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基本理念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定位和要素
李仁玉[1]1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在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工作方面实施了两个重大项目,一是“基础学科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实验计划”;二是在工程教育领域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按照工作进度安排,在法学教学领域“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已纳入规划并将在今年年底正式启动。因此,就“卓越法律人才”的定位和要素进行探讨,具有现实意义。
一、卓越法律人才的定位
何谓卓越法律人才,目前存在三种观点:一是“精英说”,即法学教育是培养经邦治国之才;二是“法律职业人才说”,即法学教育以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为己任;三是“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说”,即符合依法治国、法治国家需要的法律服务人才。
1.精英说
“精英说”与大学为精英教育相一致,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前,大学教育为精英教育应无异议,但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大学教育已逐渐发展为大众教育,根据相关统计资料,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在2010年已经达到26.5%。[2]北京、上海、天津等市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在2010年已接近或超过60%,毛入学率在40%至50%之间的有浙江省、江苏省,毛入学率在30%至40%之间的有辽宁省、黑龙江省、吉林省、重庆市、陕西省、湖北省,20%至30%之间的有广东省、山西省、山东省、福建省、四川省、安徽省、江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湖南省、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海南省、河北省、河南省、青海省,其他省份都在15%至20%之间。[3]国际上根据高等教育毛入学率把高等教育分为三个阶段,15%以下为高等教育精英阶段,15%~50%为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50%以上为高等教育普及化阶段。可以说我国高等教育已近于大众化阶段,其中,北京、上海、天津进入普及化阶段。法学教育属于中国大学教育的一部分,因此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以法学精英为本位已不合时宜。
根据人才成长规律,各行各业的精英很难说是靠高校培养的,在中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教育家孔子门下弟子三千,但也只有七十二贤人。更确切地说,精英人才是在社会实践中成长出来的,正所谓是时势造英雄而不是培养出英雄。如果说培养出英雄的话,则难免落入“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的孩子会打洞”的血统论的谬论。如果所有的法律院校都以培养法律精英为己任,则会在青年学生中滋生“学而优则仕、学而优则官”的不良思想。
2.法律职业人才说
“法律职业人才说”是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传统定位。在中国封建社会汉唐宋等朝代通过明法科考试选拔法律职业人才,其代表人物唐朝宰相狄仁杰。在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法律专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为机密专业,所培养的人才为国家专政人才。改革开放以后,法律部门被称为执法部门,法律院系所培养的人才以培养执法人才为己任。现在,法律部门被称为社会管理部门,自然法律院校培养人才应以社会管理为平台。从国际视野来看,世界各国的法律人才培养因其历史原因和传统因素而有差别,美国因其特殊的历史原因,法学教育为大学本科后教育,其模式是职业法律人才的培养;欧洲大陆的德国、法国等国家的法学教育为大学本科教育、硕士教育和博士教育,其人才培养模式在本科教育阶段主要为通识教育,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是通过大学后的职业教育来完成的。
根据2009中国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发展报告No.7(2009)》数据显示,在“文革”结束的1977年,全国只有三所法律院系,1990年全国已有70多所高校设置法律院系或法律专业,截止2008年,全国共设置法律院系634所,改革开放三十年,增长了105倍。1999年全国法科招生74631人,到2004年全国法科招生已达683848人,占全部在校生的比例为4.83%,此外美国法科学生的比例为3.3%,英国为2.3%,加拿大等国为1.8%,澳大利亚为3.2%[4]。在中国庞大的法学教育体系中,如果所有的法学院均以培养法律职业专才为己任,这显然与实际不符。根据中国法律人才需求的统计资料,目前我国法院、检察院、公证员及律师队伍每年所能提供的岗位不超过4万个岗位数。而法学院毕业的本科、研究生人数约为20万人。供需比为20%,这一比例也得到了大多数法学院毕业生职业走向的佐证,如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2005年以来本科生和研究生法律职场就职的平均比例为20%左右。
3.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说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呼唤高等学校法学院以培养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为己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涉及立法、执法和司法及法律服务等方方面面,人才需求既涉及国家机关、传统法律职场,更涉及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企业。同时,随着我国全面小康社会的到来,社会对民主法治的要求越来越高,对法律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全面。如果法学院囿于传统的法律职业人才定位必然会导致供大于求,法律人才除了自相残杀以外别无他途。而相反,如果法学院以社会需要为舞台来定位法律人才的培养,则广阔天地大有作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截止2011年上半年,全国实有企业1191.16万户(含分支机构),内资企业1146.57万户,其中私营企业903.49万户,外商投资企业44.59万户。个体工商户实有3601.13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44.6万户。根据《2010年中国统计年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为434364户(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据统计,截止2010年全国约有事业单位126万个,从业人员3000多万。鉴于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大背景,相对于每年16万的法学院毕业生(除去4万进入法律职场),大约需要80年每个单位才能拥有一名法律人才。
法律人才的需求与产业结构紧密相连,如果社会以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为主,法律人才的需求则主要以职业法律人才为主,如果第三产业发展为社会的主导产业,则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就不仅为职业法律人才,而应为满足社会方方面面需求的法律人才。以律师业为例,2007年美国第三产业的比重达75.3%,律师从业人数已超过100万,占总人口0.3%;德国、英国、法国第三产业比重均在70%以上,律师从业人数分别为为138000、118000和43000人,所占人口比例分别为0.17%、0.2%和0.07%。而中国2009年第三产业比重为43.4%,律师从业人数为16.4万人,所占人口比重为0.012%。2010年北京地区第三产业比例为75.5%,律师从业人数近2万人,占总人口0.1%。北京律师从业人数比重是全国的近十倍。如果认为北京的律师人数与第三产业的比例是合理的,那么全国范围来讲,第三产业的比重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律师从业人数的人口比应当提高2.3%。第三产业的比重越大,所需要的律师也越多,律师业与第三产业成正相关关系。中国第三产业比重接近70%的时候,中国所需律师人数应超过150万人。此外,根据发达国家的相关资料,第三产业中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租赁业、咨询业、拍卖业、融资租赁业、策划业等也需要大量的具有法科背景的人才。美国银行高管中具有法科背景的达50%以上,日本银行高管中具有法科背景的达70%。
各国第三产业比重与律师从业人数关系
中国第三产业比重与律师从业人数关系
因此,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第三产业比重在产业结构上的提高,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在总量上必然会达到新的高度。当然,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不再囿于传统的以诉讼为平台的法律人才,而是涉及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社会事务管理等方方面面的法律人才,这就要求法学院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上结合自身学校的传统优势,根据本地区的产业结构的要求以及行业特色,强化自身的办学特色以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求。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要素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牵涉到素质、知识和能力等要素。素质培养是根本,知识培养是内核,能力培养是关键。
1.素质。
所谓素质,通指个人的才智、能力和内在涵养,即才干和道德力量。人的素质如何,虽然难以精确测量,但可以用统计学的方法予以评估的。目前,大学教育中重知识教育、轻素质教育是一种普遍现象,法学教育也不例外。一方面是因为如何进行素质教育,大家还处于探索之中;另一方面,知识教育是大家轻车熟路的事。对于法科学生而言,知识固然重要,但是素质更为重要,这已成为用人单位对法科毕业生的普遍要求。对于卓越法律人才的素质构成而言,忠诚、敬业、坚毅、稳重、优雅、热情和适度的变通应成为法科学生的性格素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应成为法科学生的特别素质。这里所说的忠诚应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事业,这里所说的敬业是指事业为上,坚毅是卓越法律人才素质的特别要求之一,只有具有坚毅的性格才能抵制社会方方面面的不良诱惑,筑起心中的道德防线和法律底线;稳重和优雅也是卓越法律人才素质的特别要求,卓越法律人才或者是社会权力的掌控者,或者是社会管理的执行者,只有稳重大方、仪态优雅才能赢得别人的尊重,才能有利于问题的解决;热情和适度的变通也是卓越法律人才不可或缺的性格素质要求,处理社会事务需要热情,需要有适度的变通能力,但不能是八面玲珑、处处讨好、毫无原则。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之所以应成为卓越法律人才的特别素质要求,是因为发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起点,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始点;解决问题是化解社会矛盾最后达到社会公正和谐的根本。
卓越法律人才的上述素质不可能是生来就有,更多的是从后天习得和培养所致。就法学院的培养而言,除教导学生从人类先贤圣哲的著作中吸取养分外,还应当鼓励学生更多地观察社会、深入社会和参与社会实践。根据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的实践,观察社会可以通过要求学生对每天发生的社会法律事件进行评论,并将自己的评论在同学中间进行讨论。对于深入社会,我们的做法:一是每年寒暑假通过学生口组织学生参加“十乡百村千里行”活动,通过该活动,每位学生写出自己的心得和体会;二是组织学生参与学校的科技立项活动,在老师的带领下,就某一问题组成科研小组,并写出自己的科研论文和科研方案;三是带领学生参与教师主持的课题研究。对于社会实践,学院建立了20多家稳定的学科实践基地,要求学生利用寒暑假到学科实践基地进行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对于毕业实习,采取统一要求、统一管理的模式。
2.知识。
知识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内核。对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知识结构而言,除了法律人所要求的基本法律知识以外,如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各法学院应该根据自身的人才培养定位来确定自身的知识构成。以培养诉讼法律人才为主的法学院则应强化与诉讼相关联的法律知识,如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辩论技巧等;如以培养国际法律人才为主的学院除强化外国语言能力外,还应当加强国际公约和条约、国际谈判、国际惯例等方面的知识;如以培养企业法律人才为主的学院,则应强化民商法和经济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如以培养行业法律人才为主的学院,则应强化相关的行业法律知识。
只有各法学院根据自身人才培养的定位,根据自身特色要求制定营养配方,才能使人才培养避免千校一面、千人一面的状况;使各法学院的人才培养特色化和个人发展的个性化要求相结合才能迎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春天。
3.能力。
能力和知识是有区别的。知识是人类经验的总结和概括;能力是一个人比较稳定的个性心理特征,它表现在人们掌握知识和技能的难易、快慢、深浅、巩固程度以及应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一般来说,能力的形成和发展远较知识的获得要慢。能力和知识又是密切联系着的。一方面,能力是在掌握知识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离开了学习和训练,任何能力都不可能发展;另一方面,掌握知识又必须以一定的能力为前提,能力是掌握知识的内在条件和可能性。对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而言,能力培养是关键。
卓越法律人才应该具备何种能力,可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高超的人际沟通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应是卓越法律人才必须具备的能力。能力培养比知识传授更重要,正所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能力培养应改变传统的法学课程内容、教学方式和教学手段,就课程内容而言,应从概念法学转化为问题法学,激发学生思考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通过问题的发现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案;就教学方式而言,应改变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教学方式,通过互动式教学方式使学生成为教学课程的参与者,从而激发学生对法律问题的兴趣,锻炼学生的反应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通过改变教学手段,强化学生的学习小组、科研小组、社会调查小组的功能,强化学生的课后小论文写作、读书笔记、案例分析和方案设计,使学生的文字表达能力得以提高。
[1]李仁玉,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法学硕士,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民商
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2]参见2011年3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十一五”教育改革发展及“十二五”教育工作召开新闻发布会,教育部副部长杜玉波在会上发言,http://www.scio.gov.cn/,最后访问时间2012 年5月30日。
[3]商江:《浅谈中国各省市自治区2010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对比》,http://bbs.pinggu.org/thread-854929-1-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5月30日。
[4]霍宪丹:《中国法律教育的发展与展望》,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