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分析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原有企业职工退休金制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通过二十年来的实践和发展,基本形成了资金来源多元化、管理社会化、覆盖多种所有制、为参保人提供基本收入保障的退休金制度,在对养老资源供需平衡加以研究之前,有必要首先对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及其运行情况进行分析。
一 实质上仍然是现收现付制
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社会统筹体现的是公平,个人账户体现的是效率。从功能定位上看,社会保险属于再分配范畴,理应将公平放在首位,但此时的公平绝非普通意义上的大锅饭,而更加强调多缴多得,实现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上的精算公平,并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精算平衡原则相吻合。1997年以来,个人账户空账规模呈几何级数式增长的根本原因,并非仅仅是统筹基金不能支付当期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造成的,而是政府没有完全承担相应的转制成本,指望由养老金制度本身来自然消化历史遗留问题是不现实的。
如此大体量的个人账户空账规模如何弥补呢?历史遗留问题理应由国家财政承担兜底责任,这需要政府从财政资金中拿出3.6万亿元用于弥补个人账户空账或赤字问题,这些资金占2015年GDP的比重为5.3%,占全年财政收入的比重为23.7%,各级政府不可能挤出本就十分紧张的财政资金而使之“趴”在个人账户上。为解决个人账户空账规模逐年扩大问题,2001年中央决定由辽宁省来开展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并于2008年扩增到13个省份,但此后再也没有新的省份愿意加入,各地做实个人账户的积极性并不高,从而大大影响了个人账户做实的进程。即便是完全做实个人账户,又存在做实后的基金如何管理运作的问题。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规定,个人账户基金按一年期银行利息计息,做实后的基金不能进行市场化运营,只能存入银行。在通货膨胀压力下,个人账户资金如何保值增值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2010年通过的《社会保险法》没有提及基金的市场化配置事宜,即便是实行基金市场化运营,也未必能够保证个人账户制度绝对有效,如果不能跑赢通货膨胀率抑或工资增长率,就不能真正体现效率,这将进一步影响政府做实个人账户的积极性。
关于基金投资收益率问题,Aaron提出了被学界广泛引用的“艾伦条件”,这是从经济学角度出发,将之作为进行养老金筹资模式选择的重要依据。概括而言,老年人退休金收入可以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当前劳动年龄人口的供养,与之对应的是现收现付制;二是个人账户资本的增值收益,与之对应的是基金积累制。如果人口增长率和人均工资增长率之和大于市场实际利率,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将优于基金积累制,可以有效改善人们的福利状况,也就是说,当人口增长率与人均工资增长率之和大于实际市场利率时,应该采用现收现付制,否则,应该转向基金积累制。[1]1995~2014年,我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为13.03%,人口增长率为0.66%[2],两者之和为13.69%,如果账户收益率低于13.69%,做实账户的结果就是低效的,这就犹如将宝贵的资金沉没在无效的池子中。由此可见,我们需要对当前的统账结合制度进行改革,打破原有的缴费确定型完全积累制和待遇确定型现收现付制等常规模式,采用缴费确定型现收现付制,在融资方式上采取现收现付制,在给付方式上采取缴费确定型,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缴费确定型,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相似,可将其称之为名义账户制。
二 宜尽早向名义账户制转型
从本质上讲,名义账户制是现收现付制与基金积累制、待遇确定型与缴费确定型的一种混合模式,从融资方式来看,名义账户制是建立在现收现付制基础上,但又不同于传统待遇确定型的现收现付制。虽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是名义性质的,但可以作为未来养老金计发依据,并将在退休时变得具有实际意义。目前,实行名义账户制养老金制度的国家包括瑞典、意大利、波兰、拉脱维亚、俄罗斯、蒙古国、吉尔吉斯斯坦等国家,其中,瑞典执行名义账户制度最为成功,基本完成了从现收现付制向名义账户制平稳过渡。
以郑秉文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赞同并呼吁国家实行名义账户制,认为名义账户制既有传统的现收现付制的优点,体现社会互济的国家责任,又具有基金积累制精算特征,通过名义账户制从根本上体现企业职工的财产权和社会养老权,解决做实个人养老金账户所出现的效用损耗问题,化解养老金贬值风险和支付危机,在降低单位投保费率的同时提升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在收支相抵的情况下还有一定的基金积累,并且结余资金能够自动调节社会养老保险短期财政平衡,有效解决缴费搭便车和逆向选择问题,提高缴费比例和扩大保险覆盖面。但是,以李珍为代表的一些学者坚持进行养老保险制度参量改革,反对实行名义账户制,认为名义账户制是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倒退,名义账户制在解决财务可持续性问题和劳动力市场效率损失方面并没有表现得更具优越性,不仅混淆个人账户的产权性质,还将降低对企业缴费的监督制约,最终导致制度混乱和政府信任危机。
当前养老保险制度处于非正常运行过程中,一是国家财政没有付清养老保险制度转制成本,个人账户持续处于空账运行中;二是名义上采取的是统账结合制,而实质上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在这种背景下,政府财政难以也不应该摆脱对养老保险的兜底责任,在做实个人账户长期无果的情况下,隐性债务越来越大,财务不可持续性凸显。其实,国家没有必要做实个人养老金账户,即便做实个人账户,个人拥有账户所有权,也不能改变个人账户资产贬值的命运,极端情形是将个人账户资金交由个人自由支配,那将失去养老保险的“保险”意义。由此可见,提高个人账户资金增值能力是需要关注和重点考虑的问题。
综合分析认为,名义账户制具有以下三大优点:一是体现多缴多得原则,按照精算模型进行计算,退休金与缴费年限、缴费金额挂钩,多缴多得;二是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政府财政无须一次性支付转制成本,雇主或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统一归集到养老基金账户,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是养老基金由专业机构负责投资运作,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后,采用被动投资策略可望实现保值增值目标,这也是我们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初衷之所在。因此,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需要尽快将养老保险制度向名义账户制转型。
三 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准进行系数化
养老保险待遇需要一个合理的待遇确定机制。[3]目前,退休人员养老金确定依据不一,缺乏统一性和可比性,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差异较大,归纳起来,共包括三类:一是以退休前工资为基础,参考工龄或服务期限长短,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养老金;二是以生活费或最低工资收入为基础,按照统一数额或加成一定比例计算养老金;三是以个人基础工资为基础,再附加上一定比例的企业年金计算养老金。养老金计算方法和确定依据不一致,会阻碍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引入系数基准制,以个人积累和社会统筹基金相对缴费率来确定退休人员养老金,并给就业参保者一个相对确定的未来养老金收入预期。社会平均工资可以作为衡量就业者参保缴费情况的合理标准,相当于是用以衡量参保者每年缴费情况和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的标尺。
社会平均工资是指当年所有参保者的平均工资,用以对不同参保个体缴费情况进行横向比较,将个体缴费额与当年社会平均工资相除,所得系数(或比值)可以反映个体对养老基金收入的相对贡献度。以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个人缴费系数和养老金系数,其本质上就是保持和实现同一代人在就业和退休两个时期的纵向平衡。以金融衍生品概念来表达,相当于参保者在就业时获得了一份期货合约,参保者可以在其退休后享有一份合约式财产收益权利。该权利是以其工作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而有条件获得的,专用于为退休后的生活提供基本养老保障。该权利既要维护参保者利益,保持货币购买力水平不变,与物价水平涨幅基本一致,实现一生收入消费平衡,即个人精算平衡;同时,还将个人养老金资金积累按照社会平均退休余寿进行年金分配,保持不同参保个体之间的统一性,消除代际参保投入水平差异和代际退休余寿差异,就业一代能够提供退休一代所需产品和服务,实现养老保险精算平衡。
当前,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发展,工资增长速度较快,如果让养老金仍然盯住退休前收入,不仅不符合经济发展趋势,而且还会降低养老金对老年人基本生活的保障水平。对于养老保险参保者来说,其工作期内的缴费系数累加值是其对养老基金的贡献量,在其退休之后应该能够得到与此相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纵向上实现一生收入消费平衡。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平均工资不仅是衡量缴费情况的参照标准,还是日后计算和发放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不同国家不同时期曾引入过退休前工资、终生平均工资、部分年份平均工资等作为养老金计算基础。与之相比较,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础计算的养老金是动态变化的,可与经济增长基本保持同步。将基本养老金替代率转变为社会平均工资替代率,可使养老金收入与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同步,保障退休人员生活水平不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