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市民社会和国家
列宁提出——马克思的思想存在两个转向:“从唯心主义转向唯物主义,从革命民主主义转向共产主义。”这两个转向从“开始”到“彻底完成”是在1842—1844年。[1]这两个转向:一是哲学转向,二是政治转向,可以统称为“政治哲学转向”。
黑格尔哲学原本具有一种内在矛盾,一方面是保守的唯心主义体系,另一方面则是革命的辩证方法。19世纪30—40年代,黑格尔学派解体,它分化为两个派别:青年黑格尔派继承了青年黑格尔思想的激进倾向,亦称黑格尔左派;老年黑格尔派继承了老年黑格尔思想的保守倾向,亦称黑格尔右派。马克思和恩格斯参加了青年黑格尔派即黑格尔左派运动。当时在德国柏林,有一家“博士俱乐部”,其主要成员有:施特劳斯、布鲁诺·鲍威尔、施蒂纳、卢格、赫斯和费尔巴哈等人。他们关心的主要问题是宗教和政治,并且以反宗教斗争来掩盖政治斗争。起初讨论的问题主要是“神奇的福音故事是在宗教团体内部通过不自觉的、传统的创作神话的途径形成的呢,还是福音书作者自己虚构的”[2],施特劳斯主张“实体”,布鲁诺·鲍威尔主张“自我意识”。然后,“这个问题竟扩展为这样一个问题:在世界历史中起决定作用的力量是‘实体’呢,还是‘自我意识’”[3]。最后出现了施蒂纳主张的“唯一者”。而费尔巴哈则终结了这一唯心主义内部的无谓争吵,“直截了当地使唯物主义重新登上王座”[4],马克思和恩格斯“一时都成为费尔巴哈派了”[5]。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不仅超越了黑格尔,超越了青年黑格尔派,而且超越了费尔巴哈,最终成为自己。然而,即使在青年黑格尔派运动中,青年马克思就已经崭露头角了。我们从青年黑格尔派几位代表人物对青年马克思的观感和印象中可见一斑:
青年马克思的思想转向,可以分为三个时期——一是《莱茵报》时期(1842年4月—1843年3月,科伦):1842年10月,马克思担任《莱茵报》主编,著有《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摩泽尔记者的辩护》《共产主义和奥格斯堡〈总汇报〉》等文;二是克罗茨纳赫时期(1843年5—10月,克罗茨纳赫):马克思著有《克罗茨纳赫笔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等文;三是《德法年鉴》时期(1844年2月,巴黎):1844年2月,马克思和卢格担任《德法年鉴》主编,马克思著有《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等文。我们以《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为中心文本,兼顾《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它们不仅前后相继,而且主题相关),探讨青年马克思的思想转向。
关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国内外学术界流行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以苏联马克思主义学者奥伊则尔曼、拉宾等人为代表,认为《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青年马克思的一部“不成熟著作”。他们以《神圣家族》为标志,划分了马克思的“成熟著作”和“不成熟著作”的界限;另一种观点则以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诸如意大利新实证主义马克思主义学者德拉·沃尔佩为代表,认为《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以新实证主义的科学精神为主要特征,是对黑格尔思辨哲学及其辩证法的“根本超越”,是马克思哲学革命的重要标志和马克思哲学的真正奠基之作。这样两种截然相反的认识和评价在中国学界中亦有表现。我们还是从马克思和恩格斯自己的论述中寻找根据: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叙述了自己的思想转向:“由于费尔巴哈揭露了宗教世界是世俗世界的幻想(世俗世界在费尔巴哈那里仍然不过是些词句),在德国理论面前就自然而然产生了一个费尔巴哈所没有回答的问题:人们是怎样把这些幻想‘塞进自己头脑’的?这个问题甚至为德国理论家开辟了通向唯物主义世界观的道路,这种世界观没有前提是绝对不行的,它根据经验去研究现实的物质前提,因而最先是真正批判的世界观。这一道路已在‘德法年鉴’中,即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和‘论犹太人问题’这两篇文章中指出了。但当时由于这一切还是用哲学词句来表达的,所以那里所见到的一些习惯用的哲学术语,如‘人的本质’、‘类’等等,给了德国理论家们以可乘之机去不正确地理解真实的思想过程并以为这里的一切都不过是他们的穿旧了的理论外衣的翻新”[9]。这一段话表明《德法年鉴》中的两篇文章是他们思想转向的标志,只不过是用旧的“哲学词句(术语)”表达了新的世界观亦即唯物主义世界观或“真正批判的世界观”。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写道:“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这部著作的导言曾发表在1844年巴黎出版的《德法年鉴》上。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10]这里提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及《〈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并将其中心思想概括为:“法的关系”和“国家的形式”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就是“市民社会”;从对国家的分析到“对市民社会的解剖”推动了马克思从法哲学批判转向政治经济学批判。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1872年第二版跋”中提到:他的辩证方法和黑格尔的辩证方法“不同”甚至“截然相反”。他说:“将近30年以前,当黑格尔辩证法还很流行的时候,我就批判过黑格尔辩证法的神秘方面。……辩证法在黑格尔手中神秘化了,但这决没有妨碍他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在他那里,辩证法是倒立着的。必须把它倒过来,以便发现神秘外壳中的合理内核。”[11]这里除指《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之外,不可能指别的文章。所谓把“倒立着的”辩证法“倒过来”也就是马克思对黑格尔颠倒主谓词的再颠倒。
恩格斯在《卡尔·马克思》一文中是这样叙事的:“马克思从黑格尔的法哲学出发,得出这样一种见解:要获得理解人类历史发展过程的锁钥,不应当到被黑格尔描绘成‘大厦之顶’的国家中去寻找,而应当到黑格尔所那样蔑视的‘市民社会’中去寻找。但关于市民社会的科学,也就是政治经济学,而当时要切实地研究这门科学,在德国是不可能的,只有在英国或法国才有可能。”[12]这和马克思自己的叙事是一致的。
在《关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一文中,恩格斯把他自己和马克思的思想转向相提并论。他说:“马克思不仅得出同样的看法,并且在《德法年鉴》(1844年)里已经把这些看法概括成如下的意思: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因而应该从经济关系及其发展中来解释政治及其历史,而不是相反。”[13]这似乎又只提到《德法年鉴》中的两篇文章,并未提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总之,虽然马克思、恩格斯时而提到《德法年鉴》中的两篇文章,时而提到其中的三篇文章,但是我们没有必要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否是马克思思想转向的标志问题上争论不休。马克思前后的观点完全可以构成一个连续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马克思关注的主要领域从国家转向市民社会亦即资产阶级社会[14]或者“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由此马克思从法哲学批判转向政治经济学批判。
注释
[1]列宁全集:第2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83。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27。
[3]同上。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28。
[5]同上。
[6]科尔纽。马克思恩格斯传:第1卷。刘丕坤,王以铸,杨静远,译。北京:三联书店,1963:152。
[7]同上,321-322。
[8]科尔纽。马克思恩格斯传:第2卷。刘丕坤,王以铸,杨静远,译。北京:三联书店,1963:16。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261-262。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22。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409。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02。
[14]“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在马克思那里是有不同含义的。根据俞可平的考证,在马克思的《资本论》第一卷德文版被翻译成法文本和英文本时,经过马克思或恩格斯的亲自校订,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分别被译成法文的societe civile(“市民社会”)、societe bourgeoisie(“资产阶级社会”)和英文的civil society(“市民社会”)、bourgeois society(“资产阶级社会”)。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是用英文写成的,用了civil society(“市民社会”)和bourgeois society(“资产阶级社会”)两个概念。(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中国社会科学,1993(4):59-74。)日本学者城塚登认为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之前是指资产阶级社会,是一个具体形象的概念;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之后是指物质生活关系,是一个抽象形象的概念。(城塚登。青年马克思的思想:附录一“‘市民社会’的思想与现实”。肖晶晶,等译。北京:求实出版社,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