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法律人才培养面临的挑战与发展趋势
冯春萍[1]1
【摘要】 我国传统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存在过于强调法律职业化教育而忽视法学理论素养的培养、法学实践能力的培养不足等一系列问题与不足。新形势下,我国法律院校应加强法学教学改革,通过加强法学理论素养的培养、提高学生的法学实践能力等,以培养更多高素质、高水平的高端法律人才。
【关键词】 法律人才培养;传统模式的挑战;法律人才培养的发展趋势
为了培养中国特色社会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法律人才,2011年12月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意见》为新形势下法学人才的培养指明了发展方向,其所具有的积极意义自不待言。不过,对传统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批判性审视更成为当前法律人才培养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本文特就新形势下传统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所面临的挑战及其发展趋势略陈陋见,以求教于方家同仁。
一、新形势下法律人才培养面临的挑战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法律发展及法学教育“先天不足,后天多艰”。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迅速恢复并发展迅猛。不过,鉴于原有“小法学”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存在诸多缺陷,自1999年起原有“小法学”人才培养模式被调整为“大法学”培养模式。该种大法学培养模式对法律人才素质的提升无疑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然而,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现有法律人才培养的模式仍不尽如人意。大体而言,当前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存在以下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第一,过于重于职业化教育而忽视法学理论素养的培养。
顾名思义,法学即是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既然被称之为科学,无疑与普通的职业化教育有重大差异。不幸的是,职业化教育在我国当前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中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自2003年起,国家推行统一司法考试并以通过司法考试作为取得相关从业资格的前提条件,司法考试即与法学专业的就业紧密相连。基于此,通过司法考试即成为了法学专业学生的学习重点。在此情形下,我国绝大多数法学院校(其中不乏著名法学院校)都把司法考试作为法律人才培养和考核的重心,甚至有不少院校主张法学教学应完全与司法考试相结合,并以通过司法考试而引以为荣。这种过于功利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值得我们认真反思。难道法学教育仅仅就是为了帮助学生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吗?倘若法学教育完全是为了通过司法考试而服务,则法律人才培养彻底变成了考试过关培训,法学也就失去了其作为“科学”所应具有的品性。
第二,重视知识灌输而忽视法学实践。
我国当前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特点在于,在教学过程中,对法学相关概念、特征等课本知识的讲解等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过多。与此相对,法学实践能力的培养则相形见绌。为了活跃课堂气氛,也为了便于学生理解相关问题,教师一般会在讲解中给学生设定若干案例。然而,在课堂教学所讲述的案例或模拟考试所提供的案例中,往往都是预先设定好了各种精确和完美的情节和信息。学生根据书本知识固然可以对此高谈阔论、侃侃而谈,然而许多案例的设定往往并不符合司法实践。据本人多年的司法经验,司法工作中极具重要性的乃是证据的搜集和认定。如此则会导致学生在法学课堂上固然可以滔滔不绝,而一旦面对活生生的司法案例,则显得力不从心、无从下手。或许有人说,法学教学中不是设定了若干实践操作吗?学生不是可以依此获得司法实践的知识吗?但事实是,学生去司法机关实习,能够真正参与司法实践的机会不多,大多数学生都被司法机关当做免费的内勤工作人员办理杂务。并且,由于实习的时间太短,学生很难在短期内提高实务操作能力、获得司法经验。
第三,涉外法律人才尤其是高端法律人才严重匮乏。
当今世界迅猛发展,国际贸易、涉外事务日益增多。与此相适应,涉外纠纷等涉外法律事务也逐渐增多。在此背景下,涉外法律人才尤其是高端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尤显迫切重要。然而不争的事实是,尽管我国每年培养数目庞大的法律人才,但总体层次不高,涉外法律人才尤其是高端涉外法律人才尤其匮乏,更别论培养“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
第四,法学教材不能满足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
法学教材的编写在我国日益受到重视,当前法学教材种类繁多、“琳琅满目”,其中有不少教材受到了教师与学生的广泛好评。不过,部分法学教材的编写质量令人担忧,可谓是贻害学林。不仅如此,法学教材的编写状况整体上仍有巨大的改进空间,其中法制史等相关教材即是显例。例如我国台湾学者张伟仁即一针见血地指出:“现有的中国法制史书籍大多只列出了各代有些什么法律、什么制度,像一本流水账,读了几页便觉得索然无味,昏昏欲睡了;即使努力读完,恐怕仍然看不出那些法律和制度与目前所行的有多少关系,只能引起一些讶异和感慨而已。我想问题出在那些书籍的作者都将过去的法律和制度当作一堆古董,因而仅仅肤浅地去观赏其形象。”[2]此类法学教材无法激起教师与学生的兴趣,其对法律人才培养所具有的负面影响可想而知。与此同时,各类法学教材的编写几乎是千篇一律,没有体现各自应有的特色,此点也大大限制了法学教材所应具有的功能与作用。
第五,法律解释学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传统的法学培养模式多注重相关概念的诠释和特征的解析,忽视法律解释。但是,法律解释学在法学教学和司法实践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可以说,学习法律是解释法律的过程,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事案也是如何解释法律的过程,故法律解释学理应成为法律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内容。倘若不能在法学教学中注重法律解释,便会导致所培养的人才不能很好地担当起法律工作的重任。例如轰动全国的许霆案、梁丽案等,在其行为属性的判定上即存在多种结论。法律规范是固定的,事案也是已然发生的事态,为何会产生众多的纠纷和冲突呢?其根源就在于如何去展开法律解释。基于不同的解释立场,采用不同的解释方法,无疑会得出不同的解释结论。虽然说法律不是绝对真理的科学,而是价值的判断。法律并不等同于数学,无法具有唯一精确的答案。但是在特定的条件和语境中,某种解释结论相对而言具有更大的合理性。当前,我国司法解释泛滥,其中固然有司法体制的原因。然而,司法工作者的整体法律解释水平还不尽如人意是更深层次的原因,因此法学人才培养工作中必须加强法律解释的研修。
第六,考核方式过于僵化。
虽说传统的法律专业考试往往会采取期末考试和期中考试等多种考核方法,但总体而言,采用期末卷面考核的方法仍占据总体地位,如此则容易导致学生趋向于死记硬背。此种死记硬背的读书方法不仅使知识点容易遗忘,而且会导致学生在面对相关问题,无法或难以作出科学深入的解析。即便就权威性的司法考试而言,虽说司法考试中所测试的内容越来越重视学说与理论的分析,不过就案件的整体分值而言,以测试法条等为内容的试题在司法中占据了重要地位。[3]如此则难以充分发挥考试所应具有的指导意义和功能。
第七,法学教育资源严重失衡。
东西部发展不平衡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不仅经济发展如此,法律人才的现状亦是如此。以法官的现状为例,目前我国东西部地区之间、发达地区与非发达地区之间的法官职业结构发展不平衡,并且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东部地区的法官素质水平明显高于西部,有不少法院具备法学硕士学位以上的法官达20%以上甚至高达50%以上,但西部地区连具备法学专科的法官的比例都很小。另外,从近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情况看,西部考生的通过率极低。如何解决东西部地区法官职业发展不平衡性,是我国法官职业建设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4]故如何纠正法学教育资源严重失衡也是当前法律人才培养所面临的重大挑战。
二、法律人才培养的发展趋势
鉴于传统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面临诸多挑战,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新形势下,法律人才的培养应从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着实加强法学理论素养的培养。
既然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学的高级人才而非职业化的“工匠”,法学教育即应从职业化教育的范式中走出来,真正回归法学教育的本质。具体法律规范无疑是法学教育的组要组成部分,法学专业的学生固然要熟悉刑法、民法等具体法条法规,但是,没有一成不变的法律,更没有完美无缺的法律。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仅要熟悉法律的规定,更要领悟法律的精神与实质。可以说,每一次法律的重大修改,都是法律规范的重大转型,这些革新都与法律原则和法律思维有异常紧密的联系。例如,交通强制险的推行、死刑的限制等等。倘若没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便无法对此作出科学的诠释。正基于此,不少具有远见卓识的法学教育者即强烈呼吁要着力加强学生法学理论素养的培养。甚至有见解呼吁,“法学本科前两年强调人文与科学的通识通才教育,务必开设中西哲学史、科技史、经济史、经济学原理等课程。强调法学教育的人文性、通识性、批判性。”[5]此种见解可谓是针砭时弊,而且我们有理由认为,以培养高端法律人才为目标的现代法学教育,应该走得更远。
第二,着力培养学生的司法操作能力。
针对当前法学教育的现状,有见解主张,“法学教育并非职业培训。把毕业生训练成职业化的法律人是执法、司法机关的任务之一,而非法学教育所应承担的任务”。[6]论者对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职业化教育倾向提出了批评,毕竟法学教育不同于法律职业培训机构,因此不能将法学教育与职业化培训完全等同视之。但是,也不能由此滑向另一个极端,将法学理论的研修与司法实践完全隔离开来。在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通过安排学生参与司法案件的操作等以培养学生的法学实践技能,不仅很有必要,而且非常重要。在法学教学过程中,法律院校应与司法部分保持紧密联系,每学期安排一定的时间将学生派往司法实务部门,让学生有机会能参与案件的司法操作。也即,让学生真正参与到“活生生”的司法活动,真正熟悉案例的司法操作程序。否则,法学教育所培养的学生,仅仅会夸夸其谈,不会分析具体案件,无疑行不通。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培养高端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必须注重法学实践能力的培养。正如《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所指出的: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并主张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例如法律院校可以加强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教材,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基地,探索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在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上,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与此同时,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充分利用法律实务部门的资源条件,建设一批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积极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第三,加强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
鉴于传统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不能满足社会对涉外法律人才的需求,新形势下的法律人才培养应着力于“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正如《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所指出的:“应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为此,应努力探索‘国内-海外合作培养’机制。加强国内法学院校与海外高水平法学院校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推进双方的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积极利用海外优质法学教育资源,探索形成灵活多样、优势互补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与此同时,法律院校应加强法律外语教学工作,普通院校可以开设中英双语法律课程,有条件的高校甚至可以开设德语、法语等法律外语课程。通过加强外语教学,尤其是外语法律教学,努力提升学生的外语水平。此外,在法学教学计划中,可以适当开设外国法律课程。这样既可以开拓法律专业学生的视野,也可以让学生对外国的法律有所了解。
第四,提升学生的法学研究水平。
鼓动学生关注司法动态,关注疑案大案,并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尤其是要注重培养学生撰写学术论文的能力。现在各大法律院校仅仅规定学生在毕业时要提交毕业论文,倘若平时不加强培养和训练,所撰写的毕业论文质量堪忧,更不用说论文能有所“创新”了。因此各法律院校要积极鼓励学生多参与法学研究、撰写学术论文,使学生养成良好的法学研究习惯,以提高法学研究水平。各法学院校可以对学生的法学研究工作给予政策或制度上的倾斜。例如对发表法学学术论文可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鼓励学生参与“挑战杯”等地区性或全国性的科技作品竞赛,并指派专门的老师给予指导;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的研究课题,鼓励学生申报相关的科研课题等等。
第五,提高法学教材的编写质量。
教材在法律人才培养中占据重要地位,故必须着实提高法学教材的编写质量。例如目前饱受诟病的流水账式的教材应逐步退出法学课堂,正如台湾学者张伟仁在批评法制史教科书时所指出的,“法制史是一部部精彩的历史剧,不应变成僵硬索然无味的流水账。其实它们是许多一直在变动发展的东西,我们应该仔细考察其变动发展的轨迹,并且研究它们怎么会如此变动发展――先认出是什么人,处于什么环境,为了什么目的,用了什么力量、什么方法,克服了什么障碍而推动了这样的发展;然后看他们的作为形成了怎样的一种动力,产生了往什么方向继续进行的惯性;进而推测此种动力和惯性会对其后的法律和制度的发展产生什么影响。如果能将这考察、研究的结果扼要地说出来,应该可以将中国法制史写得像一出戏剧的脚本,使人读来兴趣盎然,而且可以使他们知道,为了了解中国现有的法制和它将来的演变,学习中国法制史是有必要的。”[7]在提高教材编写质量的同时,也应大力引进一些国外的优质法学教材。例如目前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推出的“当代世界学术名著”系列中即有不少堪称是精品的外国法学教材,对丰富教学素材、拓宽学术视野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应努力打破法学教学书千篇一律的局面,鼓励学者尤其是权威学者推出具有特色的法学教材。
第六,完善考核方式。
传统的法学专业的考核方式为试卷类型,可以转变为学术论文写作等多种考核方式相结合,以全方位考核学生的知识结构与理论水平。在试卷中,适当设计一些思想性、理论性较高的试题,以考核学生的法学理论素养。通过考核方式的合理引导,使学生掌握法律的科学学习方法。
第七,促进法律人才培养资源的均衡。
鉴于法学人才培养资源的严重失衡,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要着力改变此种失衡状态。新形势下,“应把培养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着力点。适应西部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需要,结合政法人才培养体制改革,面向西部基层政法机关,培养一批具有奉献精神、较强实践能力,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基层法律人才。”
余 论
法学人才培养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高素质、高水平法律人才的培养是一项伟大的工程。传统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面临诸多挑战,在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暴露出不少问题和弊端,这些都值得我们认真反思。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律人才并非一朝一夕即可造就,我们应立足于法学教育的本质和内核,切实戒除功利化思维,夯实基础、扎扎实实,以《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为指导,努力完善现代法律人才培养机制,为社会培养更多更优秀的法律人才。
[1]海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院长。
[2]张伟仁:《中国法文化的起源、发展和特点》,载《中外法学》2010年第6期,第806页。
[3]《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若干问题》,http://wenku.baidu.com/view/33a59d17a2161479171128a5. 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4月15日。
[4]曾振平、易新华、刘子平:《抓紧解决东西部法官职业发展不平衡问题》,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65556,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4月15日。
[5]《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若干问题》,http://wenku.baidu.com/view/33a59d17a2161479171128a5.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4月15日。
[6]《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若干问题》,http://wenku.baidu.com/view/33a59d17a2161479171128a5.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4月15日。
[7]张伟仁:《中国法文化的起源、发展和特点》,载《中外法学》2010年第6期,第80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