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部分地区的法院会将以结婚为目的而购买的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正如前文所提到的,除非当事人双方对财产的归属有协议约定,否则婚前个人财产在结婚之后并不会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生活中,房子很值钱,而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也经常会为了结婚而购房,目前,一些地方的法院会对婚前购房的问题作出较为特殊的认定,当事人需要特别留意。
现实困惑
任某与秦某于2011年在广州相识并恋爱,2014年两人认为双方感情稳定,开始谈婚论嫁。由于任某和秦某都不是广州人,两人的父母都在老家生活,因此两人在广州没有自己的房产。结婚之前,两人希望共同买房,好让日后的婚姻生活过得更好。
任某是做个体生意的,而秦某在国企上班,购房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所以两人商议由任某出资但以秦某的名义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在秦某一人名下。2014年3月两人买房,2014年5月两人登记结婚。
2015年5月,因为秦某有外遇,任某提出离婚。在财产分配问题上,两人对2014年3月买的房子到底归谁所有存在争议。秦某认为房屋在婚前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应为自己所有,任某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秘密提示
和一般的财物相比,房子算是比较特殊的财物,房屋在当今社会中价值昂贵,而我国很多家庭的风俗习惯是要在结婚前购买“婚房”。自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些年来,因“婚房”引发的诉讼纠纷不断增加。婚前购买的房屋权属有争议,该如何认定?一些地方的法院会出台相应的审判指导意见,如上海地区法院认为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买的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虽然该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广东地区则认为,如果婚前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有证据证明是因结婚而购买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破解方法
为了避免日后因“婚房”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当事人双方在购房前签订协议,对婚前的购房行为进行特别的说明。法律的一般原则是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一些地区法院会对婚前房屋作一些特殊的认定,但即使有特殊的认定,也必须在有确切证据的前提下才能认定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所谓的证据,只有书面材料可以留存下来,口头承诺等都会因为无法留存,而在日后出现纠纷时导致无法举证的风险。
本案中,任某出资购房但登记在秦某名下,虽然任某可以提出主张称两人购房是以结婚为目的,但若任某没有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且秦某否认的话,估计法院还是不会支持任某的诉讼请求。
另外,自己有出资但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必须保留自己出资的依据,这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出资的比例,是法院对房产权属分割的重要依据。
证据及材料指引
1.协议书:约定婚前购买的房屋是为了结婚之用。
通过双方签订的协议,确认婚前购房的目的,从而证明购买房屋是以结婚为目的。
2.口头承诺的录音或录像:证明婚前购房以结婚为目的。
口头承诺如果没有录音,日后产生纠纷的时候会导致无法举证的不利后果,而录音或录像则可以起到固定证据的效果。
3.银行流水以及转账凭证:证明自己的出资情况。
购房的出资一般都是大额支付,通常情况下不会给现金而会选择银行转账。银行转账这种支付方式可以很好地证明自己的出资事实。
【法律运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六、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答:……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9.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屋预售合同的买受人为该方且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
另一方婚后参与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以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个人财产清偿的贷款部分,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合理的补偿。双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参照该房屋的市场价值,按另一方的出资比例(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各占一半出资额)计算一方应支付给另一方的补偿数额。
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在双方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共同出资购买,仅是名义上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在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七、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
(三)关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65.以结婚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