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婚后承诺将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过户前反悔怎么办?
家庭场景
2016年,余某和常某在一次旅行中相识,后余某对常某展开疯狂追求。两人恋爱一年后,便进行了结婚登记,并住进余某婚前个人全款购买的房屋。婚前,为了表达对常某的爱意,余某表示愿意将自己所有的该套房屋赠与常某,并约定办理结婚登记后去房管局办理变更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但婚后两人一直没有提及此事。2018年1月,常某开玩笑似的跟余某提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事,可随着房价的急速上涨,余某意识到自己的该套房屋存在很大的升值空间,便想反悔,推三阻四一直闭口不谈。常某得知余某拒绝将房产赠与她,并且拒绝去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很是愤怒,认为余某已经承诺将房产赠与自己,便不能取消赠与。
法律疑点
余某承诺将个人房产赠与常某,过户前又反悔,常某能否请求继续履行?
法律分析
余某承诺将个人房产赠与常某,过户前又反悔,常某不能请求继续履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由此规定可知,赠与关系中,即便双方所签订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但法律规定了赠与行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撤销。也就是说,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一般性质的赠与,对于动产,只有交付了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不动产,只有办理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手续才发生法律效力。
该条法律规定明确了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如未变更登记可撤销赠与。情侣或夫妻之间为表达感情,经常会出现一方向另一方允诺金钱、房产等行为,这种行为可以视为一种赠与,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对于赠与的动产,只有实际交付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赠与的不动产,在办理变更登记前反悔的,就表示一方作出了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该赠与行为也就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余某婚前承诺将自己的个人房产赠与妻子常某,但在双方进行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反悔,这可以视为撤销赠与。该赠与并非法律规定的不得撤销的情形,因此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撤销时间发生在办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手续之前,该撤销是合法有效的。
条文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人生启示
生活中,男女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或者一方为了维护感情主动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对方,如对方不需支付相应对价即可视为赠与行为。依据法律规定,除上述几种特殊情形外,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我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提倡夫妻间财产平等,互助互爱,同时反对不劳而获。夫妻一方以不正当的目的向对方索要财产的行为不可取,同时,财产所有权一方在决定赠与时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