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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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身份之间的转化

——吉安市金辉物流有限公司、康凯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福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8民终12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吉安市金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辉物流)、康凯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福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福支公司)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5日,康凯与金辉物流签订《委托代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康凯将自己的运输货车挂靠在金辉物流,要求金辉物流为其提供有关服务。2014年7月4日,金辉物流以其作为被保险人在安福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2014年12月22日晚上,康凯驾驶货车搭载案外人周某某,由吉安市吉州区往兴国县方向行驶。因原告康凯驾车行经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且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致货车失控后驶离道路右侧并翻到山沟里。此事故造成货车损坏、康凯受伤,案外人周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康凯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金辉物流支付路产损失赔偿费2150元。康凯为死者周某某支付医疗费49501元,向死者周某某家属支付赔偿款332000元。康凯认为周某某的死亡是因事故车辆刹车失灵,周某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下车被车门撞伤而导致死亡。康凯在赔偿损失后,要求安福支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支付保险理赔款,安福支公司未予支付,故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死者周某某是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法院裁判要旨】

安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本案的争执焦点在于死者周某某是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原告对此应负有举证责任。机动车辆作为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所以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车上人员”和“第三者”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针对本案来说,“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的认定应当以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否已经脱离本车且再被本车撞击为标准。死者周某某的死亡是因交通事故中头部受伤致颅脑损伤死亡,而造成周某某颅脑损伤的成因无法查清,需要原告方进一步举证证明。仅凭原告康凯的个人陈述,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认定周某某是下车后被事故车辆的车门撞伤而导致颅脑损伤,故周某某的身份仍然属于“车上人员”而未转化成“第三者”。

安福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本案例无关的判项不表述)。

金辉物流、康凯提起上诉认为:死者周某某是在马路上受伤,而非在驾驶室内,并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可以证明。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本案的争执焦点在于死者周某某是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机动车辆作为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所以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车上人员”和“第三者”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关键是现实、即刻的危险产生时,受害人处在车上抑或在车外。本案中,康凯驾驶重型货车在下坡时,刹车失灵,导致乘车人周某某跳车受伤身亡。受害人周某某在跳车前,车辆刹车已经失灵,驾驶人无法自主控制车辆,现实、即刻的危险已经产生、存在,周某某为了躲避该危险才跳离车辆。故在本案的保险事故中,周某某应当认定为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死者周某某是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的理解。结合保险公司的条款来看,“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受到伤害时,一般是由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来赔偿。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描述的第三者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时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就保险责任限额的具体金额来看,“第三者”能得到的赔偿责任限额要远远高于“车上人员”。因此,身份界定成为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

“车上人员”与“第三者”本是不相干的两方,互不干涉,但两者的角色却是可以互换的,也就是说“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

编写人: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 王义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