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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擅改变 承包合同被解除
经典案例
赵某系某村三组农民。1985年4月15日,赵某与三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以每亩2元的低价承包三组土地53.6亩,承包期限为30年。1997年1月,赵某看到土地市场有利可图,便将承包地内的部分土地以每宗1300元不等的价格转让给胡某等3户作建房宅基地。此后几年时间里,赵某又将所承包的土地分作9宗宅基地进行转卖,收取转让费1.8万余元。为保护土地不受永久性损害,2007年2月,三组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其与赵某的土地承包合同。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未按合同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合理使用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给土地造成了永久性的损害,违反了土地法和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2007年8月22日,法院遂判决解除赵某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法律解析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第2项和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本案中,被告赵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转让土地并改变土地用途,给土地造成永久性的伤害,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故法院依法判决解除被告赵某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法条链接
《土地管理法》第2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第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