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物权纠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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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包被征收 补偿应归转包人

经典案例

2000年,苏某向某村承包了2.5亩土地,约定承包期限至2015年。2005 年2月,苏某将其中的1.3亩土地转包给叶某,叶某于2007年2月又将该1.3亩土地转包给汪某。其间,土地承包款一直由苏某向某村支付。

2007年12月,苏某承包的这1.3亩土地因市政工程需要被政府征收,青苗补偿费按照5700元/亩进行补偿,由某村领取后发给了苏某。汪某遂将某村与承包人苏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某村和苏某将青苗补偿费还给自己。某村提出,被征收的土地由村里承包给苏某,苏某的转包行为没有经过村里同意,村里与汪某没有合同关系,且土地承包款一直由苏某向村里交纳,村里将青苗补偿款发给苏某并没有违反规定。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通过转包取得土地经营权并不需要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由于汪某是讼争土地被征收时的实际经营人,青苗补偿费应当归汪某而不是原承包人苏某所有。某法院判决:苏某从某村领取的1.3亩土地青苗补偿费共计7410元应归还汪某。

法律解析

本案中,被告苏某是讼争土地的承包人,并不是实际经营人。由于原告汪某既是讼争土地的转包人,又是实际经营人,青苗补偿费应当归转包人汪某而不是归原承包人苏某所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故法院依法判决苏某从某村领取的青苗补偿费应归还汪某。

法条链接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