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为目标: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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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性教学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

张天虹 李 麒[1]1

【摘要】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是我国法学教育的重大课题,它要求变革法学教育理念、改革法学教学模式和创新法学教学方法。研究性教学是一种注重学生主体性、能动性的教学,通过研究性教学,可以加强卓越法律人才所应具备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律应用能力和复合知识结构。法学研究性教学可以从改革课堂教学方法、优化课程设置等方面展开。

【关键词】 卓越法律人才;研究性教学;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

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中指出,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总体目标是,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在于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其核心是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注重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因此,追求卓越成为法律人才培养的时代要求。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成为法律教育关注的根本命题,它涉及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培养机制的创新、教学模式与方法的改革、师资与教材建设等诸多方面的重要问题。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学教育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心也在于法学本科教育。本文拟从法学本科研究性教学的视角,探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具体措施。

一、研究性教学的内涵

研究性教学是建立在建构主义教学理论的基础上的教学模式。建构主义教学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学习是一个积极主动的建构过程,学习者不是被动地接受外在信息,而是根据先前认知结构主动地和有选择地知觉外在信息,建构当前事物的意义;知识是个人经验的合理化;知识的建构并不是任意的和随心所欲的;学习者的建构是多元的。因此,建构主义反对那种以教师为中心、强调知识传授、把学生当作知识灌输对象的传统教学模式,主张一种建构主义的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的基本特点是:以学生为中心,在整个教学过程中由教师起组织者、指导者、帮助者和促进者的作用;利用情境、合作、会话等学习环境要素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最终达到使学生有效地实现对当前所学知识的意义建构的目的。[2]

基于建构主义注重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性和能动性,那种忽视学生主体性和能动性的传统灌输式教学模式必须被彻底改造,研究性教学因此应运而生。在我国,关于何为研究性教学,学者们提出了各自的认识。概言之,研究性教学的内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1)作为一种教学理念,研究性教学是一种旨在通过学生的主体参与以发展其主体性的教学观。从根本上说,它是现代社会发展对大学教学提出的一种更高的要求,是对传统教学观的发展与创新。[3](2)作为一种教学模式,研究性教学就是将课内讲授与课外实践、教师引导与学生自学、教材与阅读有机结合并达到完整、和谐、统一的教学。[4](3)作为一种教学方法,研究性教学是教师通过指导学生从自然、社会和生活中选择和确定与学科相关的专题进行研究,使学生在独立的主动探索、主动思考、主动实践的研究过程中,吸收知识、应用知识、解决问题、获取新颖的经验和表现具有个性特征的行为,从而提高学生的各方面素质,培养学生创造能力和创新精神的一种实践活动。[5]

总之,研究性教学强调学生的主体性、主动性,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要求学生在教师的组织、指导、帮助和促进下,通过观察、实验、调查、分析、思辨,探求问题的根源和解决办法,探究事物的本质、规律、真理、价值和意义,提高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的实践能力,是一种创造性的学习活动。

二、研究性教学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卓越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应当包括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创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建设高水平教材、开展法学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变革法学教育理念、改革法学教育模式和教学方法等诸多环节。导入研究性教学正是变革法学教育理念、改革法学教育模式和教学方法的具体措施之一,它服务于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总体要求,对于实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目标起着积极的作用。

首先,研究性教学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有效途径。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适应人类社会法治发展规律、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立足中国现实法治状况和长远法治目标而提出的一种新型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命题的提出具有三方面的针对性,一是针对封建主义的人治和专制理念,二是针对“左”的政治理念,三是针对资本主义的法治理念。[6]要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形成共识,仅仅依靠灌输式的说教,往往事倍功半。因此,必须通过研究性教学,通过对法治理念和实践的历史考察和比较研究,引导学生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根据,使他们能够认识到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而法治既有普遍的要求,又有具体不同的模式,因此应当用辩证的观点理性地看待西方法治的理论和模式,既要吸收世界各国在法治方面积累和形成的经验,又应当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寻求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模式和路径,不能一味照搬西方的做法。从而使青年学生在情感上和思想上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产生共鸣,进而内化和升华为坚定的信念。

其次,研究性教学是提升法律应用能力的基本措施。法律的真谛在于实践,只有通过实践才能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要培养卓越的法律职业人才,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必然要解决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与实践脱节的问题,寻求提高学生法律应用能力的途径,使得法学毕业生能够尽快适应司法实践的要求。

大学法学教育存在本科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博士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不少人认为,本科生学习“是什么”,硕士生研究“为什么”,博士生研究“还有什么”。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似是而非。其实,本科生仅仅掌握“是什么”是不够的,如果缺少对“为什么”、“还有什么”的研究也不能真正掌握“是什么”。而硕士生、博士生也还面临着学习“是什么”的问题。“是什么”、“为什么”、“还有什么”是大学教育的共同要素,只是在不同的阶段所要求的广度和深度有所不同。从教学连续性的规律来看,没有本科生阶段研究能力的获得,就没有后来的研究能力的提高,本科生也应该去研究,也有能力去研究。因此,研究构成了法学本科教学的基本要素。还有的人认为,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学科,特别是对于本科来说,不要谈什么研究,只强调应用性和实践性就足够了。这种认识割裂了研究和实践的关系,因而也有片面性。没有实践的研究是玄思,没有研究的实践是盲动。带着问题去学,面对现实去学,在研究中实践,在实践中研究,知识才能转化为能力,才能培养出具有创新思维和应用能力的法学本科学生。

最后,研究性教学是构建复合知识结构的重要环节。民国时期著名的法律教育家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的内容包含广阔,法律学科是各种科学的结晶,研究法律不能就法律来研究法律,应当由社会人事的各个方面来推求法律的真谛。他认为19世纪的法学趋于专门化,而20世纪的法学趋于开放化,所以法学家绝不能再像以前那样各守门户,钻在牛角尖里用功。研究法律的学生,至少于法律学以外的各种学科,都有些相当的涉猎,其中比较重要的学科是经济学、心理学、论理学(即逻辑学)、哲学、历史学、生物学、人类学、伦理学、社会学、政治学。[7]他还阐述了上述各种学科与法律学科的关系:(1)政治学是研究国家现象各方面之关系的科学,法律的产生和发展与国家密切相关。没有法律便不能成国家,没有国家便不能有法律,有什么样的政制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法律随政制而变动。因此欲研究一国之法律,必先研究一国之政制。(2)经济学是研究法律最重要的补助科目,因为经济的变迁常引起法律的改造。社会上一切关于劳动问题、土地问题、继承问题、所有权问题都可归结为经济问题,为了维护经济关系,解决经济争执,便需要各种法律。(3)哲学是形而上之学,是一切学问的基础。研究法学的,假使没有哲学基础,便没有清楚的头脑,不能探求法律之真义。现行法是法律的骸骨,法律哲学是法律的精神。(4)心理学。法律的生长和人类本性具有相当的关系,法学上需应用心理学研究所得的结果来补助研究所不及的地方。法律行为不外是人类意识的动作,而人类意识即是心理活动的范围,法学上若干重要范畴均与心理学相关,如故意与过失、默许与追认、推定与承诺等。(5)论理学(即逻辑学)是关于理智的学科,论理学使人思维清晰、条理、系统。分析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律师辩护均离不开论理学方法。(6)历史学。历史乃过去人事之记载,我们欲探求社会的变迁和文化的形成,须以历史为基础。法律随着社会文化的递嬗而变迁,欲探知法律的过去、理解法律的现在、预知法律的将来,须从历史入手。(7)生物学以及人类学。龙勃罗梭从生物学角度研究犯罪原因,形成犯罪人类学派;巴霍芬、波斯特、柯勒等以人种类别为研究法学之基础,形成人类学的比较法学派。生物学以及人类学对于法学研究颇有意义,可作为研究法律的基本学科。(8)伦理学。道德是伦理学的核心范畴,法律与道德均为人类社会生活的规范,两者关系密切。古时法律与道德不分,近世法律与道德有分,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所及领域又远超法律。法律人才须有高尚的道德,如无法律道德,则不合乎法律之本质,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目的。(9)社会学于法律学科之意义尤为重要。法律的目的是社会的福利,法律是社会生活之规范,法律随社会变迁而发展变化。“法律不外乎人情”,人情便是社会常识,具有社会常识是法律人才的要件之一。(10)国文、外语等为研究法律之必备工具,亦应作为法律教育的内容。

我们认为,孙晓楼先生关于法律科学与其他学科之关系的认识,实乃真知灼见。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存在的一个弊端即是无视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的紧密联系、拒斥其他学科理论知识,因而造成不少法科学生视野狭窄,思路单一,在实际工作中举步维艰、顾此失彼。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主要任务之一,便是培养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以解决法科学生知识面单一、应用能力不足的问题;而研究性教学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通过对某些具体的复杂法律问题或案例的研究,来提高学生的分析复杂问题的能力和运用以法学学科为主的多学科知识解决复杂法律事务的能力。在研究性教学的过程中,面对那些复杂的法律问题或案例,单凭法学知识是难以解决的,这使得学生产生了学习和运用多学科知识的基本动力,就会在学习过程中注重其他学科知识的吸收,进而形成较为完善的复合的知识结构体系。

三、研究性教学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展开

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中,研究性教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在课堂教学方法上,着力改变以往的灌输型教学方法,走出老师讲、学生听,上课“记笔记”——考前“背笔记”——考试“考笔记”的模式。将讲授、讨论、问答、辩论、案例分析、专题研究等方法有效地结合起来,按照课程特点,科学分配学时。同时,定期邀请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或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学位的司法实务部门的同志们与任课教师一起走上课堂,联袂授课。

2.设置与原理课程相对应的专门的案例研究课程。案例研究方法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中具有重要地位,被称为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王子”。案例研究方法在法学教学中的作用亦被普遍承认。为深入推进案例研究方法的运用,我们建议针对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应用性较强的部门法学,在原理课程之外,专门设置一定学时的案例研究课。由教师组织学生展开对影响性案例、教学设计案例和教师作为兼职律师承办的有一定复杂性的案例展开深入的分析、讨论。“案例研究方法的运用总是与求解特定理论难题或实际难题相关的。在这里,案例研究是求解难题的途径和方式,而求解难题则是案例研究展开的目标和实现的结果。没有求解难题的预定目标,案例研究是盲目的;没有案例研究在方法论上的具体实现,求解难题是空洞的。”[8]因此,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案例选择的层次性、典型性、针对性,以增强案例研究的深入性、引申性和有效性,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3.开设法学方法论课程。“授人以鱼莫若授人以渔”,掌握方法往往比记诵既成的结论更为重要,方法论构成了研究性教学的重要内容。法学方法是研究法律和法律应用的方法,表现为分析、批判、综合、诠释、建构等。具体而言,可以包括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规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法社会学方法、法经济学方法等。在当前我国法学本科教学中,法学方法论很少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来开设,致使不少学生缺少法学方法论的知识和训练,所学法学术语、原理、法律制度等知识缺乏系统性、规律性、融通性、应用性。因此,开设专门的法学方法论课程实属必要。

4.将社会实践和科研训练有机地结合起来。开展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是大学普遍开展的一项学生活动,它对于大学生了解国情民意、深入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缺少有效的组织和指导,使之仅限于一般性的观察和见闻,极易流于形式,而且很少注意到各个学科自身的特点。因此,我们建议,将社会实践活动与法学本科生科研训练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学生带着特定的法律实践或理论课题去展开田野调查和社会实践,形成研究性的调查报告或论文,这样既能够增长见识、开阔视野,又能够得到法学专业能力的训练。


[1]张天虹,山西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李麒,山西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

[2]巨瑛梅、刘旭东:《当代国外教学理论》,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7页。

[3]罗正祥:《对推进研究性教学的思考和建议》,载《中国高等教育》2006年第13期。

[4]谢秉智:《积极推动研究性教学提高大学生的创新能力》,载《中国大学教学》2006年第2期。

[5]曹娟:《关于高校实施研究性教学的理性思考》,载《现代大学教育》2002年第6期。

[6]张文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导论》,载《法学家》2006年第5期。

[7]孙晓楼:《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26页。

[8]郭贵春:《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案例分析方法》,载乔健等主编:《社会科学的应用与中国现代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