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转让制度研究:以日本法为中心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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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关于营业转让制度的学术研究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商法先驱们以及中生代学者们对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营业转让制度多有介绍,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参见沈达明:《法国商法引论》,46~85页,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谢怀栻:《外国民商法精要》,236~23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王保树:《商法总论》,183~195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王保树:《寻求规制营业的“根”与“本”》,见《中国商法年刊(2007)》,206~213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朱慈蕴:《营业规则在商法中的地位》,载《清华法学》,2008(4),7~23页;叶林:《营业资产法律制度研究》,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1),7~12页;吴建斌:《现代日本商法研究》,91~9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徐民、王丽娜:《营业价值理论视角下营业概念的扩张》,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2), 177~181页;张民安:《商法总则制度研究》,317~401页;童列春:《商法学基础理论建构:以商人身份化、行为制度化、财产功能化为基点》,175~19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等等。,但这些成果缺乏对某一特定问题或制度的深入研究。而一部分新锐学者们则在前辈研究的基础上,在基础理论的构建、概念的辨析以及制度的总体设计方面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但在具体问题的剖析、具体制度的构建上仍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参见郭娅丽:《营业转让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孙英:《营业转让法律制度研究》,见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2008年第1卷(总第14卷)》,122~177页;孙英:《营业财产:特殊的财产形态》,载《山东审判》,2008(6),41~45页;李飞:《营业财产理论评析——构成要素、性质及其在商法上的地位》,载《法律科学》, 2008(2),89~96页;滕晓春:《营业转让制度研究》(博士论文),资料来源于中国知网http://epub.cnki.net/kns/default.htm;张学文、任璐:《营业财产论纲》,载《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12),28~31页;陈恺:《营业转让问题探讨》,载《北方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61~65页;刘文科:《营业:商法上的特殊客体》,载《政法论坛》,2010(5),145~152页;郭娅丽:《商法理念下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制》,载《理论探索》,2001(3),125~128页;史玉成、王卿:《论营业资产转让的法律效力》,载《政法论丛》,2011(3),39~45页。

具体而言,第一,关于营业转让的概念,我国学者对于一般意义上的营业转让概念已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与探讨参见刘文科:《营业:商法上的特殊客体》,载《政法论坛》,2010(5),145~152页;孙英:《营业转让法律制度研究》,见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2008年第1卷(总第14卷)》,122~177页;李飞:《营业财产理论评析——构成要素、性质及其在商法上的地位》,载《法律科学》,2008(2),89~96页;郭娅丽:《商法理念下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制》,载《理论探索》,2001(3),125~128页;张学文、任璐:《营业财产论纲》,载《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12),28~31页;等等。,但对于各个具体情形中(如债权人与转让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股东利益的保护等情形)究竟应如何把握营业转让的概念,即如何判定是否进行了营业转让,尚欠缺探究。

第二,关于转让当事人之间合同上的权利义务,我国已有学者进行了较为详尽的探讨参见周洪政:《对营业转让合同作为非典型合同的典型分析》,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46~150页;郭娅丽:《营业转让中财产移转规则的构建——民法中的“从物”理论及其现代应用》,载《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 49~52页。;关于营业转让人的竞业禁止问题,我国学者大都提倡应对转让人课以竞业禁止义务,并有学者对该义务的性质、规范的种类以及法律责任的性质等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参见郭娅丽:《论营业转让人的竞业禁止义务》,载《河北法学》,2011(3)。,但未对该义务的产生根源、法理依据等进行详细的考察与论证。

第三,关于营业转让中债权人的保护,我国大部分学者都主张引入德日法上以受让人是否继续使用原商号为区分来确定受让人对营业债务的清偿责任制度参见王保树:《寻求规制营业的“根”与“本”》,见《中国商法年刊(2007)》,211页;叶林:《营业资产法律制度研究》,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1),12页;朱慈蕴:《营业规则在商法中的地位》,载《清华法学》,2008(4),21页。,但均未对以续用商号为区分标准的法理依据、合理性、必要性等问题进行充分、细致的探讨。有学者甚至认为无论是否续用商号,受让人均应承担清偿责任参见胡伟:《论营业转让中债权人保护的法律规制》,载《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页。,可该学者的分析存在着两大缺陷:一是该见解明显不适宜于仅转让部分营业的情形;二是该见解混淆了对内关系上的债务转移与对外关系上的债务转移。这是因为,依据营业转让的概念,可推定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债务在转让当事人之间发生了转移,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对债权人的关系上也发生了转移。也有学者主张我国应借鉴法国法,建立营业转让的登记制度参见张民安:《商法总则制度研究》,330页。,可该学者并未详细阐述我国导入该制度的理由、合理性及可行性。还有些学者主张我国既应该建立营业转让的登记制度,也应该制定以是否续用商号为区分的责任承担制度参见余竹旗:《论营业转让中的债权人保护》,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85~88页;郭娅丽:《“金蝉”不再“脱壳”——论营业转让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载《河北法学》,2012(2),78~79页;郭兰英、郭婧:《营业转让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89页。,可这些主张并未建立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且未探讨这两种制度是否融合或冲突的问题,还存在着一味保护债权人而忽视受让人利益之嫌。

第四,关于营业转让中股东利益的保护问题,我国有学者主张实施营业转让应履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参见叶林:《营业资产法律制度研究》,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1),11页。,也有学者分析了未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营业转让的效力及撤销权的行使等问题参见郭娅丽:《可撤销的营业转让合同研究——以日本判例和学说为中心》,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77~82页。,但均未详细分析需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的营业转让的范围,以及探讨是否还应该施以除股东大会决议之外的其他保护措施。

第五,关于营业转让中劳动合同的继承问题,我国有些学者主张受让人应继承原劳动合同关系参见张完连、杨萍:《论营业转让中劳动者的保护》,载《兰州商学院学报》,2010(3), 84页;胡伟:《营业转让中职工利益保护之规制》,载《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0(1),58页。,或者是与转让的营业对象或内容密切联系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应随着营业的转让而发生移转参见侯玲玲:《我国企业重组中的劳动合同继承问题研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08(6),109页。,可是,这些主张忽视了营业转让的效率问题,还缺乏与其他重组(如合并、分立)情形的比较,论证较为简单粗糙。

第六,关于营业转让中的税收及反垄断法上问题的探讨,我国目前几乎没有学者涉及。仅有陈国奇:《作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的营业转让——兼析〈反垄断法〉第20条第2项》(载《北方法学》,2008(6),77~82页)对营业转让的反垄断法问题进行了简单的探讨。

第七,关于营业担保、租赁等交易中的利益冲突调整规则,我国学者一般只是简单地进行概括性的叙述,而未进一步深入地探讨。参见赵旭东主编:《商法学》,84~86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官欣荣主编:《新编商法原理》,156页,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李凡、陈国奇:《营业财产独立性辨析》,载《政治与法律》,2008(3),124页。

此外,这些已有的研究多半只停留在对外国法的一般介绍以及概念的辨析上,而未对外国法上各项具体制度及问题进行充分、细致与深入的考察;也没有对各国法进行分析比较,分析该制度对于我国是否妥当,进而探讨我国应选择采取何种模式建立营业转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