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党的宗教政策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论库·第二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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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与民族问题相联系的宗教政策

民族宗教政策主要是为了处理与民族问题相关联的宗教问题而制定的宗教政策,具有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双重属性。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4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新形势下,宗教工作范围广、任务重,既要全面推进,也要重点突破。要结合各宗教情况,抓住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以做好重点工作推进全局工作。”[1]民族宗教问题就属于重点领域的突出问题,需要重点解决。

民族政策与宗教政策有明显的区别。民族政策是为了调节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而制定并实施的,其实质是为了促进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发展进步和共同繁荣。宗教政策的实质是为了实现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使公民的宗教信仰得到有效的保护。其政策内容、适用范围也不同。

民族政策与宗教政策也存在密切联系。中国历史上,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都具有相关性和一致性。党的民族政策与宗教政策在内容上有重合的部分,即民族宗教政策,它既是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宗教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二者的紧密联系。

中国特色的民族宗教政策。一是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二是有关民族聚居、散杂居地区的政策;三是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打击“藏独”分裂势力;四是做好新疆伊斯兰教工作,打击“三股势力”。

一、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

中国信教群众有相当一部分生活在民族地区,对于这些地区的信教群众来说,宗教在他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宗教对他们的思想、心理、风俗习惯及生活方式等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民族地区的宗教问题具有特殊的敏感性、复杂性及重要性,且往往与民族问题密切地交织在一起。

(一)民族地区宗教政策的落实

在“文革”中,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实践中遭到了极大冲击;新时期以来,邓小平指出:宗教信仰自由涉及到民族政策,特别是我们中国,一般都是少数民族在宗教信仰方面问题最多。我们要实行正确的民族政策,必须实行宗教信仰自由。[2]1979年9月,他强调: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党正确处理群众宗教信仰的一项根本政策。这为新时期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恢复奠定了基础。

藏区的宗教节日得到恢复。一年一度的雪顿节中的宗教活动及传统的马年转冈仁波齐、羊年转纳木错湖等宗教活动,以及青海塔尔寺和甘肃拉卜楞寺举行的大法会等,都得以正常进行,参加的信教群众数以万计,并吸引了中外大批游客。藏区人民按照自己的传统风俗习惯生活和进行社会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正常的宗教信奉、祭祀活动以及参加重大的宗教和民间节日活动。

恢复了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制度。活佛转世是藏传佛教特有的传承方式,1992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批准了第十七世噶玛巴活佛的继任。藏传佛教领袖十世班禅1989年圆寂后,经过6年寻访,于1995年底进行金瓶掣签,报国务院批准,完成了第十一世班禅的认定以及册立和坐床。这些举措充分反映了藏族群众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得到了藏区广大信教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大活佛转世经由中央政府批准,是藏语系佛教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是维护藏语系佛教正常秩序的关键之一。

尊重和保护穆斯林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和风俗习惯。穆斯林群众在清真寺举行的开斋节及古尔邦节等节日活动,各级党政领导都会前往祝贺并布施。信教群众婚丧嫁娶仪式中与宗教有关的习俗都受到尊重,如婴儿出生后,要为其取经名;穆斯林男女青年结婚,要请阿訇主持婚礼、念尼卡;为尊重穆斯林在饮食方面的禁忌,制定生产清真食品的法规;伊斯兰教主张土葬,在穆斯林聚居的地方包括城市,政府有关部门专门划出土地开辟穆斯林公墓。

朝觐是伊斯兰教五项基本功课之一。1956年,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派遣了以包尔汉为团长的中国穆斯林朝觐团赴沙特麦加朝觐。到目前总人数已达14万左右,是新中国成立前中国穆斯林朝觐总人数的几十倍。对穆斯林的朝觐,中国政府十分关心和重视,外事、公安、卫生、交通、宗教以及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协调,为朝觐者提供接待、机票、签证、培训、检疫等各种服务,受到穆斯林的称赞。

(二)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

保护少数民族宗教活动场所和正常宗教活动。197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9月13日,中共中央在批转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文件《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的方针任务》时再次强调:“要以平等态度对待各少数民族,……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4]在恢复宗教活动场所方面,1980年7月16日,国务院在批转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等单位《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时指出,对这项工作,要从政治上着眼,作为特殊问题来处理。

加强与少数民族宗教界的统一战线。1979年6月15日,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的开幕词中,邓小平指出,“各民族的不同宗教的爱国人士有了很大的进步”[5],代表党和政府纠正“文化大革命”时期将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在内的宗教界人士打成“牛鬼蛇神”的错误。1980年7月16日,中央统战部向中共中央上报《关于加强少数民族上层爱国人士统战工作的意见》,推动了少数民族宗教界上层爱国人士统战工作,为与少数民族宗教界统一战线的恢复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2010年1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必须凝聚人心、汇聚力量,切实做好民族宗教工作”[6],指明了巩固和扩大党同民族宗教界的统一战线的重要性及必要性。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讲话时指出:“要重视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宗教界人士素质,确保宗教组织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7]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在少数民族信教群众中有相当的影响力,他们的政治态度直接关系到这个民族对党和政府的态度,直接关系到民族宗教问题的解决。只有加强少数民族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的建设,才能巩固和扩大党同民族宗教界的统一战线,才能实现凝聚人心、汇聚力量,进而将民族宗教问题解决好的最终目标。

反对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反对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有关部门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全国各级各类新闻、出版和文艺、影视部门要充分进行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教育,自觉地学习和掌握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知识,树立尊重少数民族、全心全意为各族人民服务的思想,坚决禁止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伤害民族、宗教感情的内容。如中宣部、统战部、国家宗教局等5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涉及伊斯兰教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通知》,确定了对有关图书进行审核等一些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等7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严禁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损害民族团结内容的通知》,强调要对各有关方面加强教育和监督。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增加了相关内容,《刑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严肃处理因出版物中出现歪曲、诬蔑伊斯兰教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989年3月处理了《性风俗》一书,1992年8月处理了《脑筋急转弯》一书,2012年3月处理了凤凰卫视节目中发生的侮辱伊斯兰教事件,这些都反映了党和政府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的决心。

二、有关民族聚居、散杂居地区的宗教政策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多宗教国家,我国民族分布“大杂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特点,决定了我国除民族聚居地区之外,其他地方大都是民族散杂居地区。因此,在政策上也有所区别。

(一)民族聚居地区的宗教政策

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和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党和政府一贯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风俗习惯,“特别注意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8]。同时,政府在民族聚居地区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还十分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干涉宗教信仰自由、排斥和歧视不信教群众的现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宗教不得干预少数民族地区行政、司法和教育等。198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正确处理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干扰学校教育问题的意见》强调:必须坚持宗教与教育分离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9]党和政府又再一次强调,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10]。1994年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等制度的活动。这些规定,对于贯彻落实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方针,促进民族聚居地区的宗教关系和谐具有现实意义。

做好民族聚居地区宗教界人士工作。党和政府主张,“对宗教矛盾采取因教、因事、因时、因地分别对待的政策”[11]。以西藏自治区为例,“任何上层分子只要他们不是顽固的帝国主义走狗或更大的匪帮特务,我们都应该争取”[12]。西藏和平解放后,在处理达赖与班禅的关系时,党主张“本着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体现了党因“人”制宜,积极做好与民族地区宗教界上层人士工作的政策。新时期以来,针对新疆伊斯兰教,党和政府先后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职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宗教人士带塔塔里甫(满拉)的意见》《关于加强伊斯兰教爱国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章和规定。

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聚居区维修宗教活动场所和发展宗教文化事业。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政府先后拨款用于西藏寺庙的维修和保护。2008年,时任西藏自治区常务副主席白玛赤林介绍,“十五”期间已经投入了3.3亿元人民币,保护布达拉宫、罗布林卡和萨迦寺。从2008年起,西藏又有22处文物建筑和寺庙将进行维修,包括扎什伦布寺、大昭寺、小昭寺、哲蚌寺、色拉寺等。目前,在西藏共维修开放了1400多座寺庙、文物古迹和宗教活动场所。信众们可以随时朝拜,随时转经,为全世界祈祷幸福和安宁。青海、甘肃等地藏族自治州的一些著名藏传佛教寺庙,如塔尔寺、拉卜楞寺等,政府也拨巨资予以维修。

(二)民族散杂居地区的宗教政策

做好民族散杂居地区宗教界人士的工作。民族散杂居地区的宗教界人士所从事的教务活动对当地社会也会产生较大影响,必须依法规范和管理宗教界代表人士和相关宗教教职人员,贯彻落实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制度。民族散杂居地区的党政领导要熟悉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掌握当地民族、宗教方面的基本情况,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宗教界人士成长的特点和规律,经常联系民族散杂居地区宗教界的代表性人物,加大培养、选拔、使用的工作力度,对宗教界人士和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培训要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合格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例如,《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就根据本省民族散杂居地区的宗教实际,对浙江宗教事务管理做了一些细化或丰富,涉及该省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管理、社会保险、跨区域活动等内容。

促进民族散杂居地区宗教关系的和谐。宗教关系和谐,主要指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和谐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和谐相处,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在中国民族散杂居地区,一般是少数民族众多,存在多种宗教并且历史悠久、信徒众多,但其宗教问题相对于民族聚居地区的宗教问题来说,政治敏锐性相对较弱。因此,在民族散杂居地区尤其是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党和政府十分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益,切实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真心实意关心信教群众特别是生活困难的信教群众,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坚决纠正干涉宗教信仰自由、排斥和歧视信教群众、侵犯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现象,教育引导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该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团结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共同为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促进了宗教关系的和谐。

坚持党和政府对民族散杂居地区宗教工作的领导。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深入开展党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教育,建立健全民族散杂居地区的县、乡、村三级宗教事务管理网络,建立乡(镇)、村两级宗教工作责任制,依法加强对民族散杂居地区农村宗教事务的管理。要大力发展对民族散杂居地区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增强党和政府在民族散杂居地区信教群众中的公信力。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工作在民族散杂居地区基层的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既要教育他们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不得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又要尊重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努力使民族散杂居地区的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等重大问题上增进共识,促进民族团结和进步,警惕和反对任何利用宗教破坏各民族之间团结的行为。

三、维护藏传佛教秩序,打击“藏独”分裂势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必须全面正确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加强民族团结,不断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13]。20世纪50年代之前,西藏处于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统治之下,神权至上,官家、贵族、寺院三位一体,牢牢控制着西藏的资源和财富,人民灾难深重,毫无自由可言。新中国成立后,西藏历经和平解放、民主改革、自治区成立、改革开放等阶段。党中央一贯认为西藏工作在党和国家战略全局中具有重要地位,做好西藏宗教工作,有利于巩固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打破境外势力“西化”“分化”中国的政治图谋,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一)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

正确看待藏传佛教,充分认识到藏传佛教工作重要性。2015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坚持党的治藏方略,把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作为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坚定不移开展反分裂斗争,坚定不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坚定不移保障和改善民生,坚定不移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确保国家安全和长治久安,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各族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确保生态环境良好。”[14]中央已于1980年、1984年、1994年、2001年、2010年和2015年召开了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中央认为,“宗教工作在西藏工作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必须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15],要“积极、慎重、稳妥地做好宗教工作”[16],要求“无论从事哪方面的工作,都要高度注意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关心、支持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使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在西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工作中都能得到认真的贯彻和体现”[17]。党和政府负责宗教事务工作部门还专门下发文件强调:“各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同志都重视藏传佛教工作,采取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周密考虑’的态度和实事求是、深入、细致、踏实的工作作风,做好宗教工作。”[18]党和政府对藏传佛教工作的高度重视,为做好西藏工作提供了根本保证。

深入开展藏传佛教寺庙爱国主义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包括进行维护祖国统一的教育,进行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教育,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教育,进行民族团结教育和民族、宗教政策教育。教育中始终突出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倒退这个主题,揭露达赖政治上的反动性和宗教上的虚伪性,形成了强大的舆论攻势,打破了不能公开揭批达赖的禁区,为从思想上政治上清除达赖集团的影响创造了有利的社会环境。中央在不同时期都对此特别强调。如1984年的第二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就提出,要加强对爱国宗教人士的爱国守法教育。2010年的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也强调,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普及科学知识,使各族干部群众不断增强中华民族意识、国家意识、法治意识、公民意识。近年来,西藏自治区政府组织开展“弘扬历代高僧大德爱国爱教、遵规守法、弃恶扬善、崇尚和谐、祈求和平”为主题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组织高僧大德宣讲藏传佛教积极的教规教义,正本清源,组织部分高僧和僧尼深入边远寺庙开展讲经活动。通过教育,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寺庙的领导权掌握在爱国进步的宗教人士手里”。

依法搞好藏传佛教寺庙民主管理工作。一是加强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建设。各大藏传佛教寺庙始终坚持把建设爱国进步民管会班子作为首要目标。二是注重对僧人的教育管理,激发僧人的爱国热情和大局意识。三是加强对活佛转世的管理。加强对新转世活佛的培养教育,妥善安排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坚决排除达赖集团对活佛转世工作的干扰破坏,稳妥处理未经政府批准的“转世活佛”。2007年7月,国家宗教局颁布了《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对活佛转世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应当具备的条件、应履行的审批手续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四是建立健全寺庙各项规章制度。各大寺庙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管理制度,如《寺庙民管会成员职责》《财务管理制度》等。

充分尊重西藏各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坚持各宗教、各教派一律平等,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寺庙学经、辩经、晋升学位等传统宗教活动有序进行,藏传佛教特有的传承方式得到充分尊重。国家累计投入超过10亿元,修缮了布达拉宫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扎什伦布寺、萨迦寺等重要宗教场所。自治区将全区核定员额内僧尼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和发展西藏的优秀传统文化,藏语文得到广泛学习和使用,成为中国第一个具有国际标准的少数民族文字。《大藏经》等佛教典籍、《格萨尔王》等优秀民间文化艺术遗产得到大规模的系统收集整理和出版,大批珍贵文物得到保护,独具特色的藏医藏药走向世界,藏族众多的传统节日得到保留和继承。

(二)有关藏区政教分离政策的特殊规定

从公元10世纪至20世纪中叶,西藏地方政权逐渐构建了典型的政教合一制度,随着民主改革的完成,西藏政教合一制度结束,实施政教分离,僧人干政的特权和制度保障不复存在,但是政教合一制度的影响并没有彻底消除。在藏区,藏传佛教的影响仍然很大,达赖集团利用宗教的渗透一刻也没有停止,党和政府专门制定了适用于藏区的政教分离政策。

转世活佛不能恢复封建特权。历史上形成的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的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是藏传佛教的特征和组成部分,是藏传佛教特有的一种宗教首领传承方式,是中央政府管理西藏地方和藏传佛教事务的重要举措。西藏民主改革前,活佛既是宗教领袖,也是世俗地方政权的领袖。达赖集团叛逃后,出于其在政治上的需要,不停地干扰和破坏正常的活佛转世。为保证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的有效性和纯洁性,国家宗教局颁布实施的《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活佛转世尊重藏传佛教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但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封建特权。活佛转世不受境外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和支配。”指出转世活佛仅是宗教首领,不能恢复已被废除的封建特权,体现了活佛转世制度的政教分离原则。

藏传佛教寺庙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不得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等。西藏民主改革前,藏传佛教寺庙享有私设法庭、监狱、刑罚,委派土官、寨首的政治特权和派乌拉(差役)、派款、放高利贷等经济特权,具有特殊的地位。据统计,西藏上层反动集团发动叛乱后,约半数寺庙参叛。可以说,“寺庙是维护封建农奴制的堡垒,是策动与组织叛乱的祸根子”[19]。在平息叛乱和民主改革的过程中,参叛寺庙遭受沉重打击,母子寺关系(宗教联系掩盖下的政治关系)被废除。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宗教局颁布实施了《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寺庙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不得恢复寺庙之间的隶属关系。”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藏传佛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寺庙事务不受境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和支配。”藏传佛教寺庙不得恢复旧有的封建关系,不得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体现了政教分离的原则。

(三)打击“藏独”分裂势力

清醒认识并揭露达赖集团的本质。十四世达赖是图谋“西藏独立”的分裂主义政治集团的总头子,是国际反华势力的忠实工具,是在西藏制造社会动乱的总根源,是阻挠藏传佛教建立正常秩序的最大障碍,是披着宗教外衣,祸藏乱教的政客。[20]“从根本上说,达赖集团代表的是腐朽没落的旧制度,与时代进步是格格不入的,与西藏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截然对立的。”[21]我们同达赖集团之间分歧和斗争的实质,根本不是自治与不自治的问题,不是信教与不信教的问题,而是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的严重政治斗争。“在这一个大是大非问题上,一定要做到认识不含糊、态度不暧昧、行动不动摇。全区各族干部,不管来自哪个民族,都是党和国家的干部,都必须把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22]彻底揭露达赖集团的本质,团结和动员广大佛教徒同达赖集团利用藏传佛教进行分裂祖国的行径做坚决斗争,维护西藏及藏区的稳定和藏传佛教的正常秩序,是当前藏传佛教工作的主要任务。

党和政府对达赖的一贯政策。1959年4月15日,毛泽东提出,如果达赖“愿意回国,能够摆脱那些反动分子,我们希望他回国”[23]。后又在不同场合多次传递这一信号。1979年2月28日,邓小平在会见达赖的代表时表示:“欢迎达赖喇嘛回来,回来以后还可以出去。”2008年5月4日,胡锦涛接受日本16家驻京媒体集体采访时指出:“我们对达赖的政策是一贯的、明确的,对话的大门始终是敞开的。”但达赖必须真正放弃“西藏独立”主张,停止分裂祖国活动,公开解散“流亡政府”,公开声明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公开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央随时欢迎达赖和他的代表同中央对话。

持续深入开展反分裂斗争。切实加强党委对反分裂斗争的领导,重视发挥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的作用,齐心协力做好这项工作。在各级党员干部中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对宗教问题的认识,提高对反分裂斗争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处理宗教问题的能力,提升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深入揭批达赖在政治上的反动性和宗教上的虚伪性,巩固和发展寺庙爱国主义教育的成果,坚决反对达赖集团利用宗教进行分裂祖国的活动。对于达赖集团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分裂祖国活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真正做到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对任何打着民族和宗教的旗号分裂祖国、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只要一露头,就坚决消除在萌芽状态。在对达赖集团的斗争中,始终把教育、争取和团结广大信教群众的工作放在一个特别重要的位置。重视做好宗教界上层人士的工作,通过细致的、经常的、耐心的思想工作和教育培训,帮助他们提高认识,站稳立场,发挥作用。下大气力抓中青年教职人员的教育培养,解决好藏传佛教爱国爱教后继人问题。继续依法管理好藏传佛教寺庙,切实加强寺庙民管会的思想、组织和制度建设,认真解决活佛转世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使寺庙的领导权真正掌握在爱国宗教人士手中。

四、做好新疆伊斯兰教工作,打击“三股势力”

伊斯兰教于公元9世纪传入新疆地区,至16世纪,伊斯兰教已在天山南北盛行。新疆解放初期,维吾尔等7个民族几乎全民信仰伊斯兰教,约有393万人。经过宗教制度民主改革,新疆实现了政教分离,但伊斯兰教在新疆的影响仍很大。根据新疆的历史和现实情况,高度重视做好新疆的伊斯兰教工作,坚决打击新疆“三股势力”,对维护边疆稳固、民族团结、祖国统一、社会稳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做好新疆的伊斯兰教工作

充分认识新疆伊斯兰教工作的重要性。伊斯兰教对维吾尔等各族穆斯林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共同心理素质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对他们的教育、语言文字的影响也是十分明显的。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做好伊斯兰教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取得了显著成效。广大穆斯林群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投身于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为维护新疆社会稳定、促进新疆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2010年8月,贾庆林在新疆和田与宗教界代表人士座谈时对新疆的宗教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长期以来,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重视宗教界人士的教育和培养,关心宗教界人士的生产生活,支持宗教界深入开展伊斯兰教解经工作,巩固了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宗教领域保持了和谐稳定的局面。”[24]

充分尊重和保护穆斯林的宗教信仰。自治区政府也十分尊重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和丧葬仪式,制定生产清真食品的法规,开辟穆斯林公墓。近年来,司法机关依法审理了有关出版物严重伤害穆斯林宗教感情的案件,维护了穆斯林的合法权益。目前已发行了维吾尔、汉、哈萨克、柯尔克孜等文字的《古兰经》《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古兰经〉注释》《卧尔兹选编》等宗教经典、宗教书籍和汉、维吾尔文版的《新编卧尔兹演讲集》系列及《中国穆斯林》杂志,达到100多万册。新疆大量的清真寺被列入国家、自治区、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支持宗教界举办解经和讲经活动。自治区伊斯兰教协会的解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弘扬和发展了伊斯兰教教义中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积极思想。2014年6月28日,中国伊斯兰教协会门户网站维吾尔文版(www.chinaislam.net.cn/uyghur)在北京开通。通过这一平台,使用维吾尔语言文字的穆斯林将更加方便快捷地学习宗教政策和宗教知识,扩大解经工作覆盖面,拓宽了服务穆斯林的渠道和方式。

有序处理伊斯兰教朝觐事务。朝觐是伊斯兰教的五大功课之一。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穆斯林渴望赴沙特朝觐。由于朝觐涉及众多穆斯林,且朝觐属于跨国的大型涉外活动,其影响已超过了宗教活动本身,日益成为复杂的社会和政治问题。同时,境外宗教极端组织、反华势力千方百计对我朝觐人员进行蛊惑、煽动,灌输宗教极端思想、民族分裂主义思想,进行拉拢策反活动。为规范朝觐活动,使之得以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借鉴一些国家“公开报名、排队朝觐”的做法,国家宗教局颁布实施了《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报名排队办法》,统一报名排队、统一收费标准。2004年,国家宗教局还设立了朝觐办公室,改进了对朝觐事务的管理和服务,以防止朝觐活动被不法分子所利用,进而成为危害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社会政治稳定的因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05年《宗教事务条例》实施后,自治区在积极落实“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国外朝觐,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这一朝觐政策的同时,依法制止零散朝觐,保护正常合法的朝觐活动。一是实行朝觐报名排队办法。2007年3月,制定下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报名排队办法(试行)〉细则》,增强了朝觐工作透明度。二是逐年增加有组织朝觐名额。自治区为做好服务,开展了如下工作:一是自治区专门成立朝觐工作领导小组,朝觐办具体负责日常事务。二是自治区每年都要专门召开由多个部门参加的朝觐工作会议,周密安排部署年度有组织的朝觐工作,加强对重大问题的指导与协调,为做好朝觐工作提供组织保障。三是各级政府每年划拨大量专项资金,确保朝觐人员顺利完成朝觐功课。四是加大培训力度。目前,新疆朝觐人数超过3万,有关部门也提供了各种服务,受到穆斯林的称赞。

加大宗教界人士的教育培养力度。举办爱国宗教人士培训班是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加强爱国宗教人士队伍建设、推进自治区宗教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这项培训自2001年启动以来,已连续开展了13年。仅自治区一级就培训爱国宗教人士2.4万人次。目前启动的第四轮培训将持续到2016年底。新疆伊斯兰教经学院使用维吾尔语等少数民族语言授课,为全疆各地培养伊玛目、哈提甫或宗教学校教师。从2001年开始,为了培养高层次的伊斯兰教教职人员,新疆先后选派47人赴埃及、巴基斯坦等伊斯兰国家的伊斯兰教高等学府留学深造。[25]

(二)坚决打击“三股势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4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要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防范宗教极端思想侵害。”[26]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这三股势力,特别是“东突”暴力恐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分裂祖国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

清醒认识“三股势力”的真实面目。“三股势力”往往打着宗教的旗号进行分裂祖国、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他们一方面以狭隘的民族主义为号召,挑起民族矛盾,制造民族分裂;另一方面又打着宗教旗号,披着宗教外衣,煽动民族分裂。他们把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暴力恐怖活动与伊斯兰教紧紧捆在一起,为违法犯罪活动披上伊斯兰教神圣的外衣。宗教极端主义的“极端”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思想极端,把某些伊斯兰思想极端化,宣扬只服从真主,蔑视政府;二是政治上极端,宣扬宗教激进主义的极端思想,认为只有建立在伊斯兰教法基础上的政权才是合法的,主张政教合一;三是手段上极端,主张用“圣战”即暴力恐怖手段来实现目的。宗教极端主义与民族分裂主义合流,宗教极端势力与民族分裂势力勾结,民族分裂活动日益猖獗,不仅具有极大的欺骗性,而且愈来愈具有恐怖暴力倾向。

要充分认识打击“三股势力”的严峻形势和重要意义。民族分裂势力及其活动是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新疆地区存在的分裂和反分裂斗争是长期的、复杂的、尖锐的,有时甚至是激烈的。我们一定要做好进行长期斗争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27]“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国家统一和国家安全,始终是维护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任务。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打击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全面做好防范和打击工作。”[28]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强调:“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是新疆工作的总目标。必须把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作为当前斗争的重点,高举社会主义法治旗帜,大力提高群防群治预警能力,筑起铜墙铁壁、构建天罗地网。要并行推进国内国际两条战线,强化国际反恐合作。”[29]

同“三股势力”开展反分裂斗争。对“三股势力”的分裂破坏活动,党和政府坚决依法进行打击,毫不手软。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30]中央要求依法加强对伊斯兰教活动的管理,积极引导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加快培养爱国爱教的年轻一代宗教教职人员,高度警惕境外势力利用伊斯兰教对新疆进行渗透破坏活动,加强打击“三股势力”的国际合作,为新疆的长治久安而奋斗。


注释

[1]习近平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 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人民日报,2016-04-24(1).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邓小平思想年谱(1975—1997).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134.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1979年7月1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9.

[4]新时期党的民族工作与宗教政策(1979年9月13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11.

[5]邓小平.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任务(1979年6月15日)//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86.

[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形成与发展大事记.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545.

[7]习近平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强调 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 团结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新疆.人民日报,2014-05-30(1).

[8]中央外宣办,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政府西藏工作白皮书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360.

[9]教育部关于正确处理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干扰学校教育问题的意见(1983年1月15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81.

[10]江泽民.论宗教问题(2001年12月10日)//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85.

[11]李维汉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发言(1957年4月4日)//历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概况和文献.北京:档案出版社,1988:325.

[12]石山.宗教制度改革:藏传佛教的历史性变革.中国民族报,2004-01-20(3).

[13]习近平在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强调 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 加快西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人民日报,2015-08-26(1).

[14]习近平在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强调 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 加快西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人民日报,2015-08-26(1).

[15]江泽民.促进西藏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2001年6月25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工作文献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556.

[16]中共中央关于印发《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84年4月1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工作文献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367.

[17]江泽民.围绕发展和稳定两件大事,开创西藏工作新局面(1994年7月20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工作文献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460.

[18]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宗教事务局《藏传佛教工作座谈会纪要》(1992年12月5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工作文献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447-448.

[19]中共西藏工委关于贯彻执行工委“关于在当前平叛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决定”和中央对这一决定的批示的指示//西藏自治区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西藏的民主改革.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115.

[20]王作安.中国的宗教问题和宗教政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0:273.

[21]胡锦涛.西藏广大干部要在促进发展和维护稳定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2001年7月19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工作文献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596-597.

[22]胡锦涛.西藏广大干部要在促进发展和维护稳定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2001年7月19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工作文献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597.

[23]毛泽东.关于西藏平叛(195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工作文献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216.

[24]贾庆林在新疆和田与宗教界代表人士座谈时强调 扎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 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人民日报,2010-08-22(1).

[25]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疆的发展与进步(2009年9月)//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新疆工作文献选编(1949—2010年).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811.

[26]习近平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 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人民日报,2016-04-24(1).

[27]胡锦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2010年5月17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新疆工作文献选编(1949—2010年).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707.

[28]胡锦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2010年5月17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新疆工作文献选编(1949—2010年).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719.

[29]习近平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强调 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 团结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新疆.人民日报,2014-05-30(1).

[30]习近平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强调 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 团结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新疆.人民日报,2014-05-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