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法律百科:劳动法必知15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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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进行违法活动被拒绝,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情景再现

某甲于2006年4月进入吴中区一家电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2015年9月7日该公司以某甲2015年9月1日9月6日9月7日3次拒绝服从公司安排的出车任务为由将某甲开除。某甲不服公司的开除决定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电子公司3次出车任务的内容是要求某甲以小型普通客车运输大批量五金配件该任务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客车机动车不得违规载货的规定故某甲拒绝出车具有正当理由电子公司以其不服从管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故最终判决支持了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具体指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举证证明其解除行为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否则应依法支付赔偿金。本案中,电子公司安排某甲从事的工作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因此某甲拒绝出车有正当理由。公司以某甲不服从管理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理应支付某甲赔偿金。因此,用人单位须遵纪守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合理地安排员工工作;同时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合理、不合法的工作安排应合理表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