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法律解答书(婚姻家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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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未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男方死后,女方是否有权以配偶名义继承其遗产?

家庭场景

蒋某与赵某是同村人,两人情投意合,但双方家长均不同意二人交往。2011年,蒋某与赵某为了摆脱父母的约束,一同到某城市打工。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二人在一起居住生活,并用二人打工的积蓄购买了一套房子,平时的生活用品由赵某用自己的工资购买,上下班用的车则是蒋某用个人工资购买的。平常两人也是以夫妻的名义参加活动,感情非常好,周围的邻居和朋友都以为他们已经结婚。2017年11月,蒋某在熟睡中突发心脏病去世。蒋某死后,蒋某的父母找到赵某,要求其归还蒋某的房屋和车。但赵某表示,二人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已有夫妻之实,其有权以妻子的名义继承蒋某的车以及二人共同购买的房屋。

法律疑点

赵某有权以配偶名义继承蒋某的遗产吗?

法律分析

赵某与蒋某是同居关系,她无权以配偶身份继承其遗产,但可以向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对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以及第六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应当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公布实施为界点区别对待,分为承认事实婚姻和视为同居关系两种情形。同居生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上述规定是关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以何身份主张继承权的规定,法律通过否认同居方以配偶名义享有另一方的继承权,来达到督促婚姻当事人及时办理婚姻登记,维护婚姻登记秩序的目的。同时,区别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情形,既尊重了历史,又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家庭关系稳定。

在本案中,赵某与蒋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生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因这一事实发生在1994年之后,因此二人的关系应被视为同居关系,不具备合法有效婚姻当事人享有的继承权。因此,赵某无权以配偶的身份主张享有蒋某的遗产,只能向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对其与蒋某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

条文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人生启示

虽然人们的法律意识已逐渐增强,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观念愈加开放,发达地区仍然存在很多未婚同居以及已婚者与未婚者同居的现象,农村落后地区更多的是以为只办酒席就意味着成为法律上的夫妻。但是,这仅仅是一种同居关系,并不是一种稳定的法律关系,一旦二人难以继续生活下去,财产分割将是一个很难处理的问题。因此,在此告诫广大青年,一定要及时办理结婚登记,这样才能明晰二人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