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家庭场景
刘某与张某结婚多年,二人都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很注重家庭理财。婚后二人对家庭收入进行分配,将刘某的收入部分主要用于房贷、投资和保险等方面,而张某的收入完全用于家庭日常开销。2017年,刘某到了退休年龄,开始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刘某闲下来的这一段时间,情绪非常不稳定,经常和张某发生激烈的争吵,甚至一度觉得二人无法共同生活,竟然还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请求分割房产等家庭共同财产。张某觉得,除了房产和股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外,刘某的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向法院提出申请,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刘某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在内的8万多元财产。
法律疑点
刘某的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刘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的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该条规定既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上述财产,又包括其应当取得的该部分,应当取得的情况分为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应当取得却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或因当事人本人原因已经取得而未领取的部分。
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是因为这些财产在本质上是夫妻双方工资等收益的表现形式,也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此外,这样规定也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婚姻关系秩序。
在本案中,刘某的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刘某退休后该两部分为二人婚姻关系期间实际取得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张某也有权分割。
条文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人生启示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现在的家庭财产,从财产的范围到财产的构成及财产的数量等都与以往不同,逐渐呈现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财产数额增多、投资经营性财产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例增大的趋势。在以家庭为单位的理财规划中,夫妻双方对家庭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都有各自的贡献,这是无法单纯用金钱来衡量的。建议夫妻双方都应该有一定的退休财富规划意识,不要把财富规划的责任过于侧重在某一方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