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研究(第三版)(上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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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物权法的适用

所谓物权法的适用,就是指《物权法》在社会生活当中的遵守和运用。法的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的适用是指运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1]它包括法的遵守和司法适用。而狭义的法的适用,就是司法适用,即法院和仲裁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司法权、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2]这里所说的《物权法》的适用采用广义的法的适用的概念。

在《物权法》颁布以后,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只能适用于发生在《物权法》生效之后的物权纠纷,不回溯性地适用到法律颁布以前的案件。例如,《物权法》第74条规定,车库、车位的归属,应当采用约定的办法;但在《物权法》公布以前,有些地方的做法与这一规定不一致,例如,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车位、车库归业主共有,在《物权法》生效以后,不能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仍然维持过去的做法。再如,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无法证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的,认定为按份共有。而此前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则规定,在此情况下,认定为共同共有。如果已经按照过去的规定认定为共同共有的,应当维持过去的认定。

由于《物权法》在适用中涉及与现有的若干法律法规的关系,因而我们要按照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来考虑《物权法》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