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国家主义
要理解马克思的法哲学批判,就要了解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要了解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就要了解黑格尔的整个思辨哲学,尤其是他的逻辑学。
黑格尔自称其哲学是思辨哲学。所谓思辨是纯粹概念的思维。黑格尔哲学从绝对理念出发,经过逻辑、自然、精神三个基本阶段,发展到绝对精神。所谓绝对理念是指作为一切存在的共同本质和根据的某种无限的、客观的、无人身的思想、理性或精神;所谓绝对精神是指作为宇宙万物的共同本质和基础的精神实体。黑格尔将其哲学的最高原则——“绝对理念”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逻辑学是研究“理念”自身从抽象到具体发展过程的科学;自然哲学是研究“理念”的异在或外在的科学;精神哲学是研究“理念”由它的异在或外在返回它自身的科学。通常,每个大阶段又有三个中阶段,每个中阶段又有三个小阶段。这个由正题、反题、合题(否定之否定)构成的“三一式”建筑就构筑起了黑格尔思辨哲学的体系,如表1-1所示:
表1-1 黑格尔思辨哲学
由表1-1我们可以发现,在这个通过正、反、合的“三一式”建筑构筑起来的宏大的思辨哲学体系中,法哲学是第三个大阶段“精神哲学”中的第二个中阶段“客观精神”部分。
黑格尔这样给“法哲学”下定义:“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1],“法的理念是自由”[2],“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3]。黑格尔理论的出发点是概念,所谓概念不是一般的狭义的概念,而是广义的辩证的概念。这个概念的完成需要经历三个阶段或环节:首先是概念的直接性或抽象性,它表现为概念的外在化;其次是反思,是对直接性的否定;最后是两者的统一,从而达到概念的真理性。按照这种辩证逻辑,他将“自在自为地自由的意志”分为三个阶段:直接的阶段,即意志的概念是抽象的,它的定在就是直接的、外在的事物,是抽象法或形式法;反思的阶段,即主观意志的法,就是道德的领域;这两个抽象环节的统一和真理化,就是伦理的领域,伦理是意志自在自为发展的最高阶段。这三个阶段既是意志的自在自为的发展,也是自由的发展。黑格尔法哲学的详细体系如表1-2所示:
表1-2 黑格尔法哲学
续前表
黑格尔法哲学的特点是将道德与伦理区分开来。黑格尔把道德看作人的内心、意向和良心的纯粹的主观性领域,而把伦理看作社会群体生活中的规范、价值观念和制度,从而将伦理看作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领域。“善和主观意志的这一具体同一以及两者的真理就是伦理。”[4]“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善的统一就是伦理”[5]。在黑格尔看来,道德是主观法,涉及的仅仅是人的主观自由;“伦理是自由的理念”[6]。伦理有三个环节,即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家庭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市民社会是对家庭的否定,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的解体;而国家则是伦理精神的实现。
市民社会理论是黑格尔法哲学的基本成就。所谓的“市民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7]。它同样有三个环节:一是需要的体系,即通过个人的劳动以及通过其他一切人的劳动与需要的满足,使需要得到中介,个人得到满足;二是在需要的体系中的自由——这一普遍物的现实性——是通过司法对所有权的保护实现的;三是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来预防遗留在上列两体系中的偶然性,并把特殊利益作为共同利益予以关怀。这几个环节都需要法律来维护。黑格尔在“抽象法”篇中所说的法是抽象的法或形式的法;在“道德”篇中所说的法是主观法;而在“伦理”篇中所说的法则是实定法,也就是法律。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阶段,它有两个原则:一是特殊的人即个人是目的;二是人们为满足需要而联结起来。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是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人都是手段。因此,“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并且是它们二者共同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8]。然而,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联系就取得了普遍形式。这样市民社会成为特殊性与普遍性之间的中介的基地。市民社会中因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人之间是相互联系的,所以形成了一系列相互依赖的制度,这也就是黑格尔所说的:“外部的国家,即需要和理智的国家。”[9]市民社会是从家庭到国家之间的中介。
国家理论是黑格尔法哲学的最高成就。所谓的“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10]。“自在自为的国家就是伦理性的整体,是自由的现实化;而自由之成为现实乃是理性的绝对目的。国家是在地上的精神……神自身在地上的行进,这就是国家。国家的根据就是作为意志而实现自己的理性的力量。”[11]“国家是神的意志,也就是当前的、开展成为世界的现实形态和组织的地上的精神。”[12]它同样有三个环节:直接现实性,作为个别国家内部关系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法;推移到个别国家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国际法;普遍理念,作为类和作为对抗个别国家的绝对权力——精神,在世界历史的进程中给自己以现实性。
在西方政治思想中,国家理论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国家理论认为国家是“善”甚至是“至善”。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伦理政治观(即将城邦既看成政治共同体又看成伦理共同体)、古罗马西塞罗的混合政体论、16世纪法国布丹的国家主权说,都是这一类型。另外一种国家理论认为国家是“恶”,只不过是“必要的恶”。古罗马奥古斯丁的神学政治观(即划分“上帝之城”和“世人之城”)、17世纪英国霍布斯的“利维坦”和洛克的有限政府论、18世纪法国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说和卢梭的人民主权说,都是这一类型。黑格尔的国家哲学是19世纪普鲁士国家主义的典型代表,属于第一种类型(马克思的哲学属于第二种类型)。
黑格尔的国家主义所针对的主要是英法自由主义,但也包括康德的批判哲学。在他看来,自由主义的经验主义哲学基础是“没有形式的内容”;而康德的批判哲学则是“没有内容的形式”;至于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哲学基础,即高扬“我思”(“自我意识”),其只知道个人的单主体性,不知道人们之间相互联系的互主体性。黑格尔用整体主义来反对原子主义,在《法哲学原理》中特别强调“机体”观念,他还没有充分发现市民社会的自组织性,因而寄全部希望于国家来组织社会。因此,在他看来,相比于国家,个人微不足道:“不言而喻,单个人是次要的,他必须献身于伦理整体。所以当国家要求个人献出生命的时候,他就得献出生命。”[13]至于无论现实国家具有何种缺陷,国家理念作为“地上的神”依然会行进,就像无论一个活人具有何种缺陷(如罪恶、疾病、残废等),生命依然会绵延一样。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批判了自由主义的社会契约理论及其自然状态、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观念,他反对将婚姻理解为契约关系,更反对将国家理解为契约关系。“这样看来,婚姻不可能归属于契约的概念下……同样,国家的本性也不在于契约关系中,不论它是一切人与一切人的契约还是一切人与君主或政府的契约。把这种契约的关系以及一般私有财产关系掺入到国家关系中,曾在国家法中和现实世界造成极大混乱。”[14]他主张将国家理解为伦理关系,也主张将婚姻理解为伦理关系。“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一种性的关系……按照契约而互相利用的形式。……婚姻仅仅建立在爱的基础上。……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这样就可以消除爱中一切倏忽即逝的、反复无常的和赤裸裸主观的因素。”[15]
黑格尔的国家主义具有何种历史影响?美国历史学家威廉·夏伊勒在其历史名著《第三帝国的兴亡——纳粹德国史》中指出:“黑格尔是一个思想敏锐、观察深刻的人,他的辩证法启发了马克思和列宁,因此对共产主义思想的确立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他把国家颂扬为人类生活中至高无上的主宰的思想,为俾斯麦的第二帝国和希特勒的第三帝国铺平了道路。”[16]“黑格尔预料德国在恢复了它的天赋才能以后就会建立这样一个国家。他预言,‘德国的时辰’将会来到,它的使命将是振兴世界。”[17]这也就是黑格尔保守的方面对右翼的历史影响,以及其革命的方面对左翼的历史影响。黑格尔的国家主义对法西斯主义的影响,正如他的辩证法对共产主义的影响一样,是不可忽视的。
注释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
[2]同上,1-2。
[3]同上,10。
[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61。
[5]同上,162。
[6]同上,164。
[7]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74。
[8]同上,309。
[9]同上,198。
[10]同上,253。
[11]同上,258-259。
[1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271。当代许多学者认为,黑格尔长期背负“极权主义”之名。可能与对他所说的“Es ist der Gang Gottes in der Welt,dass der Staat ist”误译有关。考夫曼和泰勒等人认为将其译为“The state is the march of God through the world”,或“The existence of the state is the presence of God upon earth”是不妥的,而应译为“It is the way of God in the world,that there should be the state”(KAUFMANN W,ed.Hegel's Political Philosophy.New York:Atherton Press,1970:279),或“It is essential to God's progress through the world that the state be”(TAYLOR C.Hegel.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5:366)。这就是汉语的“神在地上的方式就是国家的存在”或“在神通过世界的进程中,国家的存在是必要的”,而不是“神自身在地上的行进,这就是国家”(吴春华。西方政治思想史:第4卷。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6:121)。这些都有助于我们全面理解黑格尔的思想。不过,即使我们能够洗刷黑格尔的“极权主义”之名,也不能够改变黑格尔的国家主义之实。黑格尔对国家的高扬、崇拜和迷信,是以他的哲学体系为基础的,是与他对英法自由主义进行批判而构建他的自由理论密切相关的,是他整个法哲学理论体系的体现。
[1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79。
[14]同上,82。
[15]同上,177。黑格尔对婚姻是伦理关系而非契约关系的论断至今仍有针砭时弊的意义和价值,不过他对男女两性的认识和评价是可笑的:“男女的区别正像动物与植物的区别:动物近乎男子的性格,而植物则近乎女子的性格。”(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83。)
[16]夏伊勒。第三帝国的兴亡——纳粹德国史:上。董乐山,郑开椿,李天爵,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6:146。
[17]同上,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