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研究(第三版)(上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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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法律优先于一般法律

从民事立法的层面来看,基本法律主要是指规范社会生活基本民事关系的、构成我国未来民法典组成部分的法律。一般法律主要是指,在未来民法典之外的,也不构成民事特别法的单行法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相比较,两者之间不存在效力等级的关系,并非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基本法律并不比一般法律的效力要高。因为从立法机构上来看,两者都是由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制定的,不存在效力高低的差异。而且,两者都是规定具有普遍性的事项,普遍适用于所有地域。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都属于同一层次的立法。但是,从法律适用的层面来看,两者之间是存在差别的。从民事的角度来看,法官在裁判有关物权纠纷案件时,首先应当援引《物权法》为依据。只有《物权法》没有规定时,才能援引其他一般法律。但如果这些一般法律构成物权法的特别法,此时则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优先适用特别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