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物权纠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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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耕擅转承包地 依法判决应返还

经典案例

村民刘某1995年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土地4.89亩,与发包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期限为30年。2002年,刘某与谭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刘某转让承包田4.89亩给谭某承包,承包费由谭某与队里交付,刘某不负任何责任,如谭某不承包,刘某收回承包田。2008年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上述土地仍登记在刘某的名下。后谭某将土地转包给陈某。刘某认为自己是将土地交与谭某代耕,而非转包,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且协议也未约定返还时间,所以自己随时可以要回承包土地。谭某认为自己与刘某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属于转包,自己享有土地经营权,可以合法行使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权。

法槌定音

法院经查证审理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刘某与谭某之间签订的协议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合同,虽然未备案登记,但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由于协议约定“如谭某不承包,刘某收回承包田”,谭某将土地转包给陈某时,协议条件成就,刘某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2013年4月,法院依法判决谭某将4.89亩土地返还给刘某。

法律解析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刘某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的规定,与谭某签订的协议属于土地承包经营的转包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法有效。谭某擅自将其耕地转包给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与刘某的约定,刘某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故法院依法判决谭某将4.89亩土地返还给刘某。

法条链接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合同法》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