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妻与他人生下一子,夫能否要求多分财产
——莫某周诉彭某艳离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一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离婚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莫某周
被告:彭某艳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0年认识,于2001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07年5月7日被告生育一男孩莫某某。在共同生活中,因双方缺乏沟通,夫妻感情日渐淡漠。2015年7月31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莫某某不存在亲子关系。2015年9月21日,法院作出(2015)北少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与莫某某不存在亲子关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告不是莫某某的亲生父亲,由被告对莫某某承担抚养义务;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三套和小轿车一辆全部归原告所有,原告自行承担离婚后的贷款;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400000元;5.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140000元由双方共同承担。
另查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房屋三套、小轿车一辆,夫妻共同债务有80000元。
【案件焦点】
1.原告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能否要求被告赔偿抚养费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原告能否以此为由要求多分财产?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准予原、被告离婚。
关于莫某某的抚养问题,因莫某某与原告不存在亲子关系,现原告要求莫某某由被告抚养,被告亦同意,故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上述情形,故原告要求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其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认为原告有过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其应当多分,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过错,故对被告该主张不予支持。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法院判决两套房屋归原告所有,一套房屋和车辆归被告所有,并按价值补偿对方。共同债务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
关于抚养费损失的问题,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被告与婚外异性共同生育一子莫某某,导致原告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原告对莫某某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故其为抚养莫某某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有权要求被告予以赔偿,被告应赔偿原告抚养费损失76500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共同生育一子莫某某,违反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定义务,主观上有过错,被告的过错行为造成原告抚养非亲生子莫某某长达八年之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致使原告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法院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综上,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莫某周与被告彭某艳离婚;二、莫某某由被告彭某艳携带抚养,被告彭某艳自行负担莫某某的抚养费;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位于柳州市××号房屋归原告莫某周所有,由原告莫某周补偿被告彭某艳该房屋价款90000元;位于柳州市×××号房屋归被告彭某艳所有,该房屋剩余银行按揭贷款由被告彭某艳负责偿还,由被告彭某艳补偿原告莫某周该房屋价款182500元;位于来宾市××号榆林春天3栋×号房屋归原告莫某周所有,该房屋剩余购房款由原告莫某周负责支付,由原告莫某周补偿被告彭某艳该房屋价款40020元;桂BB××××马自达小轿车归被告彭某艳所有,由被告彭某艳补偿原告莫某周该车辆价款15000元;相互折抵后,被告彭某艳还应补偿原告莫某周67480元;四、夫妻共同债务80000元(债权人为陈某兴),原告莫某周与被告彭某艳各负担40000元;五、被告彭某艳赔偿原告莫某周抚养费损失76500元;六、被告彭某艳赔偿原告莫某周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七、驳回原告莫某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在老百姓的朴素思想中,一直存在着夫妻一方出轨,出轨方即“净身出户”的想法,但法律并非如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具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可见,夫妻一方出轨,如果另一方能够证明出轨方具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也仅能要求过错一方赔偿损失,并不能要求法院判决过错一方“净身出户”。只有在夫妻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法院才可以判决少分或者不分。
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很难找到另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和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有时只能提供照片或者手机短信,往往只能证明另一方曾经与他人有过不正当关系或者曾经打过一方,很难证明另一方有与他人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或者实施家庭暴力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法官建议,无过错方在被殴打、虐待或者遭受遗弃时,应当及时报警、就医,并向妇联、社区等相关部门求助。如果发现对方确实存在重婚和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也应当向妇联和社会等相关部门求助,固定证据。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罗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