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丈夫能否强迫妻子在家做全职太太?
家庭场景
包某38岁,事业有成。由于与妻子价值观不同,包某离了婚。在一次朋友聚会上,包某结识了刚刚大学毕业参加工作的小檀,他被小檀的知性魅力所吸引。聚会过后,包某多次邀请小檀吃饭,表明自己的心意。小檀多次拒绝包某的示爱,但禁不住包某的软磨硬泡,最终答应了包某的追求。二人感情很稳定,很快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举行了婚礼。婚后,包某不满于小檀每天上班早出晚归,薪水还十分微薄,多次提出让小檀辞职,在家做全职太太,料理家务,安心备孕。但是小檀觉得自己刚大学毕业,有自己的职业规划和人生前景,因此拒绝辞职做全职太太。二人为此争吵不休。
法律疑点
包某能否强迫小檀在家做全职太太?
法律分析
每个人都有工作的权利和自由,包某不能强迫妻子辞职在家做全职太太。
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以及《婚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干涉。夫妻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应该相互尊重彼此的意愿。
上述法律是对夫妻参加社会生产活动自由的规定,它属于夫妻人身自由权范畴。人身自由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夫妻的人身自由权是与夫妻关系有关的人身自由权的内容,涉及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由于我国传统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这一法律规定实际上讲的是妇女参加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从事社会职业的权利。妇女的这一权利,不仅取决于其在家庭中的地位,还主要取决于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上述规定体现了妇女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和男子一样的权利,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表现。
在本案中,包某与小檀虽是夫妻关系,但是包某无权干涉小檀的劳动权,小檀想要婚后继续工作,包某应当尊重她的选择,而不能强迫她赋闲在家做全职太太。
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人生启示
家庭责任由夫妻双方平等承担,不应由男方或女方单独承担全部家庭责任。因此,“全职太太”的选择应由女方自由意志决定,不能由男方强迫。同时,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社会中,女方作出选择的时候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性因素,以使自己在婚姻生活中不至于处于太被动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