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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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婚前怀孕为推定不具有亲子关系的“必要性证据”之一

——沈某红诉蔡某菌离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5)翔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离婚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沈某红

被告:蔡某菌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原告沈某红与被告蔡某菌2009年农历5月经人介绍认识,婚前发生性行为怀孕,2009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18日生育一子蔡某某,2010年7月沈某红带婚生子蔡某某离开蔡某菌处至今。因感情不和,沈某红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蔡某某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审理中,蔡某菌表示同意离婚。

另查明,沈某红确认蔡某菌支付蔡某某出生住院费4000元、买一罐奶粉230元。

审理中,蔡某菌辩称其怀疑其与蔡某某之间不具有亲子关系,并申请亲子鉴定,沈某红以为了家庭名誉及孩子为由拒绝做亲子鉴定,经法院释明若不配合做亲子鉴定,法院将推定蔡某菌与蔡某某之间不具有亲子关系后,沈某红表示同意由法院认定。

【案件焦点】

蔡某菌与蔡某某之间是否具有亲子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沈某红与被告蔡某菌婚后夫妻关系紧张,仅共同生活两个月,分居近五年,且蔡某菌表示同意离婚,由此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沈某红关于与蔡某菌离婚的诉求,法院予以准许。至于蔡某菌与蔡某某之间是否具有亲子关系,因沈某红婚前怀孕,在蔡某某两个月时将其带出蔡某菌处至今,且沈某红拒绝做亲子鉴定,并在法院依法释明后,其表示愿意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依法推定蔡某菌与蔡某某之间不具有亲子关系。蔡某菌与蔡某某亦无其他法律上拟制父子关系,故没有法定抚养义务,故沈某红关于蔡某某由其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负担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照准。至于蔡某菌答辩意见中要求沈某红返还其支出的蔡某某住院费、生活费等抚养费,因蔡某菌未能举证证明,且沈某红对除蔡某某出生住院费4000元、购买奶粉230元外,其他费用均不予认可,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分居时间、蔡某某年龄、生活环境及厦门市生活水平,法院酌定沈某红向蔡某菌返还蔡某某抚养费15000元。至于蔡某菌答辩意见中要求沈某红返还彩礼,因不符合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故法院不予支持。至于蔡某菌答辩意见中要求沈某红赔偿满月宴请费、沈某红开店费用等其他经济损失,因蔡某菌未能举证证明,且沈某红不予认可,故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本院认为沈某红违背了“夫妻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规定,侵害了蔡某菌的人格利益,给蔡某菌带来了精神痛苦,应赔偿蔡某菌一定的精神损失,但蔡某菌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过高,法院酌定20000元。据此,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沈某红与被告蔡某菌离婚;

二、蔡某某由原告沈某红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沈某红自行承担;

三、原告沈某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蔡某菌返还抚养费15000元;

四、原告沈某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蔡某菌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原告沈某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主要在于蔡某菌与蔡某某之间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关于亲子关系鉴定,我国未规定“强制鉴定”,而是尊重当事人对选择亲子关系鉴定的自主权,所以在认定亲子关系的案件中,只能通过举证责任分配等方式来推定亲子关系。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具有提供“必要性证据”的义务。何为“必要性证据”,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是婚前怀孕;二是受孕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性关系;三是提供孩子与他人具有亲子关系的证据;四是其他可以认定不具有亲子关系的证据。只要具有这四种情形之一的,即满足了提供“必要性证据”的义务。具体到本案中,表面上蔡某菌虽然没有提供必要性证据,但经庭审查明,沈某红婚前怀孕,且在蔡某某两个月时沈某红就将其带出蔡某菌处至今,其中婚前怀孕即是必要性证据之一,同时沈某红在蔡某某两个月时就带出蔡某菌处的行为也不符合常理,且沈某红拒绝做亲子鉴定,并在本院依法释明后,其表示愿意承担不利后果,故推定蔡某菌与蔡某某之间不具有亲子关系。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刘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