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晋法学(第9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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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约合同的制度价值

预约合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中为了提前固定交易机会而被广泛应用,尤其是在商品房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民间借贷、房屋租赁以及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等合同中最为突出。实践中预约合同的大量运用证明了它存在的必要性,同时其存在也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及制度价值。

1.契约自由的体现

契约自由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起源于欧洲19世纪的人文主义思潮,是私法自治在合同法领域最集中最具代表性的体现。具体而言,契约自由即合同自由,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决定要不要签订合同,与谁签订合同、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乃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合同的内容。预约合同作为债权合同的一种,它的订立必然秉承着契约自由的基本精神理念。预约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抓住商机,自愿协商并订立在将来一定时期内订立本约的协议,这正是私法自治及契约自由的集中体现。

2.提前固定交易机会

在竞争激烈的经济生活中,市场行情瞬息万变,交易机会稍纵即逝。很多机遇由于当事人当时条件不具备不成熟无法把握,而预约合同的出现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它既可以提前锁定交易对象,抓住良机,又可以将目前不确定的风险化为未来确定的商机,这一制度起了很好的转化器作用,同时还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提前约定未来签订本约还有助于稳定市场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