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法律百科:劳动法必知15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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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用人单位合法合理调岗,劳动者是否有义务接受安排?

情景再现

罗某是某商业公司的员工于2008年6月入职双方于2015年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罗某的岗位为“管理类”并约定商业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罗某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及身体状况等对其调整工作岗位。入职后罗某先后在百货主管百货经理杂货经理资深经理等岗位工作。2013年9月罗某担任总务部部长。2016年9月因生产经营需要商业公司将设施部与总务部合并为总务设施部并将罗某的岗位调整为服装部部长调整前后的岗位级别薪资待遇工作地点等均未发生变化。罗某以调整前后的岗位分属后勤类及运营类为由拒绝到岗。一周后罗某以商业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实践中,不少劳动者存在理解误区,认为其工作岗位一概不能调整。事实上,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调岗进行了相应的约定,或是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可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但调岗行为本身须具有合理性,且不得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在劳动合同中只约定岗位而未约定如何调岗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亦可在《劳动合同法》第40条所列情形下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

(1)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经审查,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已经发生变化,调岗属于合理范畴,应支持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

(2)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或约定不明,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判断合理性应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能为劳动者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

(3)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岗位但未约定如何调岗,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所列情形时,用人单位自行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属于违约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赔偿,参照原岗位工资标准补发差额。对于劳动者主张恢复原工作岗位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经审查,难以恢复原工作岗位的,可释明劳动者另行主张权利,释明后劳动者仍坚持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的,可驳回请求。

(4)如果用人单位在调整岗位的同时调整工资,劳动者接受调整岗位但不接受同时调整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说明调整理由。应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劳动者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性质、双方合同约定等内容综合判断是否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