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关于营业转让制度的学术研究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商法先驱们以及中生代学者们对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营业转让制度多有介绍,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这些成果缺乏对某一特定问题或制度的深入研究。而一部分新锐学者们则在前辈研究的基础上,在基础理论的构建、概念的辨析以及制度的总体设计方面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但在具体问题的剖析、具体制度的构建上仍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
具体而言,第一,关于营业转让的概念,我国学者对于一般意义上的营业转让概念已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与探讨,但对于各个具体情形中(如债权人与转让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股东利益的保护等情形)究竟应如何把握营业转让的概念,即如何判定是否进行了营业转让,尚欠缺探究。
第二,关于转让当事人之间合同上的权利义务,我国已有学者进行了较为详尽的探讨;关于营业转让人的竞业禁止问题,我国学者大都提倡应对转让人课以竞业禁止义务,并有学者对该义务的性质、规范的种类以及法律责任的性质等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但未对该义务的产生根源、法理依据等进行详细的考察与论证。
第三,关于营业转让中债权人的保护,我国大部分学者都主张引入德日法上以受让人是否继续使用原商号为区分来确定受让人对营业债务的清偿责任制度,但均未对以续用商号为区分标准的法理依据、合理性、必要性等问题进行充分、细致的探讨。有学者甚至认为无论是否续用商号,受让人均应承担清偿责任,可该学者的分析存在着两大缺陷:一是该见解明显不适宜于仅转让部分营业的情形;二是该见解混淆了对内关系上的债务转移与对外关系上的债务转移。也有学者主张我国应借鉴法国法,建立营业转让的登记制度,可该学者并未详细阐述我国导入该制度的理由、合理性及可行性。还有些学者主张我国既应该建立营业转让的登记制度,也应该制定以是否续用商号为区分的责任承担制度,可这些主张并未建立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且未探讨这两种制度是否融合或冲突的问题,还存在着一味保护债权人而忽视受让人利益之嫌。
第四,关于营业转让中股东利益的保护问题,我国有学者主张实施营业转让应履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也有学者分析了未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营业转让的效力及撤销权的行使等问题,但均未详细分析需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的营业转让的范围,以及探讨是否还应该施以除股东大会决议之外的其他保护措施。
第五,关于营业转让中劳动合同的继承问题,我国有些学者主张受让人应继承原劳动合同关系,或者是与转让的营业对象或内容密切联系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应随着营业的转让而发生移转,可是,这些主张忽视了营业转让的效率问题,还缺乏与其他重组(如合并、分立)情形的比较,论证较为简单粗糙。
第六,关于营业转让中的税收及反垄断法上问题的探讨,我国目前几乎没有学者涉及。
第七,关于营业担保、租赁等交易中的利益冲突调整规则,我国学者一般只是简单地进行概括性的叙述,而未进一步深入地探讨。
此外,这些已有的研究多半只停留在对外国法的一般介绍以及概念的辨析上,而未对外国法上各项具体制度及问题进行充分、细致与深入的考察;也没有对各国法进行分析比较,分析该制度对于我国是否妥当,进而探讨我国应选择采取何种模式建立营业转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