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籍唐通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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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个别唐通事违法犯罪问题

江户时期长崎唐通事制度持续两个半世纪,多数唐通事与幕府和长崎奉行和睦相处,深得他们的信赖。尤其江户初期前几代唐通事兢兢业业、恪守职责,基本没有发生违法、违规的事件。但到了后期,有的唐通事家族由义子或女婿继承役株,他们没有继承家产或家族没落,为生计贪图钱财,走上了犯罪的邪路。但少数唐通事的违法犯罪行为,如白玉瑕疵,并没有影响唐通事的良好形象。

一 高岛秋帆与唐通事彭城清左卫门

在长崎,唐通事违法犯罪的案例发生十来起,其中彭城清左卫门的犯罪案例比较特殊,在整个日本家喻户晓。其原因是,唐通事彭城清左卫门的走私案件与日本著名的兵学家高岛秋帆有关联。先看一下高岛秋帆是什么人物。

高岛秋帆[11](1798~1866),江户幕府末期的兵学家、炮术家,通晓西洋军事,是日本近代制炮技术之祖,系长崎的高岛四郎兵卫茂纪之第三子,统称四郎大夫,晚年改名喜平,号秋帆。他幼时研修兰学及军事,向荷兰人学习火药制炮技术,深得要领,创西洋式高岛炮术。此外,还精通步、骑、炮兵组织及战术,1840年清朝在鸦片战争中战败,他向幕府建议改革兵制,指出清朝的失败在于没有先进炮术。幕府老中水野忠邦对鸦片战争的情报做过认真的分析,认识到日本在军事、经济和政治方面均处于劣势。1841年,水野忠邦将高岛秋帆叫到江户,命他在武藏国德丸原(今东京都板桥区德丸町)举行西式步兵、炮兵的实弹射击演习。水野忠邦非常赏识高岛秋帆的才能,他于九月命高岛秋帆“可于直参中择热心此道者一人传授之”,次年七月又允许向“诸家之热心者”自由传授炮术。重用高岛秋帆和允许其传授西洋炮术,是水野忠邦“天保改革”的重要内容,这表明幕府决心进行军备的西欧化。可惜好景不长,随着老中水野忠邦的失势和倒台,幕府刚刚起步的军事改革戛然而止。反对军事改革的顽固派,这时纷纷造谣中伤高岛秋帆,污蔑他“阴蓄私兵、图谋不轨”。十月二日,高岛秋帆被鸟居耀藏逮捕,弘化三年(1846)七月二十五日,幕府下令将他监禁于武藏国冈部藩(幕府旗本安部家)。自1854年美国海军马休·佩里黑船来航后,幕府大为震惊,应江川英龙请求,赦免高岛秋帆,让他协助完成创建保卫江户海岸的品川炮台,1855年创设讲武所,出任讲武所炮术教头及武器奉行。高岛秋帆译有《高岛流炮术传书》。

高岛秋帆入狱的理由是以下几个:一是拥有武器,与其身份不符;二是家里拥有过多的物资;三是包庇小通事末席彭城清左卫门走私贸易案件。[12]

彭城清左卫门走私案案由:1839年4月,唐船船主王云帆的船上有一名商人叫施世弟,委托时任小通事末席的彭城清左卫门秘密走私货物。

1840年11月,长崎奉行得到密报,便命人调查。调查结果属实,于是没收走私物品,遣送施世弟回国,禁止再次进入日本。而彭城清左卫门还未等调查,便畏罪逃到五岛,隐姓埋名,伺候五岛侯,改名为山田苏作。其实,此案的主谋并不是彭城清左卫门,而且此案属于走私未遂,如果及时坦白,可能以罚款或闭门思过了结,但他这一逃逸,引起幕府和长崎奉行的不满,命唐通事和长崎地役人继续调查。不过在交通、通信不发达的时代,寻找一个畏罪逃逸的人,实在是大海捞针。

彭城清左卫门原来就是唐通事,不仅会说唐话,还会写字,记账等对他来说是小事一桩,所以他很快得到五岛当地人的信任,被任命为“笔算通辨”(记账员、文书、翻译类的职务),扶持五岛侯。不久大通事神代德次郎(原姓熊,祖籍不明)到五岛承包鲸渔业,彭城清左卫门受五岛侯的派遣协助神代德次郎,这样山田苏作的化名暴露。恰好此时,高岛秋帆被逮捕,被幕府怀疑包庇彭城清左卫门的走私案件,遂彭城清左卫门被押送到江户,经过幕府调查,上百人受到牵连,但还是没有找到确凿的证据。高岛秋帆与彭城清左卫门都是长崎人,相互之间很熟悉,“包庇”的罪名只是幕府单方面的猜测和联想,高岛秋帆被逮捕是幕府高层内部斗争的结果。因此,此案最后从轻处罚,两人被流放到丰后国立石藩(今大分县)。

彭城清左卫门被流放到立石藩后,并没有受到任何折磨,反而得到藩主的关照,获得不少官粮(扶持米),生活比较充裕。彭城清左卫门也没有因此气馁,而是振作起来,与流放地官民友好相处,把多余的钱粮赊贷给当地农民,帮助他们添置牛马农具,鼓励农民改良农田,使得农民增产增收。另外,他还召集当地农民子弟,传授知识,其事迹传遍整个立石藩。

彭城清左卫门于元治元年(1864),客死于立石藩,享年71岁。为感谢他对当地教育事业的贡献,当地农民自发捐款,请求藩主设立学校教育基金,并给他封“随缘院痴鹤玄达信士”戒名,以示纪念。当地教育会也记录了彭城清左卫门的事迹,保存至今。

彭城清左卫门名义上属于彭城氏分家C第六代,彭城本家始祖为长乐籍刘一水,刘一水之子就是著名的唐通事刘宣义。彭城清左卫门实际上是福清籍儒商魏之琰的第五代嫡孙。魏之琰给后代留下巨额财产,而且彭城清左卫门作为唐通事末席,其待遇也比较丰厚。按理说,彭城清左卫门并没有因贪财而走私的主观意图,但因受高岛氏案件的牵连,使事态扩大化,轰动整个日本。

二 唐通事违法犯罪的案例

在258年唐通事历史中,大多数唐通事遵守日本法律,忠于幕府和长崎奉行,恪尽职守。但个别唐通事,因贪图蝇头小利走上犯罪的邪路,有的受到相关案件的牵连,受刑或受处分。

(1)以长乐籍刘一水为始祖的彭城氏分家C第六代,彭城清左卫门,小通事末席(1836年任),因黑市交易被发现,被开除唐通事职位。

(2)以福清籍林楚玉为始祖的林氏第七代,林幸兵卫,原名牧之助、金左卫门,林家第六代林丰古女婿,小通事末席(1763年任),1768年因犯私藏人参罪被开除公职,从此林家失传。

(3)以福清籍俞惟和为始祖的河间氏家族有两人犯罪。一是第四代俞良直(1702~1784)的第八子,河间丰吉(1755~1798),职级为小通事(1782年任),因走私被追放(开除)。二是第六代俞英直(1780~1846),俗称河间八兵卫,字泰和,俞家第五代子,小通事末席(1802年任),1821年与唐人走私,被免职。

(4)以长乐籍马荣宇为始祖的中山氏分家第三代,中山直次郎(1746~1778),原名藤左卫门、直右卫门,讳自骏,马家女婿的后代。任稽古通事(1761年任)期间,因盗窃罪,被处以死刑。

(5)以龙溪县籍陈潜明为始祖的西村氏有两人被除名。一是第七代西村俊三郎(1787~1858),第六代西村金兵卫长子,大通事(1828年任),唐通事诸立合兼唐通事目附(1841年任),1843年受高岛秋帆案件的牵连,被判刑,被流放到兵库县。二是第八代西村德三郎,小通事末席(1837年任),1846年受父亲的牵连受除名处分。

(6)以漳州府籍欧阳云台为始祖的欧阳氏第五代,阳市郎兵卫(?~1755),原名吉十郎,号其明。大通事(1742年任),值组定立合通事(1747年任)。因隐瞒不正行为(家仆盗窃),受到免职处分,但仍然享受俸禄10贯目。

在本书考察的25个福建籍唐通事家族中,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或除名的案例发生8起。其中,3起走私案件,其主谋并不是唐通事,他们的始祖都是富商,家财万贯,他们没有贪图钱财的主观意图,起因是受不法华商的诱骗,属于管束不严的行为。2起私藏和盗窃案件,案犯都是福建籍华人义子或女婿,犯罪动机显然是贪图钱财,其原因是他们虽然继承唐通事役株,但可能没有继承家产,处于低级唐通事职位上,俸禄少,无法维持生计,遂产生贪财的邪念。另外3起,属于受牵连的案例。大通事以及大通事级别的唐通事,由于幕府实行“高薪养廉”制度,除了个别人受其他案件的牵连受刑或受处分外,没有一人因贪图钱财犯法或违规。他们兢兢业业,恪守职责,深得幕府和长崎奉行的信任。个别唐通事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不影响唐通事的整体形象,处罚罪犯或处分管束不严者,起到了重要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