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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遗漏诉讼请求
遗漏诉讼请求,是指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在裁判时将其一部或全部遗漏,未作裁判之意思表示。遗漏诉讼请求是裁判脱漏最典型的形式,但并不等于裁判脱漏,裁判脱漏的内涵较遗漏诉讼请求更为宽泛。遗漏诉讼请求不同于裁判表述错误,裁判表述错误只是形式上的错误,遗漏诉讼请求则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错误。是否构成遗漏诉讼请求不仅要以裁判文书中的“主文或理由”为依据进行识别,有时还应辅以其他诉讼资料进行判断。遗漏诉讼请求以诉讼请求具有可分性为前提,如果当事人所提诉讼请求不可分,而法院竟只对其中的部分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这种判决不能称其为一部判决,而是一种有瑕疵的全部判决。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和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判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没有对当事人提出的某项诉讼请求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没有在裁判中对这一诉讼请求作出回应,属于审判工作的重大失误。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遗漏诉讼请求的,上诉法院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生效裁判遗漏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也应当进行再审。
解读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第89条、第9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