库的建设;还包括制定诸如《模拟法庭实验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并由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和维护理维护等方面。[14]
2.以互聘方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关键靠优秀的教师队伍。理论与实践脱节的原因往往是教师不擅长实务,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联系不紧密;实务部门不能常态化地到高校担任教学。而建立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是一个很好的尝试与创新。因为术业有专攻,不可能要求校内的教师能有多高的法律运用能力,也不可能要求法律实务部门的人员有多深的理论修养,毕竟每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而互聘制度是一个取长补短的好方式。卓越法律人才计划提出要“探索建立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鼓励支持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任教,鼓励支持高校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法学“双师型”师资队伍。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意见,要求建立法院与法学院校双向交流机制,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定期选派优秀法官,受聘担任法学院校兼职教师,支持法学院校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法学院校的要求,选派司法实践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具有较高法学理论水平的审判专家或优秀法官到法学院校讲授诉讼实务、司法理论课程,参与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15]这是一个很好的信号,也是在解决实践性教学师资不足方面迈出的最坚实的一步。
3.将多元化的实践教学形式落到实处。
实践教学并不只是短时间的实习,也不是零星的案例教学,应包括多种多样的形式。一般包括校内实践教学、校外实践教学、中期实习和毕业实习等,目前,要将这些已有的实践教学形式落到实处。
校内实践教学形式包括:案例教学,在一些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中,案例教学应占总课时的20~30%左右;模拟法庭教学,是通过具体案件的模拟审判,增强学生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角色的了解和认知,熟悉庭审规则、掌握庭审技巧,培养学生司法实践能力和实战经验;专题辩论教学,是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推理能力、快速反应能力、语言组织和表达能力的重要途径。校外实践教学形式包括:社会调查教学,目的是使学生全面了解、接触、认识社会,从多角度看待、分析社会现象;法院旁听教学,不定期地将学生带入法庭,旁听实际案件的审判过程,使其身临其境,直接感知法律具体操作的一些问题,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从实践中学习的能力;法律咨询教学,使学生认识到自己在知识和能力上的差距,明确努力学习的方向,找到学习的动力。实习形式包括:中期实习,是在学生修完一部分基本专业课程后,让学生亲身体会司法实践活动,参与具体法律实务工作,加深对理论知识的学习和运用,内容主要是了解民法、刑法、行政法及三大诉讼法的实际运用情况;毕业实习,通过深入司法实务部门实习,让学生接触和了解社会实际,增强学生的劳动观念、敬业精神和责任心,学习专业技能,巩固所学法学基本理论知识,进一步加深对所学专业理论知识的理解,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毕业实习要实施“分站式”专业实习模式,即学生分别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进行“三站轮动式”专业实习,培养学生对专业核心知识的应用能力,提升学生专业实践技能及其熟练程度。[16]此外,还要积极开展到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高科技开发等法律业务和涉外法律业务单位的实践教学,让学生的实践和培养充分体现多元性、复合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证毕业生就业时的宽泛性就业选择,体现出择业时的竞争力。
(二)形成自己的培养特色与培养机制。
卓越法律人才计划从宏观上提出了法律人才应具有的素质以及培养类型。但这些类型并非要去每个学校都培养出所有的人才类型。就像没有一个企业能够或没有必要生产出所有的产品一样,任何一所高校都不可能更没有必要培养出所有行业都能适用的各类法律人才,正如美国学者布鲁贝克所言,“一所大学如果试图办成满足所有人需要的万能机构,那不是骗人的,就是愚蠢的”。[17]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各高校的法学教育必须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指导思路,根据各自的特点,走特色化的路子,发挥自己的长处。具体而言,
1.涉外法律人才培养
能够形成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特色的高校,一般是那些师资力量很强、涉外教学资源丰富、所依托学校外语学科强势、地域区位优势明显的法学院系,例如,外交学院、外语外贸学院、地处沿海城市的高校法学院系、重点大学的法学院系等,可以在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上形成自己的特色。
对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探索“国内—海外合作培养”机制。就是加强国内法学院校与海外高水平法学院校的交流与合作,合作方式包括双方的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积极利用海外优质法学教育资源,探索形成灵活多样、优势互补的合作培养机制。以外语类为特点的高校,例如,北京外国语大学的法学教育,探索出了一条较为成熟的“法律专业+英语专业八级”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模式,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并逐步成为国内涉外型、实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重镇。以外贸类见长的高校,例如,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注重加强与国际上同类型的商科大学进行全面的国际合作,已与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的20多所大学建立了长期的学生交流合作关系。在重点大学中,南京大学多方面搭建国际化人才培养平台,如,与德国哥廷根大学合作设立了“中德法学研究所”,常年聘请德国教授担任教学工作;与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日本的名古屋大学、英国的布里斯托大学等建立了合作关系,定期交流本科生与研究生;与美国的威铁尔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暑期学校,中美学生同堂上课,参与实践,相关交流。[18]
2.西部法律人才培养
相对东南部地区而言,我国西部地区比较落后,待遇较低、个人发展空间相对小、工作环境较差,大量的人才都孔雀东南飞了。但与此同时,西部的发展更需要大量的人才,包括法律人才,尤其是西部的基层法律实务部门更是人才匮乏。
西部高校的法学院系要立足西部,了解西部的法制环境及对人才的需求,在坚持应用型复合型的要求、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同时,要按照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要求,充分利用各种办学资源使培养方案具有鲜明的实践性和地方特色,积极为西部建设培养出高质量的并能留得住的法律人才。培养能留得住、扎下根的法律人才,首先重点是在生源上下工夫。除了要招收应届高中学生外,要多在西部基层法律实务人才的培训上下工夫,让他们在职享受系统的高等法学教育,回去后服务于基层工作。同时,西部高校的法学院系要在法学教育的内容上,尽可能结合西部地区的特点,比如对主要服务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学教育,除了开设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本科教育的16门核心课程外,还应考虑到民族地区的特殊要求,在教学内容上增加对民族民间法的研究学习;把调整婚姻家庭、土地山林及水利关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作为教学重点;把掌握调解纠纷的方法和艺术作为教学实践环节的重点等。[19]
3.行业法律人才培养
我国不少高校与行业关系密切,这些具有行业性特点的法学院系在法学教育方面要结合行业的特点,结合所依托的高校强势学科的特点,依托于学校现有的教学资源,培养符合行业要求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例如,在环境、资源、安全工程方面有特长的,可加强环境、资源法学、工程安全法学等课程的开设,培养该领域所需的法律人才;具有航空航天技术学科优势的,可依托该优势,培养具有航空航天知识背景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财经类院校具有财政、金融、经济管理、国际贸易等优势,可结合这些优势,培养既懂经济、金融,又懂法律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农林院校的法学教育可以为学生开设与土地、林业、水资源密切的课程,并加强这些领域的实践活动;医学类院校法学院系可以开设出更多与医疗卫生、医学技术运用、医患法律关系与医疗纠纷处理相关的法律课程,培养更多从事这些方面工作的卓越法律人才,等等。
[1]王春业,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法学博士后,硕士生导师。刘添才,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院长,博士。
注:本文为安徽省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项目“地方高校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阶段性成果。
[2]《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
[3]参见王文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教学改革》,载《中国大学教学》2011年第7期。
[4]参见毛俊响:《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的功能定位》,载《现代大学教育》2012年第3期。
[5]韩钟文、李如密:《教育学》,山东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6页。
[6]参见杨春梅:《实践性教学:中国法学教学的改革方向》,载《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
[7]苏力:《当下中国法学教育的两项根本任务》,载《中国大学教学》,2008年第2期
[8]王春业:《论人才需要的多样性与法学教育的特色化》,载《高等教育研究学报》2012年第2期。
[9]王春业:《特色化PK国际化——全球化热点下我国法学教育的冷思考》,载《煤炭高等教育》,2010年第6期。
[10]王军、杨贝:《论我国法学教育的多元化走向》,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11]王健:《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动向》,载《法制日报》2009年11月4日第9版。
[12]万猛、李晓辉:《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转型》,载《中国大学教学》2010年第11期。
[13]万猛、李晓辉:《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转型》,载《中国大学教学》2010年第11期。
[14]参见胡正昌等:《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设置与完善探讨》,载《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2年第7期。
[15]张先明:《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建立法院与法学院校双向交流机制》,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7月23日。
[16]朱美宁等:《地方性高校卓越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探究》,载《中国高教研究》2012年第1期
[17][美]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郑继伟等译,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78页。
[18][美]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郑继伟等译。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78页。
[19]参见冉翚:《西部民族地区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特殊性研究——以四川凉山州木里藏族自治县为例》,载《教育与教学研究》,2010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