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坚持“三自”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做好宗教工作,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独立自主自办就是中国宗教事业由中国宗教信徒自主办理,中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近代中国,基督教是随着西方侵略者而来的,中国基督教界有识之士为实现独立自主自办教会进行了不懈努力,但都没有成功。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宗教革新运动,我国教会实现了“自治、自养、自传”,走上了独立自主自办的发展道路。新时期以来,我国教会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并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我国宗教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党和政府将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断地丰富与发展。
一方面,中国基督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组织人事权由自己掌握,不受境外势力的干涉和操控,办教经费独立自筹,并形成了独立自主的中国特色宗教思想,不断做出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另一方面,中国宗教界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交往,同时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
独立自主自办的宗教政策是指我国的宗教事业由我国的宗教信徒自主办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一、按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办好中国天主教会
新中国成立后,在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广大爱国的神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做出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自选自圣主教的正义选择,加强了天主教爱国会的建设,并教育转化天主教地下势力,改变了天主教在中国的命运,使中国天主教走上了既符合宗教传统、又适合中国国情的正确道路。
(一)独立自主自办和自选自圣主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这一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中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依据自身特点处理问题,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这是国家主权在宗教事务上的原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是指在政治上、经济上和教会事务管理上,由中国信徒独立自主自办,不受境外势力的利用和支配。
天主教工作的关键是要发展壮大爱国力量,旗帜鲜明支持爱国组织开展工作,保证天主教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要坚持做好自选自圣主教工作,注重挑选有较高的宗教造诣、品德修养能够服众、在天主教内有影响力、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的人选。对受地下势力影响的神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要加强教育引导、尽量团结争取。
准确理解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的含义,需要正确理解和把握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独立自主自办教会与当信当行的教义教规的关系。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是指在政治上、经济上和教会事务管理上,由中国信徒独立自主自办,不受境外势力的利用和支配,而不是指当信当行的教义教规。也就是说,独立自主自办教会不是要在宗教信仰上标新立异、独树一帜。
二是天主教会普世性与地方教会特色的关系。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是教会的载体,是信仰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壤。教会既具有普世性又具有地方性(特殊性),是特殊中的普遍,普遍中的特殊。中国天主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与尊重天主教的信仰特点是不矛盾的,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
三是独立自主自办教会与对外友好交往的关系。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是指中国的宗教事业应成为由中国信徒自办的事业,国外势力不能干涉中国天主教内部事务,不能利用天主教干涉中国内政。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并不意味着与世隔绝。相反,中国天主教界在坚持独立自主和平等友好、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世界许多国家的天主教组织和机构开展了友好交流活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并不是搞自我封闭,而是为了使我国宗教界的对外交往得以正确、健康地开展。
中国天主教自选自圣主教,是20世纪50年代中国天主教走上独立自主自办教会道路之后,面对国外政治势力的围困,为圣教会的生存与发展,在天主圣神的引领下,做出的唯一正确的抉择。50多年来的历史实践证明,自选自圣主教是当代中国天主教生存发展的正确抉择,是按照“梵二会议”精神实现中国天主教真正本土化的必由之路,不仅符合中国的国情和教情,也符合宗徒的传统。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天主教137个教区,仅有不到20位主教。中国天主教界本着“不传福音是有祸的”圣保禄宗徒训导,遵循宗徒传统精神,于1958年在汉口天主教堂,分别祝圣董光清、袁文华神父为主教,并按教会规定呈报罗马教廷请予批准,但罗马教廷却以“超级绝罚”相威胁。为了圣教会的根本利益,为了中国教会的生存和发展,中国天主教神长教友和教徒群众,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冲破了重重阻力,坚定地走上了自选自圣主教的道路。
中国天主教实行自选自圣主教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但也是尊重普世教会的历史和传统的。普世教会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主教任命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由座堂会议选举;二是由本国政府任命;三是由罗马教廷提出人选,征求本国政府意见后进行任命。相对而言,第三种方式较为普遍”[1]。教宗对主教的任命,在天主教会里不是产生主教的唯一方法,或者说,主教的产生不是非经由教宗任命不可。各个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传统的差异,在主教任命问题上也就形成了不同的方式。50多年来,中国天主教广大神长教友高举爱国爱教的旗帜,坚定不移地走独立自主自办教会道路,中国天主教自选自圣主教事业硕果累累,“确保中国天主教会领导权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确保中国天主教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道路”[2]。
(二)加强天主教爱国会建设
中国天主教爱国会的成立,是中国天主教走上独立自主自办教会道路的重要标志和旗帜,是中国天主教在政治上同全国人民保持一致的组织保障,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坚持走爱国爱教的道路。中国天主教爱国会成立以来,组织信徒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抵制境外渗透,在办教方向上始终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民主办教原则不动摇;组织开展了内容丰富、生动活泼的爱国主义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教育活动;组织编写了《中国天主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教育教材》,在广大神长教友中以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和交流,引导信徒继承和发扬中国天主教爱国爱教的光荣传统,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
大力推进民主办教。中国天主教自20世纪50年代通过反帝爱国运动走上独立自主自办教会道路以来,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制度和组织体系,形成了民主办教的管理模式。比如,天主教各级代表大会制度、爱国会和教务组织联席会议制度、基层天主教堂区民主管理制度等,都是民主办教的基本制度;按《天主教爱国会工作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相互协商、共同决策的原则,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在天主教工作重点地区没有建立爱国会的,抓紧建立了一批,已经建立的充实了力量,改善了工作条件。
开展具有中国教会特色的神学思想建设。“天主教要在中国扎根,就必须有中国‘本地化’的神学思想和理论。”[3]一直以来,中国天主教将探索建立具有中国天主教“本地化”特色的神学思想体系,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理论基础工程来看待。进一步发挥神学研究委员会的作用,规划好研究课题,充分调动成员的积极性,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神学思想的研究工作,力图通过加强神学思想建设,引导广大神长教友努力回应时代的呼唤,探索把和谐社会建设与和谐教会建设融为一体的神学理念。
大力培养爱国宗教人才。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努力办好神哲学院、备修院和修女会院等宗教院校,加强对修院的领导和管理,重视修院师资队伍的建设,调整好全国修院的布局,支持中国天主教神哲学院继续办好硕士班和各种培训班,切实贯彻办院方针,办好神学院;有计划地选送出国留学人才,对学成归国的人才要进行合理安排使用,发挥其作用和特长,培养更多合格的爱国宗教人才。
(三)教育转化天主教地下势力
天主教地下势力,主要是指由罗马教廷秘密委任的主教和由这些主教晋升的神父以及受其操纵的骨干分子。他们当中的大多数人是由于信仰问题不赞成天主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但还有一小部分人利用宗教问题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受到了广大天主教界爱国的神长教友的坚决反对和抵制。党和政府对天主教地下势力一直高度重视,区分不同情况,采取教育转化天主教地下势力的方针。
对于受天主教地下势力控制和影响的绝大多数人,各级政府对他们采取了团结和教育的政策,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法治教育,深入领会学习《宗教事务条例》,增强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增强他们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坚定他们走独立自主自办教会、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道路的信心和决心;同时,关心他们的生产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鼓励他们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做贡献。对于地下主教和地下神父,也区分情况,立足于教育转化,“只要他们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服从政府的管理,保证不再从事非法违法活动,接受天主教爱国组织的领导,就给予鼓励和支持,并妥为安置,发挥他们的作用”[4]。对于从事非法活动,危害社会安全和秩序的个别地下主教和地下神父,经教育劝告不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党和政府对天主教地下势力的教育转化,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维护人民利益和法律尊严的体现,符合广大天主教神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意愿,取得了明显的实际成效,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策。
当然,坚持独立自主自办,不是要断绝同外国宗教界的正常联系,而是要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我国宗教界要积极走出去,在国际上讲好中国宗教故事,同时我国宗教同外国宗教不存在隶属关系,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这是一条宪法原则,必须始终坚持。
二、按三自原则办好中国基督教会
中国基督教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的三自原则加强自身建设,在神学思想建设上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并依法治理私设聚会点,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一)按三自原则办好教会
中国基督教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的三自原则,是爱国与爱教的统一,是指引中国教会前进的方向,也是指导办好中国教会的根本原则。中国基督教界对三自原则的含义有一个认识和理解的过程。
1951年,吴耀宗在《基督教革新运动的新阶段》一文中,就对其基本内涵做了阐述。“所谓自养,就是要脱离外国的经济关系,尤其是美国的经济关系。”“所谓自治,不只是要脱离外国人的管理,……应当取得一个更深刻的意义,那就是:在中国教会和教会事业的管理上,摆脱西方的传统,建立适合中国信徒的需要的制度、典章、仪式。”所谓自传,就是中国的信徒“必须自己去发掘耶稣的福音的宝藏,摆脱西方神学的羁绊,清算逃避现实的思想,创造中国信徒自己的神学系统”,自传“不只是‘什么人去传’的问题,而更是‘传什么’的问题”[5]。对三自原则在这一时期基本内容的界定,推动了三自爱国运动继续向前发展。
在1996年底至1997年初召开的中国基督教第六届全国会议上,按三自原则办好教会的主要内容被归纳为“四个必须”,即:必须坚持独立自主,必须实行爱国爱教,必须努力增进团结,必须大力落实“三好”。“三好”即“自治要治好,自养要养好,自传要传好”,是对三自原则的继续发展和深化,目的是办好教会。自治方面,各级两会、基层教会和广大信徒都要把治理好教会的责任担当起来,在相互协调与合作中做好自治工作;自养方面,在建设教会的过程中要量力而行,在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基础上相互支援,共同发展;自传方面,要传扬纯正福音,使福音的表现形态中国化,坚决反对异端邪说。
2008年1月,中国基督教第八次代表会议指出:“坚持三自原则就是要遵照《圣经》教导,建立神学思想丰富、富有生命活力、符合中国国情、传讲全备真理、弘扬伦理道德、适应社会发展、服务广大民众、满有和谐见证的中国基督教。”[6]2013年9月,中国基督教第九次代表会议着重就“如何在新形势下深化三自爱国运动内涵”“如何推进和实现基督教的中国化”“如何为从事公益慈善事业提供神学思想动力”等问题进行研究[7],从而在继承三自爱国运动的理论探索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回应中国教会面临的现实问题,体现了三自原则与时俱进的发展特性。
2014年8月,在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成立60周年纪念会暨“基督教中国化研讨会”上,王作安指出:“‘三自’原则日益深入人心,已经成为塑造中国教会面貌的精神特质、引领中国教会与祖国同行的光荣旗帜、促进中国教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二)开展神学思想建设
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基督教全国两会和各地基督教两会广泛动员教牧人员和同工,“围绕着如何树立正确的圣经观、如何处理‘信与不信’的问题、如何认识上帝的属性、如何正确理解‘宇宙的基督’、如何正确看待教外的真善美、如何更好地传扬福音、如何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8]等议题和现实问题进行了神学思考,提出了很好的神学见解。
推进神学思想建设立足《圣经》。《圣经》是基督教的经典,多年来,中国基督教的神学思想建设始终立足《圣经》,“汲取教会传统的精华,结合中国文化及中国教会走三自道路的经验来进行理性思考”[9]。中国基督教神学思想建设以树立正确的“圣经观”为切入点,维护《圣经》的权威,坚定了正确的方向。中国教牧同工和信徒回到《圣经》的教导,对《圣经》有了全面的理解,在爱国与爱教、信心与行为、敬虔与服务、工作与事奉、信仰与理性、生命与生活等一系列问题上有了恰当的把握,从一个更宽广的视角来理解福音和信仰。
推进神学思想建设以回应现实为基本内容。多年来,各地基督教两会采取了研讨会、宣讲团、撰写论文并结集出版等多种形式就现实问题积极探索回应,推进神学思想建设。例如,针对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道德失衡和伦理缺位现象,中国基督教提出要注重伦理道德,基督徒要以谦卑的心态服务社会、光照人前;神学思想建设强调基督徒的社会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强化了“一个好基督徒应该是一个好公民”的共识,在维护稳定、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社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推进神学思想建设以成果转化为重点。基督教神学思想建设,以是否真正有效指导基督徒生活实践,是否推动中国基督教按三自原则办好教会,是否有助于中国基督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标准,尤其注重神学思想建设成果的转化。十多年来中国基督教两会出版了系列讲道集——《活水的江河》等,并重视办好《天风》和中国基督教网站,将神学思想建设的内容寓于神学院教学之中,以喜闻乐见的形式,增强转化成果的可读性与时效性,使更多的人分享到神学思想建设的有益成果,让纯正的福音和健康的神学思想引导广大信徒。
推进神学思想建设以建设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适合中国国情的神学思想体系为目标。中国基督教神学思想建设,以按三自原则办好教会为前提,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致力于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基督教神学思想体系;中国基督教神学思想建设,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又适应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时代特色,体现了“向下扎根,向上结果”的特性。只有这样的神学思想体系,才能指导中国基督教真正实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神学思想建设是三自爱国运动的深化,是中国教会在“身量”成长之时祈求“智慧”增长的努力,也是为中国教会和谐健康发展提供重要的思想保证、理论指导和智力支持。[10]
(三)依法治理私设聚会点
依法治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是中国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和基督教两会工作的重中之重。基督教私设聚会点是指未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登记、经常举行基督教聚会活动、活动的内容和人数超出传统意义上家庭聚会范围的场所[11],有点多、人少、面广、发展快、活动隐蔽、成因复杂、派系林立、反复性强的特点,是宗教工作的难点问题。治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目的是最大限度争取和团结信教群众,惩戒少数坏分子,促进基督教活动规范有序。近年来,党和政府对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的治理主要采取了以下举措:
一是加强依法管理。王作安指出,要“按照疏堵结合、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纳入管理的原则,依法治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其中,依法治理,就是要依据我国现行的宗教政策法规,将私设聚会点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疏堵结合,就是要促进基督教活动正常化;分类处理,即“登记一批”“合并一批”“过渡一批”“取缔一批”。
二是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各级基督教活动场所自身建设,培养高素质爱国宗教人才,是依法治理私设聚会点的重要举措。以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为契机,国家宗教事务局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加强政策法规学习,增强了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支持基督教堂开展神学思想建设,将建设成果及时转化应用到宗教实践中,正确引导基督教徒;鼓励基督教堂注重教风建设,加强讲经人员的知识培训和能力培训,不断提升两会在信徒中的影响力,引导和吸引基督信徒到正式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
三是加强正面引导和公共服务。要深入研究基督教私设聚会点问题,主动联系、热情关心、团结服务私设聚会点的信教群众,进一步扩大两会工作的覆盖面;要深入研究城镇化进程中的信教群众服务问题,努力争取、主动配合、积极协助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切实解决好必要的活动场所建设问题,更好地满足广大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需要。
新时期以来,党和政府加强依法管理,加强自我管理,加强正面引导和公共服务,通过多重手段,分类处理,致力于将私设聚会点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基督教活动正常化,依法治理私设聚会点取得显著成效。
三、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4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防范宗教极端思想侵害。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主要表现为思想影响、组织控制和政治颠覆三个方面。在中国共产党视域中,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特指境外团体、组织和个人利用宗教从事各种违反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活动及宣传,包括两个层面、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层面的内容是针对中国宗教自身,这一层面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控制中国信教群众,控制中国宗教组织,在中国建立他们自己的宗教组织;第二个层面是进行政治上的颠覆,这既是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主要内容,也是其根本目标。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两个层面、四个方面的内容既相互区别,又交叉重合。控制我国的信教群众及宗教组织,进而建立他们自己的宗教组织是实现政治上颠覆的途径,实现政治上的颠覆是控制我国信教群众及宗教组织、建立他们自己的宗教组织的根本目的。境外势力通过非法传教来扩大宗教影响,发展信徒,进行思想渗透,以从思想上影响我国信教群众;通过在我国境内建立非法宗教组织和活动据点,进行组织渗透,企图控制我国宗教团体,干预我国宗教内部事务;打着宗教的旗号从事反动活动和宣传,进行政治渗透,企图“西化”“分化”中国,推行“和平演变”战略,以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领土完整,实现其政治上颠覆的根本目的。
(一)重视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重视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1982年3月,中央19号文件就意识到西方国家必然会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以达到他们的政治目的。1990年4月,陈云指出:“利用宗教,同我们争夺群众尤其是青年,历来是国内外阶级敌人的一个惯用伎俩,也是某些共产党领导的国家丢失政权的一个惨痛教训。”[12]江泽民强调指出:“对于敌对势力在我境内搞宗教渗透和进行民族分裂活动,要保持高度警惕。”[13]2007年12月,胡锦涛指出: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的危害要高度警惕和严密防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面对渗透破坏颠覆活动,……要毫不动摇拿起人民民主专政的武器。明确了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的渗透,关系到我国宗教工作的正常开展,关系到加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
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形成合力、齐抓共管。要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担负起领导责任,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责任,加强沟通和配合。要注意在青少年中普及正确宗教知识,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做好防范校园传教和抵御渗透工作。要注意固本强基,下大气力办好我国宗教,发挥好宗教界作用,把抵御渗透变为宗教界的自觉行为。
在抵御渗透问题上绝不让步。“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势力重新控制我国的宗教,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组织用任何方式在我国传教。”[14]“必须始终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根本原则。这是我国信教群众的自主选择,是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控制的重要保障。越是扩大开放,越要坚持三自方针不动摇,始终贯穿于宗教事务和活动的有序开展中,体现于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渗透的自觉行动中。”[15]这是党和政府的明确态度,对各级党委、政府部门认识抵御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工作的紧迫性、复杂性和重要性,提高对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干涉我国内政问题的警惕性,具有重要作用。
重视加强对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工作的领导。新时期以来,党和政府一贯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要把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当作重要工作来常抓不懈;在协作配合的基础上建立起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工作机制,及时正确地给以指导和监督;基层党政组织要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有效管理,提高基层干部处理利用宗教进行渗透问题的能力,把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工作落实到位。中国是一个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做好宗教工作,有效地抵御境外势力的渗透,关键在于坚持党对抵御渗透工作的领导。
(二)处理好扩大宗教友好往来与独立自主自办的关系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为了在平等的基础上更好地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而不是把自己封闭起来。党和政府一贯支持中国爱国宗教团体和组织以及宗教界人士积极开展同外国宗教团体和组织以及宗教界人士之间的对外交往,促进宗教方面的友好往来。“要在平等基础上开展对外友好交往,介绍我国天主教发展状况,阐明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增进了解和理解,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进行交流合作。”[16]“增进与国外基督教界的沟通了解,营造于我有利的国际环境。”[17]随着改革开放带来的宗教方面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正常的宗教交流,对于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及宗教界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对于发展中国与世界各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以及维护世界和平,都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开展宗教方面的友好交往,既有利于消除其他国家民众对中国宗教方针和宗教政策的误解,塑造中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又为其他方面的对外交流提供便利,构成了我国民间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宗教方面对外交往的正常开展,正是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重要方面。
鼓励和支持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交往,在增进国家间相互了解和友谊的同时,促进了我国教会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更好实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绝不允许外国势力干预和支配中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警惕和防止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中国进行渗透,以保证中国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要教育引导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坚持爱国与爱教相统一,增强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自觉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维护国家利益,遵守社会公德。要妥善处理基督教领域中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无序发展、私设聚会点、自封传道人等问题,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基督教进行渗透。”[18]只有在扩大宗教方面对外友好交往的同时,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根据中国宗教自身的特点来处理宗教事务,才能防止境外势力以宗教交流等名义对我国进行渗透、干预和支配中国的宗教事务,才能构建抵御渗透的内在动力机制。
切实增强爱国宗教团体抵御渗透的能力和自觉性。爱国宗教团体是中国宗教对外交往和抵御渗透的重要力量。“我国各爱国宗教团体应当教育自己的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经常保持警惕,自觉地抵制这种渗透。要看到,这种渗透的结果,首先和直接受害的是爱国宗教团体本身。”[19]我国宗教活动和宗教事务的开展有着自身的特点和规律,爱国宗教团体和组织必须据此来加强自身在思想、组织和制度等方面的建设,不受外国势力的干预和支配,充分发挥其在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中的作用。在加强爱国宗教团体和组织建设的同时,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以“提高民族自尊心和责任感,从思想上筑起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的防线,坚定走独立办教道路的信心和决心”[20]。
(三)完善宗教方面的政策法规
抵御渗透,必须依法进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的基本方略,在宗教问题上,“政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21]。针对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政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完善有关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抵御渗透,才能有效地打击境外势力借助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才能达到实际效果,才能做到长治久安。
逐步建立完善的宗教法律法规体系,做到抵御渗透,有法可依。为了规范境内外国人的宗教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规定:“禁止携带有危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入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22]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针对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问题,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23]“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24]“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25]上述规定为规范境内外国人的宗教活动和管理宗教活动场所提供了依据,从法律上界定了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概念范围。在开展抵御渗透工作时,一方面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规定,另一方面还要抓紧出台配套的规章,进一步明确外国人在华宗教活动等问题的具体管理办法,为抵御渗透工作的开展提供切实而充分的依据。
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党和政府在处理涉外宗教问题的长期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条重要原则。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涉外宗教问题日益多样化、复杂化,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内涵也随之丰富和发展起来。
注释
[1]王作安.中国的宗教问题和宗教政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0:225.
[2]王作安.在中国天主教第八届代表会议上的讲话.中国天主教,2011(1).
[3]马英林.同心同德谱写中国天主教爱国爱教事业新篇章:在中国天主教第八届全国代表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国天主教,2011(1).
[4]王作安.中国的宗教问题和宗教政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0:233.
[5]吴耀宗.基督教革新运动的新阶段.人民日报,1951-01-15(3).
[6]高峰.按三自原则办好教会,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天风,2008(3).
[7]傅先伟.凝心聚力,建设一个和谐健康发展的中国教会.天风,2013(11).
[8]高峰.继续加强神学思想建设,努力办好中国教会:中国基督教开展神学思想建设十年总结.天风,2013(23).
[9]王作安.中国的宗教问题和宗教政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0:209.
[10]傅先伟.凝心聚力,建设一个和谐健康发展的中国教会.天风,2013(11).
[11]周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与家庭聚会的区别.四川统一战线,2013(9).
[12]陈云.关于高度重视宗教渗透问题的信(1990年4月4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177.
[13]江泽民.在中央军委扩大会议上的讲话(1995年12月17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378.
[14]王作安.中国的宗教问题和宗教政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0:245.
[15]杜青林.中国基督教历史的新篇章:在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6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中国宗教,2010(10).
[16]王作安.谱写中国天主教事业的新篇章.中国宗教,2010(12).
[17]杜青林.中国基督教历史的新篇章:在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6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中国宗教,2010(10).
[18]杜青林.中国基督教历史的新篇章:在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6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中国宗教,2010(10).
[19]江泽民.保持党的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1991年1月30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211-212.
[20]王作安.中国的宗教问题和宗教政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0:246.
[2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年2月5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216.
[22]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1月31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274.
[23]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修订).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7:3-4.
[24]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修订).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7:5.
[25]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修订).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