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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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车上人员转换为交通事故第三者的认定

——杜登云等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杜登云、卓珍香、赵华浓、杜铭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险张家界分公司)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22日,受害人杜某某在人财保险张家界分公司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者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4月26日0时起至2015年4月25日24时止,其中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含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为200000元,三者险责任免除条款第五条用加黑加粗字体约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同时,受害人杜某某在投保单中的投保人声明栏签名确认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使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等内容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2015年4月14日8时20分,受害人杜某某驾驶其所有的湘G××××号中型自卸货车,从慈利县国太桥乡国太桥居委会自建农贸市场棚屋内倒车出库后,发现车辆有故障,于是,受害人杜某某下车,在该车底排除故障过程中,因车辆的发动机未熄火,导致车辆向前行驶,致使车辆左后轮碾轧到受害人杜某某,造成杜某某死亡、农贸市场自建的雨棚架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慈利县公安局对受害人杜某某尸检后,出具系心肺损伤死亡(车祸碾轧形成)的死因结论书,同时,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派员勘查了事故现场,并于2015年4月16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该起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事发的根本原因无法查清。

【案件焦点】

被保险人、车上人员杜某某是否属于本车交强险中的第三者?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是针对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受害人,故本案受害人杜某某能否获得交强险的赔偿,关键要看本案受害人杜某某是否属于第三者受害人身份。判断受害人杜某某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其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被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车下人员、第三者,同时,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随着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换,本案受害人杜某某并非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致死,其在发生事故时在车下,其作为车上人员驾驶人的职务身份已经在特定时空条件下转换为车下人员,应属于车下人员、第三者身份。因此,杜某某系其车辆之外的第三者受害人,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人财保险张家界分公司作为交强险的保险人应对受害人杜某某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给杜登云、卓珍香、赵华浓、杜铭赔偿因受害人杜某某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1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二)驳回杜登云、卓珍香、赵华浓、杜铭的其他诉讼请求。

人财保险张家界分公司持原审答辩意见提起上诉。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后语】

杜某某是否属于本车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在审判实践中存在本车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员以及驾驶人员不属于第三者,以及杜某某的身份已经转换为第三者身份,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这两种不同意见。

1.被保险人能否成为第三者问题。杜某某系被保险人,但是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他已经离开车体,停止对车辆的操作。虽然在停车进行维修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未能安全停放,但也只是违反机动车的操作规定。本质上,杜某某已经失去对车辆的控制,在这个时间节点上,其身份已经转化为第三者。在不具备免赔事由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其进行赔偿。

2.“本车人员”还是“车外人员”的理解问题。车上人员下车时被所驾驶车辆碾轧致死,此种情况下此人是否属于“本车人员”,现今司法解释里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本案中杜某某在车辆运行过程中的活动,应该结合现实因素综合考量。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杜某某坐在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位上,属于“本车人员”,但因运行中车辆故障需临时维修而停驶,发生交通事故时,杜某某已经置身车外,并不在车上,由此应当认定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时,杜某某已经由本车人员转化为“车外人员”。

当法律对特殊情况下第三者范围规定不具体明确时,应结合我国立法根本“以人为本”的原则,合理界定第三者范围,确保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编写人: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