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律攻防战:律师告诉你离婚纠纷的60个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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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婚前个人财产在结婚之后并不会自动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常遇到一些当事人向笔者咨询:“听说好像有法律规定说,婚前一方的房子,结婚八年后,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这些当事人“听说”的这个所谓“法律规定”,已经被废止多年。根据目前的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财产除了夫妻之间有特别约定外,是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的。现在还常有“准丈母娘”在嫁女儿之前打听男方:“他有没有房?是不是供的?”其实这时男方的房是婚前买的,婚前一方名下的房产是个人财产,婚后继续供房的,依然是登记在谁的名下归谁所有。

现实困惑

蒋某和徐某于1999年1月结婚。婚前蒋某较为富裕,名下有三套别墅,徐某婚前没有工作,嫁给蒋某后还是在家操持家务,家用均由蒋某负担。

2010年两人结婚11年,徐某因身体原因一直无法怀孕,而蒋某则很希望要一个孩子,两人开始常常吵架,矛盾不断。2014年,两人感情破裂,协商离婚。

徐某听很多朋友说,结婚满八年,婚前财产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徐某认为自己对蒋某在婚前买的三套别墅,拥有一半的产权。蒋某并不认同徐某的主张,认为三套别墅属于他个人所有,不应视为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秘密提示

之所以有很多人听说“婚后八年个人财产变共同财产”,是因为旧的法律文件有这样类似的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房产婚后夫妻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使用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函》(1991年1月28日[90]民他字第53号),均提出了“虽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法律的修改,2001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中就明确规定,个人财产除非有特殊的约定,否则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产生变化。一些地区的法院对婚前购买的房屋有特别的处理方法(参见本书秘密7),但这并不影响相关法律的规定。

破解方法

婚前的个人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对该财产的处理有特别的约定,否则婚后依旧属于个人财产。本案中,蒋某婚前购买的三套别墅属于蒋某的个人财产,与徐某无关,即使两人结婚满八年,这三套别墅依然是蒋某的个人财产,两人离婚的时候,并不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分。

如果徐某想将这三套本属于蒋某个人财产的别墅变成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只能通过与蒋某签订协议的方式,约定这三套别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方才有效。

证据及材料指引

财产协议书:约定婚前个人财产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

通过双方签订的协议,可以将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定为婚后夫妻共有。

【法律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六、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答: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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