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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关于姻亲继承的合理性问题
根据现行《继承法》,我国将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直接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一并继承遗产,且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同时,继兄弟姐妹间以及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间如形成扶养关系,也能互有继承权。此规定直接突破继承仅在血亲、配偶范围内的传统基础,是将部分姻亲纳入继承领域的第一立法例。有学者称其为我国继承法在法定继承顺序上的一个突出特色,也是对建国以来司法实践的总结和发展。[1]该突破几千年血亲继承、配偶继承传统以姻亲为继承人的做法究竟有多大的合理性,是否因具特色便能在继承领域与其他继承制度相互协调以发挥其功能,经20多年的实践检验,于《继承法》修订之际,重新思考其合理性并对之进行妥当规范实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