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本科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机制——以省属高校法学院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为视角
林旭霞 杜力夫[1]1
根据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要求,教育部决定在高等学校分批建设“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在2012年计划建设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中,本科应用型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占一半以上。不难看出,培养法学本科应用型法律人才,是此次国家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主要内容。而对于全国法学院中占大多数的省属高校法学院来说,在申报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过程中,建立起一套符合自身条件和办学特色的本科应用型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机制,是提高办学质量,达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标准,跻身于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在竞争中生存发展的必经之路。本文结合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近年探索本科应用型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实践,就省属高校法学院如何打造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谈一点不成熟的看法,就教于同仁。
一、地方性知识:应用型法律人才本土化培养的客观要求
上世纪下半叶以来,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法律“全球化”的呼声也此起彼伏。一时间,“法律移植”、“与国际惯例接轨”为某些学者津津乐道。一些国家为了发展,直接“引进”西方国家的法律(如土耳其对瑞士民法典的引进),一些国际组织也致力于国际统一实体法的制定(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可否认,国家间日益密切的经贸文化联系,使确立共同的行为规则成为国家间交流发展的必需。但是,这并不是各国法治发展进程的全貌。在一个多样化的世界中,各国的法律和法治模式必然要适合本国的具体情况。在学术界,强调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的呼声也获得了广泛的响应。上世纪下半叶,美国著名文化人类学家克里福德·吉尔兹(Clifford Geertz)提出的“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的观点,在思想界和法学界独树一帜、振聋发聩。他以其论文集《文化的阐释》和《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等著作影响了人类学界内外的众多学者,在西方文化学理论界有着极大的影响,对法学界和法律界的影响也十分强烈。
克里福德·吉尔兹指出:“我一直在说,法律……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这种地方性知识不仅指地方、时间、阶级与各种问题而言,并且指情调而言——事情发生经过自有地方特征并与当地人对事物之想象能力相联系。”[2]正如历史唯物主义历来所强调的,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社会却不是以法律为基础。作为社会共同体的行为规则,成文法与习惯法不可分割,它总是与一定的地域、人群、时空、环境相联系。如有学者所总结的:“在一定情景中具有实际意义的规范、价值、认知模式等,往往与地域性、传统性、多元性、经验性和民间性相联系。”[3]法律作为特定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正式行为规则,必然会深深地打上特定国家的烙印。
如果说,克里福德·吉尔兹所强调的“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是在全球化的浪潮中突出法律的国别特色,那么,今天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过程中,我们所理解的“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则更多地是从我国法律实施的地域特色方面来诠释。毫无疑问,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国家法律,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要求。但法律的统一实施并不意味着法律适用过程的完全划一。正如克利福德—吉尔兹所说:“法律是同一的,而其表达形式却是多样的。”[4]有学者指出:“很多法律为执法者和司法者保留了很大的自由选择的余地,如刑法中的酌定情节,量刑的幅度,而基层的执法者和司法者往往最了解当地的文化,在法的实施过程中能体现出地方性特色。”[5]在不同的地域,法律适用的过程和效果必然会受到该地方语言、习俗、价值观、人文及地理环境和具体社会关系的制约和影响,它要求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务员等法律工作者,必须具有相应的“地方性知识”——即掌握该地方的语言,民间风俗习惯,[6]把握好具体情景里的人物关系,才能有效地实施法律。“法律的内涵应在地方化的语境中去理解,无论一般性的法律概念,还是具体性的法律知识,都存在地方化特征。这种情况在现代社会中尤其明显,法律呈现出与以往颇为不同的地方化和多元化,体现着与本国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各种特色。”[7]
从法律实施所十分依赖的语言来说,尽管国家多年推广统一的普通话,除少数民族语言外,汉语中的方言在基层社会仍被广泛使用。汉语现有7大方言,即北方方言、吴方言、赣方言、湘方言、粤方言、闽方言和客方言。而诉讼过程中的“言词原则”对语言的依赖,必然要求法律适用过程中的相关人员熟练掌握当地的方言,能够运用当事人使用的方言进行调解或诉讼活动。在方言种类繁多,语系复杂的地区尤其如此。福建地区是公认的方言复杂的地区之一。据学者研究,福建由于其地理位置和历史变迁,形成以闽方言和客方言为主,兼有闽赣交界的赣方言、闽浙交界的吴方言、北方方言的汉语5大方言,是中国汉语方言的缩影。福建境内的方言向来以复杂著称,全国的7大类方言中福建就占5大类。[8]福建方言中较为成片的闽、客、赣3大类中又分为8个区、20多片。在这20多片中,大多数是不能通话的。在每一片下还包含着一些不能相通的土话,如闽东方言区北片中的福安话和福鼎话就不易相通。不仅在同一方言系统、同一方言内部的不同区域之间相差很大,经常不能通话,而且在同一个县内、同一个小区域中也经常有多种话不能通话,如尤溪县内至少有3个不通话的小片。同时,福建方言还具有强大的辐射性,它的流播区域大大超出福建省范围。祖国东南闽、浙、粤、台、琼5省的海岸线大部分为闽南方言所占据。港、澳、广西、四川讲闽南方言的也不少。在东南亚的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的华侨华人中,闽南人是主要族群,菲律宾的华侨华人中80%以上祖籍为闽南,闽南话是华人社会的通行语言。客家话也具有强大的辐射性、影响力和生命力,从闽西流向广东东部、广东北部、港、澳、及至四川,乃至台湾,以及世界各地。[9]“大凡舟楫能达之处,都可能有闽南人之踪影,都可以听到闽南的话语声音。闽南方言不仅仅是海峡两岸族群的‘名片’,还是联系世界各地闽南人的桥梁。据不完全统计,全世界约有6700万人在使用闽南方言。”[10]因此,在福建地区的各个基层法院和行政机关,通晓当地方言,就成为法律工作者向民众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基本功。这也表明在福建地区,我们培养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无论是从事基层法律工作,还是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为广大海外华人及台商提供法律服务,都要能够熟练掌握相关的方言。或者反过来说,掌握福建地区方言的法律人才,才能够更有效地在这一地区从事法律工作,提供法律服务。类似方言复杂的情况在长江以南的两广、两湖、川渝、云贵等地区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至于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的民族自治地方,这种情况更为突出。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这一命题意味着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当是具有“地方性知识”和地域特点的法律人才。这也意味着省属高校法学院在教育培养应用型的卓越法律人才方面大有用武之地。省属高校法学院70%左右的生源来自于本地区,他们先天具有的方言优势和与民间密切的联系,是部属院校生源所无法相比的。因此,作为主要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法律人才的省属高校法学院,在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的本土化培养方面,完全可以挖掘并发挥自身的优势,扩展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深度和广度。
二、专业特色: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的必由之路
按照教育部关于法学本科教育的规定,全国的法学院只在法学一级学科举办本科专业,并须开设规定的16门核心课程。这一规定有其必要性,它保证了全国的法学院培养出的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具有统一的标准和水准。但这是一个最基本也是最低的标准和水准,各个法学院在达到这一最低标准的基础上,还应发挥自身的特长,使培养的学生具有自己学院的特色和专长。每个法学院在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都应当具有自己的特色。可以说,打造自己的专业特色,不仅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的必由之路,也成为当今众多省属高校法学院竞争中的生存发展之道。
应当看到,目前不同层次高校的法学院,在培养目标方面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北大、清华、人大等部属高校法学院更多地着眼于为国家培养高层次的法律人才,这些院校毕业生的就业方向与省属高校法学院毕业生不尽相同。如沈志民教授所指出的:“从学校的办学条件上讲,部属院校与地方院校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在教育资源的配置、生源、师资等方面两者不平衡。这种客观存在的不平衡性,就要求部属院校与地方院校在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上要有所区别,特别是地方院校不能简单照搬部属院校的培养模式”。[11]省属高校法学院主要为本地方的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培养在基层能够“用得上,留得住”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毕业生更多地是要扎根基层,为广大中小企业和基层民众提供法律服务。这要求他们熟悉和适应本地区的语言、习俗、风土人情和具体时空情势,能够运用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处理和解决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律问题。换言之,省属高校法学院在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必须具有自己的特色,这种特色必须与本地方的具体情势相吻合。这样培养出来的毕业生才能在本地方真正“用得上、留得住”,受本地方用人单位欢迎。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我国地方高校主要由地方投资兴办,在行政管理上隶属于地方政府,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必然产物。因此,地方高校必须立足于地方,扎根于地方,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动态和要求为导向。就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看,地方高校也应当立足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各行业对法学本科人才的一般需要和特殊需求,有针对性地调整自身人才培养重点和层次,实现大众教育和精英教育的结合。”[12]法学院的专业特色,建立在完全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学本科生应当具有的统一规格和标准的基础之上,是在这一规格和标准基础上,增加某些特色课程和教学环节,形成具有自身特点的教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机制,从而使统一的法学专业增添了自身的特色。而这种“特色”又是本地方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所需要的。法学院只有具有了这样的专业特色,才能培养出适应本地方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因此我们说,省属高校法学院打造自己的专业特色,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的必由之路。
同时,省属高校法学院专业特色的形成和巩固,也是自身在竞争中的生存发展之道。众所周知,目前全国的法学院(系)已经超过600所,每年培养的法学本科毕业生也超过了30万人。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关系到法学院的生存发展。法学院培养的毕业生如果没有自身的特长和优势,仅仅掌握一般的法律知识,在就业市场上就会出现所谓“同质化”竞争的现象。这必然会影响到毕业生的就业率乃至法学院自身的生存发展。适应各个不同地域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当是各有特点的。应用型法律人才需求的多样化和差异化,客观上要求法学院之间应当避免“同质化”办学,形成“错位发展”的格局。因此我们说,在专业建设上形成适应本地方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需要的特色和特点,也是当今众多法学院竞争中的生存发展之道。
省属高校法学院如何确立和形成自身的专业特色?从笔者所在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专业建设的历程来看,我们的体会是:专业建设的特色,应当根据本地方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来确立。特色之独特,扎根于本地方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之中。
近年来,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注重在专业建设中确立自己的特色。在两岸和平发展的大背景下,闽台经贸和人员交流规模迅速扩大,熟悉两岸法律制度,熟练使用闽南语、客家话等方言,能够在基层为海峡两岸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经济活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调解处理两岸经贸交流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民商事纠纷和相关案件的法律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就成为当务之急。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以及各中小企业也急需此类应用型法律人才。针对这一需求,学院在专业建设中突出法学专业的地域特色,在培养方案和教学内容改革方面创新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在扎实教好法学专业各门课程的基础上,增设有关台湾“法律”制度和交易习惯的课程,培养熟悉两岸法律制度,能够为两岸经贸文化交流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形成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所急需的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机制。学院在本科高年级阶段开设了“‘台湾法’概论”课程,引导师生展开对台湾相关法律制度的专题研究和对两岸关系法律问题的研究。并与省内涉台案件审判经验丰富的基层法院(如南靖县人民法院、永安市人民法院等)建立共建关系,共同探索研究涉台案件的特点以及涉台案件审判的规律,培养学生掌握多元化解决涉台法律纠纷的技能。学院教师结合特色专业建设,承担了多项国台办、教育部、福建省等部门与两岸关系法治化建设有关的科研项目,积极参与省内外涉台法规的立法咨询,并参与了平潭综合实验区立法项目的论证和起草。在组织力量进行这些课题研究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一支熟悉我国台湾地区法律制度和两岸关系法律规定的人才队伍。学院还定期与我国台湾地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相关院校的师生展开学术交流活动,促进了专业特色的教学与人才培养工作。这一系列工作着力将学院打造为“应用型、复合型涉台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基地,同时也形成了自身的专业特色。
正如杨道波教授所指出的:“地方高校在人才培养以及服务社会某些方面,也有着自身的比较优势。那就是地方性高等院校深深地植根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更加贴近地方实际,与地方有着更多的交流,也存在更大的互动便利。”[13]应当看到,每个地方高校法学院都具有其自身独特的优势和潜力。中国领土广大,各地方经济文化发展和法治建设各有特点,适应不同地方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不可能统统由某种单一模式的法学院培养出来。各个地方的法学院具有为本地方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有利条件。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过程中,省属高校法学院只要科学定位专业特色,强化专业建设力度,加强与本地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就能够在本地方卓越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中发挥自己独特的作用。
三、实践教学: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
法学人才的培养与医学人才的培养有着很大的相似之处:它们都需要在知晓深厚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通过系统的实践教学活动掌握精湛的操作技能。这是因为这两个专业的毕业生从事的职业都“人命关天”。故法学院和医学院成为许多国家高等教育中学费最贵,学习时间最长,对毕业生要求最高的组成部分。医学院和法学院的学生毕业后进入职业领域都有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在我国,正规的医学院本科教育为5年,其中1年完全用来进行实践教学。然而,我们的法学院却没有这种制度安排,法学本科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问题,成为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短板和瓶颈。
法学院本科生所需要掌握的法学基本知识和需要记忆的法律条文,繁多而庞杂,这客观上要求必须通过充分、系统的实践教学环节来消化和掌握。如廖斌教授所指出的:“具有较强的实践应用能力是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核心能力。它要求法律人能够将法律专业知识与法律实践有机结合,既能够有效地运用法律专业知识解决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又能在法律实践中丰富法律专业知识,进一步提高应用法律知识的能力。”[14]而目前就业的压力使法学本科的大四学生疲于应付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考研和各类公务员考试,既不能保证实践教学的时间,也使学院无法安排课堂教学,使有效的课堂学习时间限缩为3年。法学院实践教学的有效时间与医学院无法相比。在“知识爆炸”的背景下,压缩在3年中的法学理论知识的教学也呈现出新的问题。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随着法学专业化趋势的推进,法学专业划分日益细化并呈碎片化方式发展。且不说三大诉讼法的日益分离,就连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实体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也存在与日俱增的疏离感,颇有‘老死不相往来’的架势,更不要说公法与私法之间的隔阂。反映在法学教育上,传授给学生的知识呈现出一幅支离破碎的画面。”[15]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实践教学环节正是弥补这一缺陷的重要手段,通过系统的实践教学,才能使呈“碎片化”的知识“体系化”;学生在实践教学过程中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处理实践中的问题,才能消化课堂教学所学的知识,真正理解掌握所学的知识和法律条文的内涵。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必须充分重视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实践教学问题,实践教学已成为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关键环节。
然而,目前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实践教学现状却不容乐观。首先,实践教学的时间严重不足。如前所述,目前的4年本科,有效的课堂教学时间只有3年。第4年中毕业论文的写作和各类考试的准备、应考以及在就业率统计压力下的学生应聘找工作,就占据了这1年的大部分时间,真正留给毕业实习的实属不多,且不断受到干扰。其次,实践教学模式陈旧落后,缺乏系统性,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应用型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要求。目前的实践教学主要由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法律诊所、法庭科学与物证技术实验课程、法律文书写作课程、课外实践活动以及见习和毕业实习组成。但诚如何宏莲、刘尊梅所指出的:“这几种实践教学模式仅起到了对理论教学的辅助功能,在法学专业课教学中单一式的穿插使用,缺乏衔接性。作为理论教学的辅助形式,单一的采取其中某一方式其功效仅体现为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上,很难培养学生自主实践的主动性,实践性教学的目标难以实现。”[16]最后,省属高校法学院由于与法律实务部门衔接的问题,缺乏实践教学所需要的精通法律实务的师资力量。高校法学院的师资法律实务经验不足,法律实务部门的优秀法官、检察官、律师进入高校参与实践教学的通道不畅,缺乏“双师型”教学人才的培养机制。
法学本科教育教学中存在的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的高度重视,在上述两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强化实践教学,首先,要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充分利用法律实务部门的资源条件,建设一批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积极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其次,探索建立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鼓励支持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任教,鼓励支持高校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法学师资队伍。第三,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系培养”机制。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教材,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基地,探索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
笔者所在的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近年来,通过“三进互动”教学模式的创新和实践,逐步探索出一条目前学制条件下适合省属高校法学院强化实践教学的新路。所谓“三进互动”教学模式,即通过“法官、检察官进课堂”、“法庭进校园”以及“学生进社区”的“三进”方式,实现了学生的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互动,强化实践教学环节。通过“法官、检察官进课堂”制度化。使具有深厚司法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法官、检察官定期走上课堂,走进学生,讲解典型案例、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最新动态;通过“法庭进校园”活动,使学生能经常在校园里就能旁听到真实的法庭审判;通过“学生进社区”进行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培养学生在具体的情境中去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三进互动课堂”教学模式走出了一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创新之路,取得了显著成效。另一方面,学院明确规定,学生在大二的暑假全部用于到法律实务部门进行见习,并规定大四学生全部进入学院与法律实务部门共建的实践基地进行毕业实习。同时与实习单位共同建立了严格的实习标准和考核办法,有效提高了毕业实习质量。
在法学实践教学的探索中,国内一些学者提出了实践教学“系统化”的主张,认为:“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方向就是要逐步形成规范化的实践教学体系。规范化的实践教学体系是一个系统过程,需要进行整体性的规划,实践教学体系涵盖实践教学的全部实施流程,即实践性课程体系建设,实践教学的管理体系建设,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建设以及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等。”[17]这一意见非常中肯,近年来我们在这方面也进行了相应的探索。首先,使多年来行之有效的“三进互动”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更好地与本科教学计划相衔接:与相关单位协调一致,使“法官、检察官进课堂”制度化,并建立青年教师在法律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制度;使“法庭进校园”和“学生进社区”活动定期化。其次,扩展法律实践教学的范围和内容,强化模拟法庭课程的教学与研究,引进模拟法庭案例网络资源;加强法庭科学与物证技能实验课程,保证学生动手参与实验的时间和物质条件;强化法律文书写作课程的实训环节和评比考核,发挥法律文书文本数据库的作用;将大二暑期专业见习制度化,合理安排大四的毕业实习,使之与司法考试不发生冲突。建立全体毕业生进入实习基地进行实习的机制,完善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管理考核制度,保证实习时间和实习质量,保证实习期间学生参与一定数量的案件处理;建立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共同撰写科研论文的制度,鼓励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结合司法实践选择确定毕业论文题目。再次,加强“第二课堂”和学生课外科技立项活动以及法律咨询服务活动的引导。成立的“大学生法律咨询援助中心”,精心指导,形成制度,扩大影响,服务社会,锻炼学生。
上述强化实践教学的做法,毕竟是通过在有限的4年时间内的“挖潜”来实现的。客观地讲,卓越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确实有延长法学本科学习时间的必要。我们设想,卓越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在学制改革方面可以考虑采用以下两种模式:一是像医学院一样,所有的法学院统统改为5年制,第5年用于进行系统的毕业实习,分别到行政、审判、检察、律师公证部门进行;二是实行3+1+3的方式,实行本硕连读。即本科3年进行课堂教学,1年实习后再读3年硕士。实际上,在医学院,本硕连读非常普遍,这种做法对于培养涉及“人命关天”专业的人才来说十分必要。法学专业也属于“人命关天”的专业,理应扩大本硕连读的比重。当然,这两种模式都涉及法学专业学制的改革,还需要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四、崇尚法治:营造卓越法律人才的成长环境
人才的教育培养不同于工业流水线上的产品生产。法学院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人才培养机制,是产生卓越法律人才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严格的教学计划和课程体系并不能保证必然会培养出合格的卓越法律人才。卓越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还需要营造一个适合他们成长的环境。在一定意义上说,优秀人才是合适环境下“生长”出来的,并不是人为“雕刻”出来的。省属高校法学院在建立卓越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机制的过程中,切可不忘记营造优秀法律人成长的人文环境。法学院科学的教育培养机制加上这样的人文环境,才能够成长起当今中国所需要的充满正义感、恪守法律人职业道德并能为中国法治建设无私贡献的卓越法律人才。
信仰法律,崇尚法治,是卓越法律人才必须具备的职业操守。“法学教育首先应培养学生尊崇法治的理念,即确立法律至上的理念,不屈从于任何权力和金钱。这要求当前要注重培养学生独立的人格和法律理性,培养其作为一种法律职业工作者所应有的行为操守和法律信仰。缺乏法治信仰的培养,再好的教育改革都不可避免地要走向失败。”[18]没有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公平正义的崇敬,纵然有高深的法律知识和雄辩的口才,也只会玩弄法律于股掌之间而为社会所不齿。然而,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规模急剧扩张和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压力不断增大的形势下,在学生成长的环境中细致入微地营造信仰法律、崇尚法治的氛围,在许多地方被忽视。如王琦教授所指出的:“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人才培养过于看重法律知识教育而忽视法律人文主义的教育,法学教育基本上变成规定与条条的训练,缺乏对学生思考能力的培养和批判精神的养成,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条文,不知法律文化;只知法律规定,不知法律人文精神。法律知识需要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有机地结合起来,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价值取向、社会观念、文化背景和知识传统,彰显法律的人文主义价值关怀。”[19]法律人才培养中职业精神和法律理念等方面教育的缺失,导致学生仅仅将学习法律作为谋生的手段,缺乏对法律职业本身的价值追求和法律人应有的社会责任感。“这种教育环境造就的不是视法律如生命的正义使者,而是随波逐流和玩弄文字游戏的法律投机者。”[20]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中,应当将“司法职业道德”设定为必修课程;另一方面,坚持“管理育人”,在学生活动和学生管理过程中,注重坚持公平正义的理念,践行诚信公正的行为规则。无论是选拔学生干部还是各种“选先评优”,都严格杜绝弄虚作假,使学生养成有约必守、诚实信用的良好习惯。
热爱真理,对法律知识有着强烈的求知欲,能在知识的海洋中自由地遨游探索,是卓越法律人才所应当具备的品格和素质。法学院要在这方面为广大学生提供良好的条件。通过高质量的学术活动(学术讲座、学术沙龙、科技立项、法律咨询服务等),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为他们提供众多的参与和创造的机会;通过建设良好的法律图书馆(资料室)和网络信息系统,为学生的自主学习和知识扩展提供物质基础。法律图书馆(资料室)和网络信息系统的建设,是卓越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的必备硬件设施,学生使用这些资源也是法学院学生的必备技能,要教会学生获取法律信息的方法,提高学生利用法律文献的能力。冯龙飞对此进行研究后指出:“法律图书馆在整个法律教育过程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在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法学院的学生,除了必须具备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基础法学理论和理念、基本法律技巧,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分析问题、判断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外,还必须具备查找所需法律文献资料、信息的方法,驾驭、运用法律资源的能力。”[21]
卓越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必须正确处理好法学本科教育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关系。目前法学院学生大四就被允许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正常的本科教学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一些法学院甚至竭力使自己的教学向统一司法考试的备考靠拢。这种法学教育向司法考试“屈服”的现象不利于卓越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应当看到,掌握全面扎实的法律基础理论知识,是卓越法律人才必备的素质。应付司法考试的“备考式”学习永远无法取代系统的法律知识的讲授与学习。“因为司法统一考试过度地考核了对于法律规范的掌握。布卢姆分类学中的技能,司法统一考试很难涉及;对于社会的理解、判决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等内容,司法考试又无法对其进行考核。所以如此地以司法统一考试为中心来设置课程,可能会离理想的法学教育越来越远。”[22]当然,法学本科教育不向司法考试“屈服”,并不妨碍在教学中有选择地吸收司法考试的某些试题类型和知识点归纳方式,以充实传统的教学方法和学习方法,提高学生的“司考”通过能力。
诚然,目前在法学院树立信仰法律、崇尚法治、注重学术,倡导勤奋学习,坚守诚实守信、践行公平正义的学风,实属不易。它要求高校在建设和运行中“去行政化”、“去官本位”,这当然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教育培养大批刚正不阿、德才兼备,勇于为中国法治建设事业献身的卓越法律人才,是我们省属高校法学院光荣的历史使命,我们必须知难而上。
[1]林旭霞,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杜力夫,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2][美]克林福德·吉尔茨:《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王诲龙、张家瑄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273页、254页。
[3]王静:《“地方性知识”对中国现代化问题的启示》,载《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2期,第18~20页。
[4][美]克林福德·吉尔茨:《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王诲龙、张家瑄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273页、254页。
[5]周相卿:《人类学视野中的文化相对主义与法律移植》,载《贵州民族研究》2003年第2期,第42~46页。
[6]依“案结事了”的标准解决法律纠纷,应当尊重当地的民间习俗。如在闽南地区,当事人要求将
民事侵权纠纷中的“赔礼道歉”依风俗改为向受害人送“10个鸡蛋4把线面”;出嫁女通过嫁妆提前获得娘家财产从而不参与娘家遗产分配的习俗,在处理相关纠纷时都应当予以了解和尊重。
[7]张斌,潘晶:《论法律与地方性知识——兼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发展模式》,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10期,第11~13页。
[8]李益彬:《福建省语言地理特征探析》,载《时代文学》2007年第2期,第43~44页。
[9]胡沧泽:《闽文化第九讲:福建方言》,载《政协天地》2011年第11期,第61~63页。
[10]陈燕玲、林华东:《闽南方言的现状与未来》,载《东南学术》2011年第4期,第125~134页。
[11]沈志民:《对地方综合性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探究》,载《长春工业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11年第4期,第54~55页。
[12]杨道波:《地方高校大众教育与精英教育相结合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研究》载《民族教育研究》2011年第6期,第47~52页。
[13]杨道波:《地方高校大众教育与精英教育相结合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研究》,载《民族教育研究》2011年第6期,第47~52页。
[14]廖斌:《地方高校培养卓越法律本科人才探析》,载《河北法学》2011年第12期,第11~18页。
[15]钱大军:《吉林大学法学本科教学改革(2008—2010)述评》,载《中国大学教学》2011年第12期,第71~75页。
[16]何宏莲,刘尊梅:《应用型人才培养与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研究》,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第141~143页。
[17]何宏莲,刘尊梅:《应用型人才培养与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研究》,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第141~143页。
[18]范志勇:《试论现行法学教育的改革》,载《科技信息》2011年第30期。
[19]王琦:《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创新——以法学实验实践教学改革为视角》,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第128~133页。
[20]王琦:《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创新——以法学实验实践教学改革为视角》,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第128~133页。
[21]冯龙飞:《美国法律教育的现状与特点探析》,载《西部法学评论》2011年第6期,第109~113页。
[22]钱大军:《吉林大学法学本科教学改革(2008—2010)述评》,载《中国大学教学》2011年第12期,第71~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