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需要回应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仍应坚持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由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回应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必然涉及对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审查,但不能绕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迳行审查诉讼请求,更不能因原告诉讼请求和提出的证据不成立而直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解读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本解释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