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养老保险参量指标分析
养老保险参量是保持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关键因素。这些参量指标不仅决定了养老基金收支状况,还与就业一代人和退休一代人的经济利益以及保持代际公平息息相关,从这个意义上讲,正确分析和理解养老保险参量指标是设计和调整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基础。
一 领取退休金的资格门槛偏低
2015年,全国人口平均出生预期寿命达到了76.34岁[4],而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干部55岁,女性工人50岁,法定退休年龄明显偏低,提高法定退休年龄或延迟退休年龄已是大势所趋。延迟退休年龄是近几年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在退休政策方面做出了战略性安排,明确提出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这是基于养老负担代际公平的需要,是适应人口预期寿命延长、受教育年限增加以及人口老龄化问题逐年加重的必然选择。延迟退休年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养老基金收支状况,据测算,退休年龄每延迟一年,当期养老统筹基金可增收40亿元、减支160亿元,使养老基金缺口缩小200亿元。[5]但是,延迟退休年龄仅能暂时延缓养老金短期支付压力,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养老基金缺口问题,不能指望通过提高法定退休年龄来解决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另外,在退休年龄政策实际执行中,存在着劳动力市场悖论,一方面是政策上要求延迟退休,另一方面是事实上的提前退休。真正能够改变人口工作时间从而对老年人供养能力产生影响的是实际退休年龄,如果仅仅提高法定退休年龄而缺乏配套措施的话,劳动力市场将无法充分吸纳这些低龄老年人口。
通常认为,延迟退休年龄能够充分发挥老年人力资本作用,但这需要根据劳动者所处行业以及所从事职业进行具体分析。随着年龄增长,白领职员优势得到有效积累,而蓝领工人的劣势愈发明显。普通工人到了一定年龄之后,其在企业中的地位开始下降,即便留在原企业岗位继续工作,受体力、眼力、精力制约,发生工伤事故的可能性会有所增加。根据人口年龄教育结构,我国老年退休人口(或即将退休人口)的受教育年限偏低,2010年,60岁及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不足7年,55~59岁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仅有7.48年,平均受教育年限9年以上人口分布在49岁以下(其对应着1961年之后出生队列人口);也可以从接受高等教育人口规模进行考察,45~49岁年龄组接受高等教育者为743.70万人,50~55岁年龄组为386.51万人,前者是后者的将近2倍。分析认为,从人力资本角度看,从2021年开始实行延迟退休政策更为合适。
另外,退休制度中关于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规定,仅仅是约定俗成的做法,缺乏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现有养老保险退休制度规定,取得养老金资格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也就是说,参保人只要连续缴费满15年,就可具备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这个门槛明显偏低。满足连续缴费满15年条件可以包括以下两种情况:其一,参加工作时间较晚或者较早参加工作但选择开始缴费时间较晚,假如一男性职工选择在45岁开始缴费,则到60岁退休时正好满足领取养老金资格条件;其二,参加工作较早,但缴满15年即停止缴费,假如一职工25岁开始工作,40岁就选择停止缴费,其到退休年龄时也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由此可见,15年缴费年限规定过于宽松,领取养老金资格的限定性不强,一部分人在满足15年缴费年限后会选择停止缴费,这不仅会降低养老基金缴费收入,还将影响这部分人口的退休收入。这就需要从制度设计上进行调整,有必要建立一个法定约束机制,规定所有领取工资报酬人员强制缴费,避免推迟开始缴费时间和尚未到达退休年龄就停止缴费现象发生。
二 制度赡养率呈现逐年回升态势
制度赡养率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中最敏感的指标之一。在数值上,制度赡养率等于制度内退休职工与参保在职职工之比,以此来衡量制度负担水平,比值越大,参保职工的人均抚养负担越重。赡养率高低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政策导向因素,在政策上鼓励和支持不同类型在职职工(尤其是非正规就业人员)参保,提高养老保险覆盖率,通过有效扩增“分母”来降低制度赡养率;二是人口年龄结构,老年人口规模决定了退休人员数量,劳动年龄人口规模决定了在职职工数量,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度赡养率与老年抚养比呈同向变动关系。
2001~2015年,制度赡养率从2001年的36.76%下降至2015年的34.87%,乐观者由此判断认为我国养老负担不重且呈现总体减轻趋势,但实际情况远非如此乐观。分阶段进行考察,制度赡养率变化呈现出明显阶段性:一是下降阶段(2001~2011年),制度赡养率从2001年的36.76%下降至2011年的31.65%,也就是说平均3名在职职工对应1名退休人员;二是回升阶段(2012~2015年),制度赡养率从2012年的32.40%上升至2015年的34.87%,从2014年开始上升至33%以上,也就是说,平均不到3名在职职工对应1名退休人员,这是人口年龄结构和养老制度设计共同作用的结果(见图3-1)。制度赡养率自2005年开始回落至33%以下,主要得益于当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家从政策上鼓励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净流入人口较多的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省份自然成为该“政策红利”最大受益者。
图3-1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赡养率变动情况(2001~2015年)
资料来源:根据2001~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计算。
2005年开始的这次“政策性”基本养老保险广覆盖使得全国养老保险制度赡养率震荡下降,受国务院鼓励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政策影响,缴纳养老保险人数在短时间内快速增加,城镇化过程中的乡城迁移劳动力迅即成为养老保险体制内人员,使得参保在职人员数量迅速增加,但其增长明显带有脉冲性和不可持续性,制度赡养率在33%下方仅停留了不到9年时间。随着新增乡城迁移人口逐渐减少,再加上20世纪50年代生育高峰期出生队列人口步入退休年龄,制度赡养率将转而反弹,未来一段时期,随着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离退休人口增长趋势将不可逆转,参保人数增加却不具有可持续性,预计制度赡养率将于2020年开始上升到40%以上,2030年开始上升到50%以上。如果考虑经济增长下行“换挡”因素,劳动年龄人口就业率和劳动参与率将会进一步下降,制度赡养率将于2020年和2030年分别上升至41%和52%以上。
因此,在快速老龄化背景下,我们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问题:一是养老保险制度赡养率处于较低水平是暂时的,我们不仅不能因其数值较低而沾沾自喜,更应从其总体变动趋势中察觉到隐患,清醒地认识到未来养老形势的严峻性;二是政策性新增人口保险缴费水平偏低,而其退休后的统筹基金支付水平较高,广覆盖目标下的低缴费基数、低退休年龄、低缴费年限必然导致养老金收入水平下降,这不仅将会带来新的养老金支付缺口,还会直接损害已缴纳养老保险人员的切身利益;三是随着经济中低速增长常态化,“断保”现象将屡见不鲜,养老基金缴费收入增速放缓,养老金支出刚性上升,这将导致养老保险制度赡养率进一步上升,“入不敷出”形势将愈加严峻。
三 制度缴费率几无提升空间
养老保险制度缴费率是决定养老金收入高低的重要指标。从全国1986~2005年养老保险费率改革历程来看,制度缴费率呈上升趋势,1986年出台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规定总费率为18%(企业缴费15%),1995年出台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规定总费率为26%(企业缴费23%),2005年出台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总费率为28%(企业缴费20%)。养老保险费率如此之高,存在诸多弊端,其直接影响是抬高企业生产成本,削弱企业市场竞争力。
从个人养老金征缴情况来看,养老基金缺口将难以消弭。数据表明,2001~2015年,养老基金缴费收入年均增长率为18.44%,这是在前期经济增长和参保人数都保持年均增长率为10%的情况下实现的。即便如此,当期依然存在较大的养老基金收支缺口,2015年全国养老金收入与其支出之间的差额为2797亿元。在征缴过程中,实际缴费率低于政策缴费率,原因有二:一是部分企业靠偷逃缴费才能生存,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不妥协,社会保险费征缴秩序混乱且不公平;二是部分低收入职工在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其实际工资会更加减少,对于工资仅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低收入人群,再缴纳8%养老保险费后的实际工资将不足社会平均工资的55%,不愿参保和“断缴”可能性增加[6]。在经济步入新常态和新增就业人口增速放缓的现实条件下,养老基金缴费收入将难以继续保持如此高的增长速度,养老基金收支缺口将呈现逐年扩大态势。
从基本养老金缴费比例国际比较情况来看,中国社保缴费率不是最高的,但的确处于较高水平行列。目前,企业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养老保险总费率为28%,高于大部分OECD国家。表3-1显示了部分OECD国家养老保险税或社会保险税占工资总额的比例(以下称之为养老保险税率),该比例反映了雇主和雇员的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险负担率。比较而言,OECD国家的养老保险税率大多在25%以下,加拿大、韩国、瑞士等国家的养老保险税率甚至在12%以下,均低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缴费率。研究表明,提高养老保险制度缴费率并非解决养老基金缺口问题的可行路径,即便是老龄化比较严重的OECD国家,1999~2010年的养老保险税或社会保险税占工资总额的比例在总体上也较为稳定,所统计的21个OECD国家中,2010年有16个国家的养老保险税率较2005年保持不变或有所下降。养老保险制度缴费率直接反映为企业劳动力成本高低,根据经济增长理论,如果在养老保险税率高企的情况下继续提高养老保险制度缴费率,这将会大幅提高企业生产成本,降低企业市场竞争力,并由此进一步抑制本已疲软的经济增长。正是统筹考虑到这些因素,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不仅没有提高社会保险缴费率,还毅然提出了要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由此可见,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缴费率几无进一步提升空间,有必要将降低费率和夯实费基同步进行。
表3-1 部分OECD国家养老保险税率变动情况(1999~2010年)
四 养老金替代率基本处于合理水平
养老金替代率是衡量养老保障水平的重要指标。如果保持养老金缴费基数不变,养老金替代率将直接决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从这个意义上讲,养老金替代率是沟通养老资源供给与需求的桥梁。为了便于研究,有必要设置一个统一的计算基准,特别是引入社会平均工资替代率指标,以此来近似表达养老金替代率。在数量上,社会平均工资替代率等于养老金与当期社会平均工资之比,其计算基础是社会平均工资,而不再是个人退休前收入。[7]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养老金替代率对应的即是“保基本”目标。“保基本”下的保障内容不同,养老金替代率取值各异,主要有两类不同观点:其一,保障基本生活,认为替代率应保持在一定水平,比如60%或50%;其二,保障吃饭穿衣,认为替代率可以更低一点,其确定依据是恩格尔系数。从其保障内容来看,养老金仅覆盖老年退休人员的吃饭穿衣等生理需求是不完全的,除此之外,看病就医是老年人消费支出的相当重要的一部分。因此,本研究倾向于采用第一种界定方法,将医疗保健费用纳入保障范围内。
图3-2 全国社会平均工资替代率变动情况(1997~2015年)
数据来源:根据1997~2015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整理计算。
根据1997~2015年全国退休人员养老金收入、养老保险缴费额、参保在职职工规模等数据,计算得到社会平均工资替代率(见图3-2)。分析表明,全国社会平均工资替代率总体呈现稳定状态,围绕60%上下波动,在恩格尔系数保持40%左右的背景下,社会平均工资替代率比恩格尔系数高出将近20个百分点。2015年,退休职工人均退休金(28235元)甚至仅占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的90.5%,考虑到生活成本、医疗支出等因素,2015年全国城镇人口用于食品、衣着的支出分别占其收入的30.6%和7.4%,医疗保健支出占7.4%,考虑到老年人医疗费用支出是全体人口平均水平的3倍至5倍,其医疗费用在总支出中所占的比例大约为22.2%~37.0%,三项合计平均约占67%以上。由此可见,其实际替代率水平比社会平均工资替代率低了将近10个百分点。老年人领取的养老金仅用于自身基本生活所需,而年轻人收入中内含了要承担抚养未成年人口和老年人口的义务,前者比后者略低一些也是正常的。
为了更好地选择合适的替代率,我们将之与OECD国家养老金替代率进行比较,发现各国养老金替代率差距较大,从英国的30%到德国的90%,一些高收入国家的替代率水平虽低,但其恩格尔系数更低,比如,美国2006年时的养老金替代率为40%,其恩格尔系数却只有不到10%。由于各国的退休收入来源、医疗保险、消费结构不同,难以从国际经验中得到固定参照标准。我们不妨从个人养老金纵向平衡角度分析,现假设个人账户收益率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速度一致,名义账户制下的年均缴费率为28%(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如果缴费满35年(25岁开始工作,60岁退休),领取养老金18.81年(60岁退休时的期望寿命为18.81岁),则其社会平均工资替代率为52.10%(28%×35年/18.81年=52.10%)。在当前情况下,将目标替代率设定为50%~60%是比较合理的,这一比例能够保证个人账户基本平衡。但是,该比例尚不能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有必要将目标替代率在52%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如果实行渐进式延迟退休,到2030年延迟到65岁退休。此时,缴费满40年(25岁开始工作,65岁退休),领取养老金15.82年(2030年65岁退休时的期望寿命为15.82岁),如果保持60%的社会平均工资替代率水平,那么,此时的缴费率可以设定为23.73%(60%×15.82年/40年=23.73%)。也就是说,缴费率将从2016年的28%下降到2030年的24%,这符合国家业已做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的决定。在养老基金收支动态平衡中,受人口老龄化影响,制度赡养率将快速上升,现收现付制将在当期出现养老基金缺口,这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益(或适当财政补贴)予以弥补。除了关注人均养老金外,我们更应该关注养老金结构不平衡问题,当前一些部门或行业的养老金偏少,不能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而同时也存在一些行业养老金过高,甚至其退休金收入高于其在岗时的工资水平,这些“高收入”老人将退休金贴补儿女,造成代际财富逆向流动,从而助长“啃老”的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