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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反垄断法的理念与历史发展
第一节 反垄断法的传统理念
国际上关于反垄断法的提法各不相同。众所周知,反垄断法在美国被称为“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Act),在德国被称为“反限制竞争法”,在欧盟被称为“竞争法”(Competition Law),日本称之为“禁止独占法”,韩国与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之为“公平交易法”,我国则称之为“反垄断法”。现在,国际上比较一般的提法是“竞争法”,更接近于欧盟的提法。本书为了和我国的习惯提法保持一致,整体上称之为“反垄断法”,但是涉及各国的反垄断法时则采用各国的习惯提法。
正如钱穆先生在《国史大纲》中所言,“一项制度之创立,必先有创见这项制度之意识与精神。一项制度之推行,也同样需要推行该项制度之意识与精神。此项制度之意识与精神逐渐晦昧懈弛,其制度亦即趋于腐化消失”。在研究和探讨一部法律之前,先得了解该法律的理念和价值。可以说,任何法律都有其内含的理念,法律理念与法律目的息息相关,法律理念是深藏于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一部法律的思想和灵魂;法律目的是法律理念的外在体现,是一部法律所追求达到的效果。就反垄断法的形成与发展而言,虽然历史上有无数的经济、政治流派对反垄断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能够称得上构成反垄断法的理念或思想的不多。作为一种理念,应该是人类追求的一种生活模式,应该是具有某种哲学价值的理论体系。整体而言,美国的平民主义思想、经济效率思想以及德国的秩序自由主义思想对于反垄断法的形成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