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实用版(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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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信访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理解与适用

本条规定了信访中的方便信访人的原则。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就是各级行政机关要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了解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信息等方面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促进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得到迅速反馈和处理的制度精神。为信访人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在信访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信访工作必须遵守的一个重要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方便信访人的原则主要体现在畅通信访渠道上。信访渠道的畅通是方便信访人的前提和保障。衡量标准主要有四条:一是群众正当的信访权利是否能够得到保障;二是民意、民情、民智能否顺畅上达领导机关;三是群众的正当要求能否得到满足,应该解决而又能够解决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能否得到解决;四是信访活动是否依法有序进行。畅通信访渠道是保持信访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并迅速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措施。

《条例》专门增加一章规定了畅通信访渠道的内容,按照总则中提出的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原则作了相应的规定:一是提出信访事项的形式更加灵活,增加了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等现代通讯手段提出信访事项的规定;二是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公开信访渠道的义务,包括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三是规定了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的内容;四是要求市、县、乡人民政府等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县级以上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对反映的突出问题主动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的制度。

▶典型案例指引

杨某某、赵某某诉奈曼旗公安局治安处罚案(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7]通行终字第18号)

案件适用要点:二上诉人因工作的问题找有关部门要求解决,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及信访机关,有义务接待来访人员、倾听反映的问题。如不属本部门解决的问题,可以告知或转给有关部门,不能认为二人来访就是扰乱了正常工作秩序。奈曼信访局将二上诉人从通辽市接回,亦属于其本职工作,并不影响其工作秩序。奈曼旗公安局没有举出上诉人在上访过程中,在什么时间、地点,有何种违法行为,扰乱了哪一机关的工作秩序,造成了何种影响的证据,也没有举出二上诉人上访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及规章。所以,其对二上诉人实施行政拘留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维持不当,应予撤销。

▶条文参见

《信访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第4、5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通知》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6;《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防止和纠正对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行打击报复问题的通知》;《环境信访办法》第3条;《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2条;本条例第9-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