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党的宗教政策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论库·第二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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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生存的需要,与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相一致。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4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对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做出了新的阐释。他指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要引导信教群众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努力把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相融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1]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要求”、“五个支持”、三个主要途径、五个具体要求。

宗教发展的历史表明宗教必须适应它所处的时代,才能生存。党和政府十分注重发挥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积极作用。1991年2月,中央6号文件第一次正式提出“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科学论断。1993年,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提出对宗教工作强调“三句话”,并且指出,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进一步将“引导相适应”明确为宗教工作的大方向。2002年中央3号文件对“引导相适应”做了全面阐述。2015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引导宗教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

一、“引导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根本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4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用团结进步、和平宽容等观念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支持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2]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是两种不同的思想体系,主要是就世界观而言的,二者虽然在某些方面可以适应,但又不能完全等同。党和政府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时,必须坚定立场,把握原则,坚持方向,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处理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

(一)“两个要求”和“五个支持”原则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在世界观上的对立不可逾越,不能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它们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是二者“相适应”的前提。党和政府据此提出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两个要求”和“五个支持”的原则。

“两个要求”:一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整体利益”[3]。“五个支持”就是:“鼓励和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和谐包容的优良传统;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多作贡献;支持他们对宗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增进信教群众对党和政府的理解;支持他们反对和抵制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使信教群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下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4]综合起来,可概括为从爱国、奉献、团结、共进、守法等五个方面来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两个要求”“五个支持”是党和政府鼓励宗教发挥积极作用的基本规定。“要求”是党和政府对宗教界的要求,特别是政治方面的要求,这一要求有基本层次和更高层次之分。基本层次的要求就是要信教群众爱国守法、拥护中国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更高层次的要求就是要各个宗教找准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优势,在深层次上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支持”就是党和政府支持宗教自身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努力和探索,要为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发挥积极作用创造条件,特别要注重发挥宗教中某些宗教道德、宗教教义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两个要求”和“五个支持”的原则既对宗教界做出了明确规定,也对党和政府的宗教工作提出了要求,比较完整地概括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原则。

(二)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在我国,宗教关系包括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促进宗教关系和谐,这些关系都要处理好。处理我国宗教关系,必须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必须坚持政教分离,坚持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5]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是要构建起健康的宗教关系。

“相适应”涉及政教双方的关系,是相互的,但有主次之分。“两个要求”和“五个支持”的原则规定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双方面的努力方向,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适应是双向的、相互的。缺少任何一方面的配合和努力,“相适应”的实践都是难以成功的。但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宗教要适合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要求,各种宗教要“主动去寻找与社会主义的共同点、和谐共振点,从而实现与社会主义社会的相适应,而不是要社会主义社会反过来与宗教相适应”[6],这已经被历史所证明。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社会发生的变化要求宗教去除“封建宗法性”和“洋教性”,以达到与新中国的一致,宗教界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开展了反帝爱国运动和宗教制度民主改革,清除了隐藏在教内的帝国主义势力和宗教的封建剥削、压迫,实现了与新中国在政治上的一致,宗教因此获得了新生,迈出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一步。宗教有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内在动力,但如果没有党和政府的积极领导,制定正确的宗教政策,宗教革新和宗教制度民主改革是难以取得如此巨大成就的。与党和政府的积极引导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极左思潮泛滥的年代,把宗教视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对立面,正确的宗教政策遭到了粗暴的践踏,宗教即使有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内在需要,也难以取得合法的生存权,毋庸说在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了。新时期以来,党和国家要求宗教“全面加强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人才建设,促进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7],希望各宗教团体团结广大信教群众理解改革、支持改革、投身改革,对宗教如何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也成为宗教界助力建成小康社会,同圆中国梦的责任担当。

对宗教而言,“相适应”有高低层次之分。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与此相适应,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适应也应该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乃至神学思想中的某些内容。具体说来,在政治方面,宗教界应该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这是宗教在与社会主义社会政治上最重要的适应;在经济方面,宗教也应发挥教义教规中促进发展经济的积极内容,动员信教群众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贡献力量;在思想文化上,某些宗教道德和宗教教义中的积极因素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吻合的,可以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所以,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适应是全面的,涉及社会中的方方面面。在相适应的过程中,相适应的双方都需要不断做出调整,以达到和谐状态。“在构成宗教基本形态的各种要素中,不存在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部分。也就是说,宗教在适应社会主义社会方面没有死角,这种适应是全方位的适应,而不是局部的适应”[8],这就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全面性。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适应是全面的,但是,最重要的是政治上的适应,即信教群众要爱国守法,“这种政治立场上的相适应是最根本的适应,是做到其他方面相适应的基本前提、保障和基础”[9]。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在政治上的适应是最高层次的适应,这是党和政府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过程中必须着重把握的原则。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作为党处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探索,涉及政教双方的关系,因而,对党和政府以及宗教双方都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这些内容应该成为我们在宗教工作中,特别是在引导宗教适应社会发展过程中应该遵循和把握的原则。

二、“引导相适应”的主要途径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新时期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而前三者都是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包括政策引导、法律引导和原则引导,构成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要求和主要途径。

牢牢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4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的主要内容。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经历了一个逐步形成完善的过程。我们党自成立之初就确立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新中国成立之初强调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199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提出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1993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2003年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明确为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2007年党的十七大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写入党章。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4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进一步指出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四句话”是一个有机整体,前三句是重大政策和原则,最后一句是根本方向和目的,强调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释了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内在逻辑和辩证关系,指明了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着力方向。

坚持“导”,是因为宗教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的特征和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宗教将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长期存在,宗教的最终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甚至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宗教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积极性与消极性共生共存。坚持“导”,必须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不审势即宽严皆误。”对待宗教问题,不能采取简单的“收”的态度,忽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片面夸大宗教的消极作用,也不能采取简单的“放”的态度,忽视宗教背后复杂的社会政治因素,片面夸大宗教的积极作用,而要采取“导”的态度,客观、辩证地认识和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尊重宗教和宗教工作规律,把宗教事务管理纳入国家治理体系,把握好工作的尺度,根据实践的不断发展变化调整具体政策和工作策略,始终坚持正确的工作方向。

(一)政策引导: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党和政府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前提和必然要求。在社会主义社会,宗教信仰属于思想认识问题,是基本的人权,必须得到充分尊重和切实保护。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尊重宗教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依照客观规律办事,不能简单粗暴地强行禁止宗教的存在。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是党尊重宗教自身发展规律的表现,维护了信教群众的基本利益,巩固了与宗教界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党和政府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前提和必然要求。

要保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宗教健康发展的时期,正是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贯彻执行良好的时期,反之亦然。”[10]2002年11月,江泽民在中共十六大报告中,把“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11]作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能否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事关我国宗教能否健康发展。而保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就能够处理好与信教群众、宗教界人士的关系,就能为社会的和谐稳定、经济政治的发展增添新力量。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引导相适应”的政策途径。党和政府一再强调:“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团结人民群众的需要。”[12]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二者是统一的。“宗教信仰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做出的科学论断”[13]。对此,江泽民曾明确指出:“一方面,从我们党和政府来说,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这样一些长期不变的基本政策;另一方面,从宗教界来说,要坚定不移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14]这里就把贯彻落实宗教政策作为引导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途径。

(二)法律引导: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对于宗教事务,必须纳入政府管理范围。“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15]这不仅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从法律上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落实,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根本方法,因而也成为党和政府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法律途径和手段。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中国宗教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我们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16],是全面、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要求和体现,也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观察当前的中国状况,与宗教有关的一些社会问题仍然存在。1992年1月,江泽民指出,要“警惕和反对国际上某些政治势力支持逃亡国外的分裂主义分子,利用‘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或打着其他旗号,在我国某些地区煽动分裂的图谋”[17]。1999年10月,他又指出:“‘法轮功’是危害社会和人民的邪教。”[18]这就明确了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境内外势力主要是达赖集团、“东突”恐怖主义势力、“法轮功”邪教势力,为我们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指明了斗争目标。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仅是保护我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需要,更是维护宗教领域稳定,保障我国宗教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实现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突出强调了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要“依法”进行,既不是仅仅根据政策,也不是随意进行的,这就说明了“这个‘法’不仅是约束宗教界的,更重要的是约束行政权力和管理活动的,宗教事务部门不能乱管,宗教界也不能拒绝管理。管理也不仅仅是对权力的限制,更重要的是对权利的保护。”[19]正如江泽民所指出的:“依法进行管理,就是要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利益。”[20]这就说明宗教事务必须而且有必要纳入国家管理范围,解决了宗教事务能不能管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就产生了党和国家该管哪些方面内容的问题。国家依法管理的不是宗教内部的事务,也不会干涉宗教团体的自我管理,只会依照法律的规定管理那些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实体而产生的与社会各方面相关的事务,尤其要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进行管理。“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度越深,政府依法管理的力度就要越大,管理强度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深度成正比。”[21]清醒地认识这一点有利于廓清我们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上的迷雾,解决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观念和意识问题,这为我们从法律上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指明了方向。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实现“相适应”的法律途径。经过多年的探索,中国在宗教事务管理上已经初步形成了依法管理、社会管理、属地管理和自我管理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管理格局。今后应继续“加强宗教工作执法主体建设,完善执法监督和检查,提高宗教工作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宗教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政策法规学习月’等活动,提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抵制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既当好教徒,也当好公民”[22],从主体建设、法治宣传和教育等方面对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进行引导。

实践证明,只有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才能解决中国当前存在的特殊复杂的宗教问题,才能切实保障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才能保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顺利进行。

(三)原则引导: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

中国《宪法》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中国宗教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的原则,是中国主权在宗教领域的体现,也是中国所奉行的“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原则”在宗教领域的具体反映。对于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新时期以来,邓小平指出,“过去帝国主义侵略中国,教会是一个重要的工具”[23],要防止其进行新的渗透。江泽民也强调:“国内外敌对势力一直把利用宗教进行政治渗透作为他们对我国推行和平演变战略的一个重要手段。这实质上是政治问题。”[24]“越是在扩大开放的形势下,越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动摇,越要做好抵御渗透的工作。”[25]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境内外势力加紧利用宗教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图谋,这就使得我国的独立自主自办教会面临着新的挑战。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是我国宗教界自主做出的选择,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教情,具有历史必然性。

对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保持高度警惕。这种渗透与宗教之间正常友好交往具有根本不同的内容和目的。它“是指以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祖国统一为目的的反动政治活动和宣传,以控制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为目的的活动和宣传,以及在我国境内非法建立和发展宗教组织和活动据点,而不是指宗教方面的友好往来”[26]。因而,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是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必然要求和重要组成部分。[27]在对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保持高度警觉性的同时,党和政府还经常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增强他们自身的免疫力和抵抗力。江泽民对宗教团体领导人讲:“我国各爱国宗教团体应当教育自己的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经常保持警惕,自觉地抵制这种渗透。要看到,这种渗透的结果,首先和直接受害的是爱国宗教团体本身。”[28]中国的爱国宗教团体积极响应党的号召,不断提高广大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参与了一系列反对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攻击的斗争。

要正确处理好对外交往与抵御渗透的关系。1982年3月,中央19号文件指出:“我们的方针,就是既要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又要坚决抵制外国宗教中的一切敌对势力的渗透。”“按照党的这个方针,我国宗教界可以而且应当同各国宗教界人士进行互相访问,友好往来,开展宗教学术文化的交流;但是在所有这些交往当中,一定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决抵制国际宗教反动势力重新控制我国宗教的企图,坚决拒绝任何外国教会和宗教界人士插手干预我国宗教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宗教组织(包括它们所控制的机构)用任何方式来我国传教,或者大量偷运和散发宗教宣传材料。”[29]这就为宗教开展对外交往和抵御渗透指明了方向,为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提供了基本原则。对于宗教积极走出去的努力,党和政府一再强调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增进与各国人民及宗教界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积极贡献”[30]。中国宗教界参加了许多重要的世界宗教会议,如1994年在意大利举行的第六届世界宗教和平会议、2000年在联合国召开的宗教与精神领袖世界和平千年大会等,展现了中国宗教界人士的风采,在国际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既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交往,又抵御渗透,解决了在改革开放日益扩大的情况下,如何做好宗教工作,如何保持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健康发展的问题,是唯物辩证法在处理宗教问题上的成功运用。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三个主要途径——政策引导,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法律引导,即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原则引导,即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相辅相成的。

三、“引导相适应”的具体要求

根据党的十八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格局的精神要求,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实践,主要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

(一)积极引导宗教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相适应

引导宗教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希望宗教界发扬爱国主义优良传统,为‘两个文明’建设做出新贡献。”[31]两个文明中的物质文明,最主要的是经济建设,也就是说要积极引导宗教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要团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上来;要调动广大信教群众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他们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辛勤劳动,努力工作。

努力引导宗教界上层人士和宗教教职人员中的有识之士,挖掘各宗教教义中有关提倡经商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论述,使其成为信教群众参与经济建设的精神动力。1993年12月,李瑞环在会见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第六届委员会领导成员时指出:“要广泛团结穆斯林群众,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贡献。各族穆斯林一般说来有从事商贸活动的传统,有较强的商品经济观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他们施展才干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各级伊协一方面要代表他们的利益,及时向政府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帮助他们切实地解决一些问题,办一些实事;另一方面,要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发挥他们善于经商的长处,对他们进行必要的组织和引导,使他们把积极性充分发挥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改善生活上来。”[32]这既是对伊斯兰教的要求,也是对其他宗教的要求。

支持他们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慎重地改革那些与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旧宗教传统和礼仪,使宗教逐渐成为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中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积极因素。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33],在资金、技术、土地和税收等方面支持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展自养活动,对于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兴办的社会慈善公益事业,要积极予以支持和引导,努力扩大其社会影响,增强宗教界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实际上是宗教自觉调整自身,努力与社会主义现代社会经济结构相适应的具体表现。

发挥宗教界在促进发展中的特殊优势,利用宗教界具有广泛的对外联系这一优势,主动为引进外资、技术和人才牵线搭桥;“现在的寺观和教堂大多都是文物保护单位,拥有一定数量的宗教文物,应认真加以保护,为弘扬民族文化、扩大对外交往、发展旅游事业提供资源和场所,发挥自己特有的优势,为祖国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34];要借鉴宗教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协同发展思想,保护环境,按照自然规律办事,推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发展是硬道理,经济建设始终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中心,宗教能否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是衡量其能否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关键。

(二)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相适应

引导宗教适应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认真做好党的民族工作、宗教工作,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鼓励和支持宗教界继承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在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迈出新步伐。”[35]这就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同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做好宗教工作联系起来,强调了做好宗教工作,引导宗教适应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性。

引导宗教巩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把党同信教群众的关系看作“血肉联系”,是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在当今宗教工作中的回归和落实,是党的群众工作在新时期的重要拓展。党“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从国家大局的高度重视代表和保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始终代表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就要做好新形势下信教群众的工作,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基础上,使信教群众不断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利益;就是要引导信教群众本着爱国、爱教的思想原则,与不信教群众团结一致,共同参与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多做贡献。

引导宗教发展和完善统一战线工作。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政治建设相适应,目的在于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不断发展和完善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关键在于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36]这一政治原则为我们正确处理宗教与革命、宗教与政治、宗教发展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重大理论性问题指明了方向,保证了党的宗教政策的延续性和一致性,“既是经受了历史实践考验的真理性原则,也是我们一如既往做好宗教工作的根本性指导思想,更是今天我们宗教界参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仍然要恪守的首要原则”[37]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宗教界在民主政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各级人大、政协和民族自治机关中都有一定数量的代表,他们和其他代表一样反映民意,建言献策,参与国事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讨论和拟定,为国家经济的发展、社会和谐稳定贡献了积极力量。

(三)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相适应

宗教是一种文化,也是一种意识形态,“宗教结构的包容性决定了宗教对文化的渗透、影响的广泛性”[38]。它是人类社会长期发展的一种文化积淀,影响着一部分人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必须继承和发扬一切优秀的文化。宗教文化作为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精华应该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体系之中,使之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引导宗教发挥积极的社会文化功能。宗教文化在历史发展长河中与中国文化和社会逐渐相适应。“各种外来宗教也不断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汲取养料,不同程度地‘中国化’。”[39]“我国宗教在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与我国文化的发展相互交融,吸取了我国建筑、绘画、雕塑、音乐、文学、哲学、医学当中的不少优秀成分。”[40]“佛教产生于古代印度,但传入中国后,经过长期演化,佛教同中国儒家文化和道家文化融合发展,最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佛教文化,给中国人的宗教信仰、哲学观念、文学艺术、礼仪习俗等留下了深刻影响。”“2000多年来,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等先后传入中国,中国音乐、绘画、文学等也不断吸纳外来文明的优长。”[41]这说明中国宗教文化在其发展过程中与其他文化是一个相互适应、相互吸取、相互交融的过程,正是这种相互适应,才形成了灿烂的中国文化。

要发挥宗教文化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宗教可以利用宗教道德和教规,发挥自身在人们精神生活中的批判功能。因为“宗教道德不仅能使虔诚的善男信女们出自信仰的原因而自觉地信守宗教教规教戒,追求人格的完善,而且对于不信教或偶然信教的广大群众来说也有惩恶劝善的作用,并且对社会上的恶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这对净化整个社会的风气有积极的意义”[42]。自从党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伟大战略以来,党和政府就鼓励和支持各宗教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提升宗教文化品位,积极探索走文化型内涵式发展道路,在整理出版宗教文化典籍、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文物的保护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宗教文化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上阔步前进。

(四)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

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43]。2006年10月11日,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社会和谐是我们党不懈奋斗的目标。”[44]又强调:“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加强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的团结,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45]这就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战略有机地结合了起来。

实现社会的和谐不仅是党不懈奋斗的目标,也是中国宗教不懈追求的境界。“我国宗教,特别是传统宗教包含着许多促进人心和谐、社会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的思想,其关爱生命、自然、社会、人心、道德等内核,能够在建设和谐文化中发挥积极作用,也可以为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精神文明提供丰富的文化和道德资源。”[46]“建立理想社会是宗教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同追求的目标;以人为本是宗教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同的理念;公平公正,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是宗教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同的社会基石;诚信友爱是宗教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共同信条;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宗教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47]因而,党和政府一再强调要“运用宗教来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服务”,“鼓励宗教界多做善行善举”,“从事一些有益于社会发展的公益、慈善活动”[48],“要努力使已经存在的宗教多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祖国统一服务”[49],而这些都是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同时也指明了实现宗教和谐是党的宗教工作的重要目标,又对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提出了要求。因而,党关于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努力发挥宗教界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的政策,既明确了实现宗教和谐、宗教与社会和谐的条件和本质属性,也指明了实现途径,是新世纪新阶段以来党的宗教工作的重要实践。

随着党的建设生态文明政策的提出,宗教界及广大信教群众积极行动起来,对各宗教中所包含的生态环保思想加以挖掘并做出新的解释,并采取各种方式向广大信教群众宣传生态文明理念、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思想,支持政府采取的节能减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一系列举措,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交流,取得了良好成效。正如国家宗教局局长王作安所言:“宗教界参加生态文明建设,有信仰基础,有历史传统,有自觉意识,有社会公信,可以发挥独特作用,是一支重要力量。”[50]对宗教界参加生态文明建设,助力“美丽中国”发展做了充分肯定。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开始主要着眼于政治方面,主要是为了统一战线的需要,但宗教与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有着广泛联系,党和政府把这种相适应的内涵扩大到了政治之外的经济、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社会各个领域,是对相适应内涵的一个新界定。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内涵,包括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根本方向;二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主要途径,包括政策引导、法律引导、原则引导;三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要求,包括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这三方面共同构成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政策的主要内容。


注释

[1]习近平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 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人民日报,2016-04-24(1).

[2]习近平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 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人民日报,2016-04-24(1).

[3]国家宗教事务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学习读本.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3:78-79.

[4]国家宗教事务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学习读本.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3:78-79.

[5]习近平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 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人民日报,2016-04-24(1).

[6]汤新华.“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解读.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4(6).

[7]俞正声在与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人迎春座谈时强调 加强宗教界自身建设 为全面深化改革发挥积极作用.人民日报,2014-01-27(1).

[8]李利安.从当代宗教的基本形态看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几个特性.世界宗教研究,2000(1).

[9]张焕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0(4).

[10]莽萍.简论我国宗教发展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3).

[11]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2002年11月8日)//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554.

[12]江泽民.论宗教问题(2001年12月10日)//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83.

[13]魏莉.深刻理解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行政与法,2003(10).

[14]江泽民.保持党的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1991年1月30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210.

[1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年2月5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216.

[16]江泽民.论宗教问题(2001年12月10日)//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85.

[17]江泽民.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1992年1月14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847.

[18]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 就国内外重大问题发表重要看法并阐述我原则立场.人民日报,1999-10-26(6).

[19]王作安.树立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观念.中国宗教,2005(2).

[20]江泽民.论宗教问题(2001年12月10日)//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85.

[21]洪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现实意义探析.青海民族研究,2008(3).

[22]王作安.倡导“保护、管理、引导、服务”的宗教工作理念.求是,2013(1).

[2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790.

[24]江泽民.保持党的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1991年1月30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211.

[25]王作安.中国的宗教问题和宗教政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0:245.

[26]李鹏.进一步重视、关心和做好宗教工作(1990年12月5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194-195.

[27]毛国庆.新世纪初我国宗教工作的纲领性文献:学习江泽民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山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2(2).

[28]江泽民.保持党的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1991年1月30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211-212.

[29]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1982年3月)//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70.

[30]国力,于伟.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抵御境外势力渗透.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4(4).

[31]李瑞环.同全国宗教团体负责人座谈时的谈话(1996年2月13日)//李瑞环.学哲学,用哲学(上).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34.

[32]李瑞环.充分发挥伊斯兰教协会的积极作用(1993年12月17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258-259.

[33]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积极主动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人民日报,2007-12-20(1).

[34]曾尚勇.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几点对策.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20.

[35]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05年2月19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709-710.

[36]江泽民.保持党的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1991年1月30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210.

[37]常守军.宗教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性思考之一.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

[38]高永久,刘庸.多层面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途径.青海民族研究,2005(3).

[39]李瑞环.会见美国基督教会联合会访华团时的谈话(1998年10月14日)//李瑞环.学哲学,用哲学(上).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32.

[40]江泽民.论宗教问题(2001年12月10日)//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88-389.

[41]习近平.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的演讲.人民日报,2014-03-28(3).

[42]来建础.论宗教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关系.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4).

[43]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05年2月19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696.

[44]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6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648.

[45]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6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667.

[46]蒋坚永.关于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思考.中国宗教,2008(1).

[47]赵伟.宗教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契合点.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会刊,2007(2).

[48]江泽民.论宗教问题(2001年12月10日)//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88.

[49]江泽民.论宗教问题(2001年12月10日)//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89.

[50]王作安.发挥宗教界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中国宗教,2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