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延:从整体部分关系到一般特殊关系
1.传统界定:实践中的困境
根据迄今为止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的定义,社会意识分为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式两个层面,作为“形式”的社会意识,是系统的、自觉的、抽象化的社会意识,包括属于思想上层建筑的政治法律思想、艺术、道德、宗教、哲学等意识形态以及科学。
要界定意识形态,需要对其外延有所规定。但是,之所以说把意识形态定义为“政治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宗教、哲学等社会意识形态”只是机械的外延规定,是因为它没能通过对意识形态的本质特征及根本功能的考察,来把握意识形态的总体性以及由此所区分的领域。它在理论上带来的困境是,不仅把人们具有社会性的情感、意志等社会心理都剔除在意识形态之外,更重要的是,带来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界内部关于社会科学是否是意识形态的长期争论。[9]持社会科学与意识形态对立论观点的重要理论依据,便是传统意识形态定义里只把属于社会科学的政治法律思想以及哲学列入其中,却没有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纳入其范围,而在学界一般被视为人文学科的道德、艺术等,反而都被列入了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的这一外延界定给实践上带来的困境是,它将除自然科学以外的各种社会意识形式都作为意识形态,意识形态被泛化了,即它同各种社会思想文化和人们精神生活的复杂关系被简单化了。
“文化大革命”期间甚至改革开放初期,曾经把所有思想文化艺术和人们精神活动都打上“非无 (无产阶级)即资 (资产阶级)”的阶级标签,把各种艺术欣赏趣味甚至不同的艺术表现形式 (例如,唱歌是否用“气声” 、在舞台上是“站着唱”还是“走着唱” 、女孩衣服最上边的一个纽扣是开在锁骨上还是锁骨下,等等),把在一定历史阶段形成的所有私德,都当作意识形态,因而都认定具有阶级性,从而造成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扩大化。其重要原因之一,则是仅在理论上对意识形态做机械的外延规定。
2.意识形态:总体性及其领域
诚然,马克思在 《〈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1859年)中说过:在考察社会形态的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10]。但是,应该承认,马克思在这里并不是写哲学教科书以给“意识形态”下定义,而是在对自己已经形成的唯物史观做总体阐述时,列举了所涉及的对经济生活的变革能够发生影响的“意识形态的形式”。
对意识形态外延的辨析,俞吾金的 《意识形态论》给出一个重要思路,即“在马克思那里,意识形态是一个总体性概念”,“是由各种 ‘意识形式’——哲学、宗教、伦理、政治、法律等等构成的有机整体”。遗憾的是,俞著尚未就“总体性概念”的总体性和“有机整体”的有机性做深入阐述,而仍然是依据传统教科书的定义,列举了所“包括许多具体的意识形式,如政治思想、法律思想、道德、哲学、艺术、宗教等等”[11]。我们要把握意识形态的“总体性” :
首先,不能忽视马克思在 《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 (1851年)中的论述:“在不同的财产形式上,在社会生存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的,表现独特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12]这意味着,在人们日常生活中表现出来的情感、思想方式和人生观中,包含着意识形态。
其次,更重要的是,对意识形态与各种社会意识形式的关系做总体性把握,有两个不同的思路:其一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其二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这两个思路在逻辑上恰好相反:作为整体和部分的关系,是整体包含部分,部分存在于整体之中;而作为一般和特殊的关系,则一般存在于特殊之中,特殊包含了一般。以往对意识形态做外延规定时,说意识形态“包括”除科学以外的各种社会意识形式,恰恰体现的是整体和部分的机械关系,这样给意识形态下的定义,只是机械的外延规定。
要真正理解意识形态的总体性,需要从一般和特殊的辩证关系上来把握意识形态同各种社会意识形式的关系:即各种社会意识形式 (除自然科学外,下同)中,不同程度地包含意识形态的成分,但并非各种社会意识形式中的所有思想、观点、看法或判断,都是意识形态;而作为总体性的意识形态,则存在于各种社会意识形式之中,但它不是横向地、机械地呈现为各种社会意识形式,而是综合地通过各种社会意识形式的内容表现出来,并通过纵向的领域体现出层次性。
辩证地而非机械地把握意识形态同社会意识形式的关系,需要依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意识形态的本质特征及根本功能的思想,来揭示其总体性并区分其领域。如前所述,意识形态的本质是价值观的理论体系,它是对不同阶级、阶层或群体的利益关系所做的价值判断,但又包含着对其利益合理性的论证;其根本功能,是要把特殊利益说成是普遍利益,即为维护或颠覆某种现存的利益格局的行为合法性提供合理性辩护。于是,在所有的社会思想和人们的精神生活之中,确定是否是意识形态,其根本依据有两条:其一,是否反映不同群体或集团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其二,对于反映不同群体或集团的利益矛盾和冲突的思想与精神,是否体现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这就是说,意识形态存在于各种社会意识形式和社会心理之中,凡是社会意识形式和社会心理中包含的反映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矛盾与冲突的内容,便是意识形态;凡是不反映这一内容的,就不属于意识形态。它可以通过单一的政治法律思想、艺术、道德、宗教和哲学形式表现出来,但更多的是几种社会意识形式综合的表现,甚至包含社会心理。这就是所谓意识形态的“总体性”。如此对意识形态的外延考察,避免了机械的外延规定,既具有理论价值,又具有实践意义。
在理论上,它既可回应日常生活是否具有意识形态的问题,理解马克思所说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同意识形态关系的论断,不至于把日常生活都剔除在意识形态之外;又可回答社会科学是否是意识形态的问题,因为意识形态作为总体性的价值观理论,需要理论论证和逻辑表达,这就同科学并非绝对对立,社会科学和意识形态存在交叉性,但不等于所有的社会科学内容都是意识形态。
在实践上,我们可以根据意识形态所反映的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矛盾和冲突关系的密切程度,区分不同的领域,如政治生活领域、思想文化领域、日常生活领域、国际交往领域,等等。不同领域的意识形态表现各不相同,意识形态属性的程度也有极大差别。
这样在纵向上做意识形态领域的区分,避免把除自然科学外的所有社会意识形式所表达的内容都当作意识形态,对于在实践上既抵制“去意识形态化”和“淡化意识形态”的思潮,又避免“泛意识形态化”和“强化意识形态领域阶级斗争”的倾向,从而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把握马克思主义在社会生活中的话语主导权,是十分必要的。
注释
[1]伊格尔顿归纳过16种定义。周宏.理解与批判——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文本学研究.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35-36.
[2]如1983年人民出版社出版 《历史唯物主义原理》 :“意识形态作为社会的观念 (或思想)上层建筑,是对一定社会经济形态以及由经济形态所决定的政治制度的自觉反映。”包括“艺术、道德、政治法律思想、宗教、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2009年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出版《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观念上层建筑,是指政治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宗教、哲学等意识形态。在这个意义上,观念上层建筑又被称为意识形态上层建筑。”“具有鲜明的阶级性。”2013年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属于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形式称为社会意识形态,主要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宗教、哲学等。”
[3]一般认为,马克思有自己的意识形态理论。而笔者认为,与其说马克思形成了自己的意识形态理论,不如说马克思形成的是意识形态批判理论。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思想,是其意识形态批判理论的表现。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91.
[5]卡尔·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197.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36-537.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52.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2、65、53.
[9]对于社会科学是否是意识形态,学术界大致有三种观点:属于论:社会科学反映人们的社会关系,因而属于意识形态;对立论:社会科学也是科学,因而与意识形态是对立的;交叉论:对社会科学的研究必然包括研究者的价值导向,因而包含了意识形态。
[10]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92.
[11]俞吾金.意识形态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68、129.
[1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