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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会活力与社会秩序
当罗尔斯说“公正是制度的首要价值”的时候,他实际上包含了这样的意思,即公正不单是一个伦理学的范畴,主要不是一个个人道德的问题,而是一个与一定社会的制度安排、制度建设密切关联的政治哲学和社会哲学的问题,是一定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的根据问题。任何社会都需要一定的秩序,否则就会在人们的相互冲突中走向分裂和瓦解,而制度是社会秩序的纲纪,缺乏制度的社会秩序是不可想象的。但制度不是中性的,有好的或比较好的制度,也有坏的甚至很坏的制度。好的制度之所以好,在于能够促使人们激发出其创造价值的积极性,在于能够化解、钝化人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从而减少社会财富和资源的浪费,在于能够形成较强的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总而言之,能够在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与维持社会的合理秩序之间达到一定平衡,在社会成员的个体福祉和社会整体的福祉之间实现良性循环。这样的制度也就是比较公正的制度,这样的社会就是比较公正的社会,从而也是充满了活力和生命力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