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代反垄断法理念的发展
以上探讨的具有代表性的反垄断思想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反映了那个时代的知识分子对于市场体制和竞争问题的深刻思考。概而言之,人们对于竞争理念存在对两个终极价值的追求,一个是政治价值(哲学价值、个人自由和尊严、中小企业的交易自由),一个是经济价值(经济效率)。这两项价值并非相互矛盾,也并不是必然对立的。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两者之间会出现某种不相容的,或者由于强调一方而导致另一方被忽视的情况。经济全球化以及信息产业革命带来了人类生产、经营、生活模式的巨大改变,人类历史已经进入所谓“大竞争”的时代。平民主义思想以及秩序自由主义思想中坚持以中小企业为市场竞争主体的理念现在看来似乎有点不合时宜。在全球化时代,企业间竞争已经超出了企业本身的竞争范畴,越来越和其所属国家的经济政策、国家战略甚至和国家的综合制度竞争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但这并不是要完全否定平民主义思想以及秩序自由主义思想的价值,只是表明在新形势下需要对反垄断法的理念和价值进行新的理解和把握。在这方面,产业组织经济学的发展对竞争理论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法与经济学的交叉研究也为我们认识竞争问题的本质提供了新的渠道。20世纪70年代以后,新自由主义思潮在西方流行,受新自由主义思想影响的政治家主导了西方国家经济政策的制定,反垄断法的传统理念得到进一步深化。
新奥地利学派是新自由主义思想的一个代表性流派。该学派批判传统产业组织理论的“S-C-P模式”分析,否定竞争政策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的必要性。新奥地利学派的代表性人物哈耶克指出,“完全竞争”在现实市场上是不存在的,人类能够探知到的市场知识与信息总是不完全的,人们只能通过市场竞争不断地发现和传播市场知识和信息,在这个不自觉地发现和传播过程中,个人的需求得到了相互调整,社会全体实现了良好的配置效果。(注:See Hayek,F.A.V.,“The Meaning of Competition”in Individualism and Economic Order,1945,Chap.5.)新奥地利学派认为,旺盛的“企业家精神”对于改善市场成果最为重要,政府本身的知识是不完全的,因此不能期待政府的竞争政策能够达到比市场自身的净化功能更好的配置效果。由此,新奥地利学派从根本上否定了计划经济的合理性,认为唯有自由主义和竞争体制才是人类走向繁荣富裕的必由之路。(注:参见[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自由与繁荣的国度》,韩光明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报社,1995。)
新制度经济学派是20世纪50年代后兴起的另一个重要思想流派,其代表性人物有科斯、诺斯以及威廉姆森等人。新制度经济学派提出了“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并将“交易费用”概念引入个人、企业甚至是政府行为之中,从而得出各种社会交易的根本目的都是降低成本支出,获取产出的最大化。(注:See Coase,R.H.,The Firm,the Market,and the Law,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8.)新制度派经济学认为,19世纪西方国家兴起的根本原因是其构筑了一套强调竞争、适应经济发展的制度体系,而非西方国家在近代之所以落后的原因正是其本身的制度束缚了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注:See North,Douglass C.,Institutions,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这种看法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认为科学技术才是生产力发展动力的传统观点,对于分析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有重要的意义。新制度派经济学派的突出贡献还在于为分析竞争问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大大丰富了传统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例如,美国著名的法律经济学家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 Allen Posner)借鉴这种交易成本方法,广泛地分析财产权、侵权法、公司法、金融证券、反托拉斯甚至包括收入分配在内的各种经济法律问题,将法律与经济学的交叉研究发挥到了极致。(注:See Posner,Richard A.,Economic Analysis of Law,Fourth Edition,Little,Brown Company Boston Toronto London,1992.中文版可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新产业组织理论(New Industrial Organization)是在20世纪70年代后兴起的以分析企业战略行为为主要内容的新型经济学理论。新产业组织理论认为,在可行竞争市场上,由于存在潜在的竞争压力,即便是在自然垄断或者寡头型的高度集中市场,垄断企业也不可能长期获得超额利润。(注:See Baumol W.J.,J.C.Panzar&R.D.Willig,Contestable Markets and the Theory of Market Structure,New York:Harcourt,Brace&Jovanovic,1982.)因此,新产业组织理论批判传统产业组织理论关于垄断型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并导致垄断利润的理论假设,在他们看来,少数几家大企业进行纵向或横向兼并,并不会损害市场绩效和消费者利益,政府的竞争政策应该确保市场上存在充分的潜在竞争压力。确保潜在竞争压力的关键是要尽可能降低市场进入的沉没成本,减少沉没成本的方法是要扩大投入研发新技术和新工艺,排除一切人为的进入和退出壁垒。新产业组织理论还利用博弈论的研究方法,确立了一套分析垄断或者寡头状态下的市场结构、不完全竞争市场定价、企业战略行为以及反垄断当局应采取的反垄断规制方法,为西方发达国家实行公共领域的放松管制以及民营化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
上述经济学学派基本上都是在芝加哥学派的理论基础上,对经济发展和竞争政策的延伸探讨,反映了经济全球化时代人们将竞争政策的焦点更多地集中在经济效率的提高方面,传统的平民主义思想以及秩序自由主义思想所追求的多元价值理念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值得一提的是,现代对反垄断法理念的探讨多以美国为核心,这是与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后美国在信息基础革命后再次占据全球经济发展的制高点的时代背景相一致。现代反垄断法理念的发展也导致美欧之间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上出现一定差异,尤其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方面,美国政府坚信市场的最终调节作用,对于企业“垄断化”的规制有所缓和。而欧盟委员会虽然在垄断协议及经营者集中规制方面出现和美国趋同的规制立场,但是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领域仍然坚持自己的理念。这也导致美欧反垄断执法机构常常在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争执,可以说对于反垄断法的理念追求的差异是导致其发生争执的思想根源。