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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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民主义思想(populism)

平民主义思想是美国反托拉斯法诞生之初的支配性主导思想,即便是现在,该思想在美国国会仍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这一思想根源于美国建国之初的几任总统,特别是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以及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等人的思想。美国的建国者们感于历史上政府总是转化为压制者,成为个人自由的最大敌人这一事实,认为理想的政治体制应该具有三个要素:第一,不能赋予政府太多的权力;第二,政府之间的权力应维持均衡,保持相互对抗的状态;第三,应该给权力设置一个尽可能短的期限。(注:参见[美]查尔斯·爱德华·麦瑞姆(Charles Edward Merriam):《美国政治思想史Ⅰ》,[日]中谷义和译,127~183页,东京,御茶水书房,1982。)基于这样的认识,理想的国家图像是,将政治权利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在三种权利之间维持制约和平衡;国家政治结构按照联邦制的方式维持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均衡。这种政治思想的根基是一种对于权力的不信任,为了防止权力的垄断可能对个人自由的侵害,国家政治结构的核心就是维持权力之间的制约与平衡。实现这种思想的宪法体制就是“三权分立”原则和联邦制,这种思想也被称为“平民主义思想”(populism)。(注:参见[日]松下满雄:《经济法概论》,12~13页,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2006。)

托马斯·杰斐逊的思想中,蕴涵着由独立农民和独立小企业构成的社会是最理想的社会的理念,这正好反映了美国建国时的经济社会形势。美国的建国者们确信,在由众多独立农民和独立小企业构成的社会里,由于权力分散,不会出现垄断性的权力,自然很少会有滥用权力的行为发生。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社会不仅应该排除政治权力的集中,而且应该极力排除经济权力的集中,应尽可能地维持由中小型企业构成的多元经济社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财富均等地分配到每个阶层。因而,企业太大本身就有问题,特别是当企业企图通过合并获得经济权力的集中时尤其应当予以严格规制。1890年,世界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颁布后,平民主义思想直接反映在早期的一些反托拉斯判决中,例如1897年的美国政府诉横贯密苏里货运协会案(注:See United States v.Trans-Missouri Freight Ass'sn,166 U.S.290(1987).)以及1911年的标准石油案(注:See Standard Oil Co.of New Jersey v.United States,221 U.S.1(1911).)等。平民主义思想是一种朴素的民本主义思想,今天看来有一种古色苍然的感觉。但是,美国的建国者们所坚持的自由、民主与平等的政治理念,在国家构造中贯彻的“分权与制衡”的思想以及排除权力集中的理念,迄今仍是贯穿美国政治、经济生态的基本原则,有其内在的合理性与独特的思想价值,代表着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

美国的建国者们所处的时代尚没有制定反托拉斯法,但建国者们的反垄断思想深深地影响着后来的反托拉斯执法。20世纪30年代,以哈佛大学的一批经济学家为中心所组成的“哈佛学派”正是平民主义思想在经济学领域的衣钵传人。哈佛学派被称为“结构主义学派”,他们运用“S(structure)-C(conduction)-P(performance)模式”,即通过市场结构、企业行为和市场绩效的因果关系分析,认为特定的市场结构预示着一定的企业行为,而一定的企业行为又导致一定的市场绩效。(注:See Herbert Hovenkamp,The Antitrust Enterprise:Principle and Executi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5,pp.3538.)在这个由结构到行为,再由行为到绩效的推理中,哈佛学派认为,可以从一定的市场结构推导出一定的市场绩效。衡量市场结构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市场集中度,而市场绩效的主要标准便是利润率。结构主义学派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结论:在一个由一家企业或者几家企业构成的垄断或寡头型产业,少数企业之间很容易进行共谋或者协调行动,通过设定很高的市场进入门槛阻止其他企业的进入,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市场竞争减弱、产生高额利润以及资源配置被扭曲的不良后果。这个“集中度——利润率”的假定表明,某个市场中如果具有支配力的企业数量增加,经济上就会出现垄断的危险,为了恢复和维持市场的有效竞争,必须执行企业分拆、禁止合并等维持竞争性市场构造的反垄断政策。

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理论对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执行产生了很大影响,直至20世纪70年代,反托拉斯法的执行主要依据哈佛学派的经济理论。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美国反托拉斯法对于大企业执行比较严格的分拆政策。但是,过严的反垄断政策限制了美国企业追求规模效益的动机,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战后日本与德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美国企业在与日本等新兴国家企业的竞争中居于劣势,迫使美国政府开始检讨其过严的反托拉斯政策。这时,注重企业行为分析的芝加哥学派的经济效率性思想逐渐占据美国反托拉斯执法指导思想的主导地位。今天看来,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学说代表了经济发展前期阶段的一种市场绩效分析,在当今生产越来越全球化、企业竞争越来越趋于综合性和制度化的时代背景下,确实显得有点过时。但是,哈佛学派实施的“S-C-P模式”对于今天的竞争分析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体现在:判断一个市场的竞争结构时仍然把市场集中度(主要考虑市场份额)作为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市场份额仍然是各国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的一个重要标准,针对经营者集中的救济方案一般仍以结构性救济(资产剥离)为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